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职改办、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加大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推动创新创业,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我区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广西范围内引进的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直接评审:
1、属于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2、从国(境)外、区外 *** 引进;
3、具有博士学位;
4、取得博士学位后,有国(境)外高校、专业科研机构或企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有国(境)外4年以上博士后研究经历;
5、在所研究领域取得较大突破,取得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独立、之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纳入适用人员范围。
(三)港澳台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来桂创新创业人士,与广西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在广西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申报条件要求
(一)申报人无故意违法犯罪记录,且必须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
(二)申报人应达到所申报系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相关系列申报条件中有关业绩成果、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可作为参考条件,但非因本人原因,而是由于国(境)外工作特点、制度环境等限制,无法达到的,不做要求;
(三)申报人可不受以下条件限制:
1、不受申报人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及资历年限限制,可破格、越级或无职称申报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不作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要求;
3、不作继续教育条件要求,但行业、单位对继续教育另有规定除外。
(四)国家、自治区规定采取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方式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不纳入申报范围。
(五)申报人应在引进广西后两个申报评审年度内申报。本通知下发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至迟在2017年内申报。超出以上规定期限的,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直接认定的申请。本政策(含北部湾引进人才直接认定政策)只能申请适用一次。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认证;
2、 *** 引进广西工作的证明材料;
3、国(境)外工作证明材料。除博士后研究经历外,国(境)外工作经历不包括在国(境)外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
4、个人认为能证明其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相关研究成果、本专业领域的奖项以及其他业绩成果证明材料或论文著作等;
5、如法律、法规或所申报系列有明确规定的,应提交相关行业的从业或执业(职业)资格证明材料;
6、其他申报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按照职称信息化申报要求,通过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填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审核推荐:
1、委托区外“985”高校3名以上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对拟申报人引进前以独立或之一完成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达到本专业领域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鉴定意见;
2、所在单位应采取有效方式在本单位对申报人基本情况及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5-1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学校(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或其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推荐;
4、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管理部门审核
1、层级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按照职称申报程序逐级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所申报系列职改办审核。有独立评审权的地市,也应由地市职改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相关系列厅局职改办审核;
2、系列审核。各系列职改办负责汇总本系列当年全部引进人才直接认定的申报申请,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职改办:
(1)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2)是否属于本系列申报评审范围;
(3)申报层级(正高级、副高级)是否合理;
(4)申报人是否属于本系列(行业)急需紧缺人才;
(5)是否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和程序。
四、评审组织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
1、自治区职改办负责组建引进人才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自治区职改办应根据申报人员结构,研究提出各年度评委名单,并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自治区职改办可根据申报人员情况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承办评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评审部署
1、引进人才直接认定的申报,原则上与各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同步进行。如无例外规定,1-5月份为个人准备材料及单位审议推荐时间,6-7月为各级管理部门审核时间,8-9月份为各系列汇总审核时间,每年9月20日为自治区职改办申报材料截止时间。10月份为评委会评审时间。超出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的,自治区职改办不予受理;
2、各市、各系列(系列、行业)职改办应在本市、本系列(行业、单位)评审部署时一并做好相关安排。
(三)答辩
1、通过直接评审程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应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参加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现场答辩;
2、申报人或单位不参加现场答辩的,评审不予通过。
(四)评审
1、评委会及评委应根据申报人提交材料及评审答辩情况,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议表决;
2、如申报人申报时明确同意,评委会可根据申报及评议情况,对申报人的申报系列(专业)及层级(正高级、副高级)进行调整。
五、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试行时间为3年,试行期间如有新的政策代替,本通知自行终止。本通知生效之日,桂职改〔2008〕1号文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本通知未尽部分,按照国家、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