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1〕306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 *** 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现将《甘肃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30日
甘肃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农村实用文化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充分调动农村实用文化人才积极性,引导激励广大农村实用文化人才为繁荣农村文化艺术事业,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文化事业和文化艺术生产活动或以此为创收对象的乡村居民。
第三条 全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确定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等四个层级,统称为艺术师。涉及到具体专业时,在职称层级后冠以专业名称(如:正高级刺绣艺术师、副高级刺绣艺术师、中级刺绣艺术师、初级刺绣艺术师等)。初级职称由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人才德能勤绩廉考核认定。
第四条 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专业范围为:民间戏剧、民间曲艺、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民间工艺技艺等类型。
第五条 申报评审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品德有问题者,不得申报。
第六条 申报评审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必须以技术水平和艺术造诣为主要依据,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承担本行业较高难度的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实用文化人才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社部门初审后,报市州职改办审核,由市州职改办统一推荐至省人社厅组织评审。
第二章 正高级职称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八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艺术业绩成果突出,具备丰富的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技能经验,作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
(二)作为本行业的业务带头人,能指导本专业领域农民同行开展文化艺术活动。
第九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从事本行业工作,并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
2.作品获省部级以上专业奖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市厅级本行业一等奖2次。
3.业绩成果被选入省属有关部门举办的节会展览4次,或被省属有关部门使用2次。
4.从事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近3年收益达到50万元以上的,并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以有关部门核算认可证明为据)。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的专业竞赛、评比4次,或省属行业主管部门举办评比5次。
2.专业业绩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2次。
3.指导本专业50人以上的不同文化活动12次以上(由组织文化活动的部门出具的文件或实施方案等为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或发表本专业作品8篇(幅)。
5.出版2部个人作品专辑。
6.被确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行业专业大师等。
7.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8.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5年以上。
9.任现职前曾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章 副高级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艺术成就上有所建树,有较为丰富的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技能经验,作品具有较为鲜明的个人特色。
(二)作为本行业的业务骨干,能指导本专业农民同行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从事本行业工作,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三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 *** 表彰2次,参考其他业绩。
2.作品获市厅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获县(市、区)级专业奖一等奖3次。
3.业绩成果被选入省属有关部门举办的节会展览2次,或被省属有关部门使用1次。
4.从事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近3年收益达到30万元以上的,并吸收当地3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以有关部门核算认可证明为据)。
5.被确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行业专业大师等。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品参加由省属有关部门举办的专业竞赛、评比4次。
2.专业业绩被省级新闻媒体报道1次。
3.指导本专业40人以上的不同文化活动10次以上(由组织文化活动的部门出具的文件或实施方案等为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发表本专业作品4篇(幅)。
5.出版1部个人作品专辑。
6.被确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技术能手、高级 *** 等。
7.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8.取得大专学历,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10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5年以上。
9.任现职前曾获市厅级表彰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四章 中级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基础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经验。
(二)能独立完成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作品。
第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须从事本行业工作,并取得初级职称4年以上。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十六条 达到下列第(一)款或第(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获县(市、区)委县 *** 表彰1次,参考其他业绩。
2.作品获市厅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或获县(市、区)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2次,或三等奖3次。
3.业绩成果被选入市州有关部门举办的节会展览2次,或被市州有关部门使用1次。
4.从事文化艺术生产、经营近3年收益达到20万元以上的,并吸收当地2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以有关部门核算认可证明为据)。
5.被确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省级技术能手、高级 *** 等。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作品参加由省属有关部门举办的专业竞赛、评比2次。
2.专业业绩被市州级新闻媒体报道2次。
3.指导本专业30人以上的不同文化活动8次以上(由组织文化活动的部门出具的文件或实施方案等为据)。
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发表本专业文章、作品2篇(幅)。
5.被确定为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
6.取得大专学历,从事相关文化艺术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
第五章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十七条 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专业业绩贡献突出,可以破格申报。申报破格人员首先要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再增加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科技奖励、专业竞赛奖等可累计计算,其他业绩不得累计计算。
掌握独特技艺或在促进传统艺术的保护、传承、创新、发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带头人,破格申报时业绩条件在正常晋升基础上减半计算,科技奖励、专业竞赛奖等可累计计算,其他业绩不得累计计算。(出具市(州)级行业部门推荐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行业职责,完成本专业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省部级”指国家部委或省委、省 *** 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专业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 *** 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专业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专业奖励。
第二十条 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作支撑。
(二)专业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各类商业性比赛均不计算为业绩条件)。
(三)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四)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审不受岗位、年龄、学历、外语、计算机、论文等限制,所评定的职称不与工资待遇挂钩。鼓励各地对获得职称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二条 首次申报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符合副高级及以下业绩条件标准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第二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实用文化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甘人职〔2005〕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