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1〕294号《甘肃省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4-05-09 职称政策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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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1〕294号《甘肃省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甘人社通〔2021〕294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关于印发《肃省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

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文广新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 *** 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727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之一章  

之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遵循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播音主持专业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德艺双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才队伍,为广播电视和 *** 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订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广播电视、 *** 视听和其他提供视听服务的机构(含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 *** 机构、 *** 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含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才)。

申报播音主持系列职称,必须通过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播音员主持人证》。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播音主持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本包括正高、副高级、中级3个层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名称依次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主持人、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系列播音指导由省职改办委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播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本系列主任播音员主持人由陕甘宁青四省(区)播音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本系列一级播音员主持人由省广播电视局播音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条  本系列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后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七条  品德条件标准。热爱祖国,拥护中国 *** 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热爱党的新闻事业,具有坚持正确导向、传播先进文化、引领文明风尚的职业使命感。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声屏形象,自觉 *** 低级趣味和不良风气,传播和弘扬先进文化。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八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播音主持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反《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相关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主任播音员主持人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比较系统地掌握播音主持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播音创作、主持创作规律,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胜任范围较广、难度较大的多类型广播电视或 *** 视听节目的播音主持任务。具有良好的公众形象,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掌握采编 *** 或主持节目的能力,业务上有显著专长和特色,能写出有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文、论著。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一级甲等证书(少数民族语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二级甲等证书),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传媒相关领域市厅级以上重要项目,能够解决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传媒领域的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发表传媒领域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播音主持经验丰富,从事过新闻播报、新闻监督、新闻访谈、综艺、娱乐等类型直播节目2种。

(四)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突发新闻事件等重大新闻报道中作出突出贡献。

(五)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具有担任播音主持教学和培养播音员、主持人的能力,能够组织和指导一级播音员主持人、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完成本职任务,能够独立鉴别播音质量、主持水准,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播音主持工作20年以上并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满5年,或在基层一线从事播音主持工作15年以上并任一级播音员主持人满5年。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六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包括:具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技术标准、专利、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栏目(节目)策划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高质量的指南、技术操作规程、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累计1年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服务或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基层参与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要报道(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县级以上大型会议、活动)、采访、培训,在中、小学进行普通话推广等的时限,累计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二)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之一书记)等的时限,累计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三) *** 、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

(四)在军队(武警部队)团(支队)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运用1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简单交流,并能够借助工具书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传媒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省级传媒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5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一等奖(前2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二等奖(前2名)2次;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传媒领域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4.其他。获县(市、区)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定额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三等奖(前2名)2次,并获县(市、区)科技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

1.完成3次以上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会议及战役性报道任务,成绩突出(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省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2.作为主要参与人,播音主持的节目(作品)列入市厅级专项扶持项目、重点项目题材1次(以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

3.本人播音主持(策划)的节目或撰写的稿件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3个节目或稿件被中央媒体、中央主要新闻网站转播或转载(以用稿通知证明和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发行的期刊、报纸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4.获得本专业全国性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全省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

5.个人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新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 *** ,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主持(前2名)制订了传媒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7.作为之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

8.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经省级相关机构列入教育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独立或作为之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10.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1.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得县(市、区)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2.担任省广播电视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理事3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传媒类学术刊物总编、副总编、编委3年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6-13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5项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一级播音员主持人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掌握播音主持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独立承担各类广播电视或 *** 视听节目直播和录播中的播音主持任务,播报主持固定的常设栏目、节目,极少出现播出错误。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 *** 或主持节目的实践操作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特色,能够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

第二十三条  技术能力。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一级乙等证书(少数民族语播音主持专业人员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二级甲等证书),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优秀,受到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或参与完成传媒领域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参与传媒领域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传媒领域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过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突发新闻事件等重大新闻报道。

(四)是本单位播音主持业务骨干,具有组织和指导二级播音员主持人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任二级播音员主持人满4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外交往能力。能够运用1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简单交流,并能够借助工具书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进行文字、表格、图片编辑。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科技(含社科)奖1次;或在全省播音主持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等奖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传媒领域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获县(市、区)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传媒领域课题项目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紧急或突发性的直播任务或重大题材、重要会议及战役性报道任务2次,成绩突出(如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省级及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

2.播音主持的节目(作品)列入市厅级专项扶持项目、重点项目题材1次(以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依据)。

3.本人播音主持(策划)的节目或撰写的稿件传播正能量、唱响主旋律,2个节目或稿件被中央媒体、中央主要新闻网站转播或转载(以用稿通知证明和播发时的音视频资料或发行的期刊、报纸或当日的网站截图为准)。

4.在播音主持相关专业技能竞赛、考评中获市州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

5.个人在播音主持、新闻传播、新媒体发展、融媒体建设等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 *** ,被县(市、区)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6.参与制订了传媒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市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市州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依据)。

7.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或经主管单位认定使用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8.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9.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或获本单位表彰2次。

10.获市州行政主管部门表彰1次;或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表彰2次。

11.普通话等级测试取得一级甲等证书。

12.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乡镇及以上党委 *** 表彰的。

以上业绩条件标准第6-12项每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行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可单破、双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荣誉称号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 *** 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市厅级”是“市州级”和“厅级”的简称,“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 *** 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县级”指县(市、区)委、 *** 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

第三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四条  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第三十五条  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支撑。

(二)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别。

(三)社会效益:指经认可的项目实施后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四)智库成果被“采纳”指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第三十六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 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

以之一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三十八条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中央媒体是指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求是杂志、 *** 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人民政协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新闻报、学习时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治日报;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是指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中国日报网、央视网、中国青年网、中国经济网、中国台湾网、中国 *** 网、央广网、光明网、中国军网、中国新闻网、人民政协网、法制网。

第四十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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