甘人社通〔2021〕260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
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水保)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 *** 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水利厅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程系列基层水利工程专业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列机构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属、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一至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
第四条 本专业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评价。
第五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基层有效和艰苦单位有效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电子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基层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及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六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科学精神、新时代水利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发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水利工程领域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年度考核“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水利工程专业科学研究、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生产运行,积极促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水利工程专业在基层的带头人。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项目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项目5年以上。
(二)主持县(市、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县(市、区)级及以上部门举办的水利工程专业的咨询论证活动。
(四)主持县(市、区)级及以上部门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五)有丰富的基层水利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水利工作问题技术能力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预备 *** ( *** )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本科学历。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推广总结、项目验收报告、专利成果、承担项目的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科研项目技术报告、工程规划、专题技术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生产技术报告等。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特殊岗位工作的能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交流。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水利工程专业相关工作。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基层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有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第1-12项至少2项,单项可累计计算,第13-25项中单项不得累计计算。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前2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或县(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2.主持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型1项或中型2项或小型4项,通过验收。
3.主持编写完成的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管理办法、预决算书和标书等各类专业成果报告,大型项目1份,或中型项目2份,或小型项目4份,并经相应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4.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课题1项,通过验收、结题并进行成果登记。
5.主持制定1项以上由市厅级以上 *** 或行业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
6.主持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1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7.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8.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或主持完成县(市、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2项,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
9.主持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建设管理,水资源保护利用、河湖管理等规划,水利工程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水土保持等方案,抗旱防汛等应急预案,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水利管理改革、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质检测评价、防洪影响评价、移民规划大纲、农村饮水安全等能体现相应业绩的各类技术成果4项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
10.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或3项市厅级或5项县(市、区)级水情年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河流泥沙公报、水文年鉴、水文和水情资料收集整编。
1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第1名)。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转化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2.作为之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被县(市、区)级以上党委 *** 、市厅级相关部门以文件、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1项。
13.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不含小范围职称,任职2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4.在3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1项。
15.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1次。
16.独立或作为之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7.获县(市、区)级以上党委 *** 或市厅级以上部门表彰1次。
18.作为离岗创业或 *** 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
1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优秀等次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或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
20.在县(市、区)级以上部门举办的本专业骨干专题培训中,作专题讲座3次以上(以相关文件为准)。
21.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3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22.作为本区域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8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水利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3.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万亩以上灌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在水利管理单位从事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农村饮水等工作15年以上,且运行良好,无责任事故。
24.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25.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 *** 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市、区)级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0年;或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任高级工程师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条第(一)款中业绩贡献条件1项以上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12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获2次县(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持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施工监理、质量安全,水利科研、水利管理、水资源、河湖管理、节约用水、抗旱防汛、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移民、水电站、水文、水利信息化等工作5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小型及以上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或担任中小型及以上工程项目的专项负责人;或主持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能够解决项目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技术难题,有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四)有较丰富的基层水利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水利工作问题技术能力较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满5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在职称评价时视同为大学专科学历。
(三)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四)取得高级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参与撰写并被采用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需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需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评委会评审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第1-14项至少达到2项,单项可累计计算;第15-25项中单项不得累计计算。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县(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2名)1次。
2.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1项或小型2项,并通过验收。
3.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编写完成的水利建设项目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管理办法、监理报告、质量监督报告、预决算书、移民规划大纲等各类专业成果报告,中型以上项目1份,或小型2份并经相应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4.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水利工程招标、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规划等被相应部门采用,中型1项、小型2项;主持编制的标书被相应部门采纳,中型1项、小型2项。
5.主持或作为专项负责人,编写的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岸线划界、防洪影响评价等专业技术报告2项以上,并经相应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6.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建设管理,水资源保护利用、河湖管理等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水利管理改革、农村饮水、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实施方案或抗旱防汛等应急预案2项,并经相应部门批准实施;或在日常业务工作、技术工作中完成能体现相应业绩和技术水平的各类成果2项,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查验收、采用或批准实施。
7.主持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 *** 、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评价工作2项,取得相应成果;或完成水情年报、水资源公报、地下水年报、河流泥沙公报、水文年鉴、水文和水情资料收集整编2项,被相应部门认可采用。
8.主持完成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或课题1项,通过结题、验收并进行成果登记。
9.主持制定由县(市、区)级 *** 或行业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办法、规定、技术手册、标准图集1项。
10.主持完成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经相应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
1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前2名);或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1项(第1名)。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转化实施后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2.主持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1项,通过相应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13.主持完成县(市、区)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相应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500万元或上缴利税25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
14.作为之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获县(市、区)级以上领导批示1次或被县(市、区)级以上党委 *** 、县(市、区)级相关部门以文件、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1项。
15.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万亩以上灌区、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在水利管理单位从事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农村饮水等工作10年以上,且运行良好,无责任事故。
1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或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或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
17.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不含小范围职称,任职2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8.在2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获得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1项。
19.在县(市、区)级以上部门举办的本专业骨干专题培训中,作专题讲座2次以上(以相关文件为准)。
20.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
21.独立或作为之一撰稿人,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22.获乡镇以上党委 *** 或县(市、区)级部门表彰1次。
23.作为离岗创业或 *** 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4人以上连续就业2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2年。
24.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25.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厅级以上党委 *** 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市、区)级一等奖、市厅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人才,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或在州属、县(市、区)属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业绩贡献条件1项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二条 下列情形由工作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属或县(市、区)属单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的可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2年。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14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2次县(市、区)级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
2.获市厅级党委 *** 表彰奖励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
3.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五条 申报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所学专业不是水利工程类或相近相邻专业的,需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水利工程专业一致或相近相邻,只需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为水利工程专业即可,今后再晋升基层有效高一级职称时,非水利工程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更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州属、县(市、区)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第三十七条 除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 *** 的人员,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或 *** 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作支撑。“其他作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本条件标准中的“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报告等的主要起草人(前2名)。“专项负责人”指项目、课题、工程等的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报告编写、水文、地质、规划、水工、水机、电气、金结、制图、概预算等专业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级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条 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3年内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属、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有效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属、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各类采纳、采用、认可、推广以及主持、参与的项目等,应有正式的依据。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相应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等;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主持、参与的项目应有相应批复及验收文件。
第四十二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之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三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业内3名以上在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在岗3年及以上)实名举荐。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须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印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五条 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职称,具体按《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厅发〔2021〕9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水利部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更高等别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