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1〕284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文化和
旅游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图书资料系列
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商务和文化旅游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 *** 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立足服务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图书资料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工作特点的职称制度,推动图书资料专业人员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图书资料系列各类单位中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和管理员。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图书资料系列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馆员和管理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临夏州州属单位,下同)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不再另行制定,业绩条件在此评价条件标准范围内适度降低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研究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图书资料专业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图书资料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他与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是本单位图书馆学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年度考核优秀。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之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之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1部;或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社区、乡镇(村)综合文化工作站等基层单位支援帮扶工作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二)在“三区”人才工作中,单位选派到乡镇(村)工作或提供文化服务指导的,按到“三区”服务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三)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之一书记)或 *** 、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的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四)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军队(武警部队)团(支队)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设计、 *** 、研究、分析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全国性图书资料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至6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完成(前4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图书资料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至6项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3名)省级图书资料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项业绩。
4.其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 6、7名)或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 5、6名)1次并获国家部委、省级二、三等奖(定额内人员)任意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 1 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至6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大型(省级馆)、中型(市州级馆)图书馆新技术、新成果等开发项目,通过厅局级鉴定、验收,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省级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工作及相关技术应用和开发等相关工作2项,并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专家委员会验收鉴定;或主持(前2名)组织实施市州(单位)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工作及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3项,并通过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验收鉴定。
2.主持(前2名)制订大型(省级馆)、中型(市州级馆)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综合管理规定,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发文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或主持(前2名)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文献资源建设协作协调项目,并通过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验收鉴定。
3.个人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 *** ,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全省图书馆系统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4.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市厅级咨询课题6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报告,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6个市厅级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大型读者活动6项或4个市厅级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中型读者活动12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5.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全国性(含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项目等)文献整理出版项目3项,并公开出版;或修复国家一级珍贵古籍文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6.主持(前2名)并组织实施(策划、编导、拍摄)省级下达的电视专题片 *** 项目3项(外包项目不能计入),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公开播映。
7.作为前2名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之一发明人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4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8.作为之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获省部级以上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 *** 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9.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0.独立或作为之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11.获市厅级表彰2次。
12.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重要使用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国家图书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3.担任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4.培养指导本单位至少3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表彰奖励1次。
15.获本专业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1次;或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16.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7.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二)款1至6项业绩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家举荐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副研究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发展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参与完成图书资料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研究成果推动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四)是本单位图书馆学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任馆员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报告、代表性成果(包括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活动)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等。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社区、乡镇(村)综合文化工作站等基层单位支援帮扶工作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二)在“三区”人才工作中,单位选派到乡镇(村)工作或提供文化服务指导的,按到“三区”服务时间累计220天计入基层服务工作经历。
(三)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之一书记)或 *** 、援疆、援青、援非等工作经历的时限,计入基层服务经历。
(四)参加工作以来有1年以上县以下基层单位或企业工作经历,或在军队(武警部队)团(支队)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历。
第三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本专业设计、 *** 、研究、分析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达到(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完成(前6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图书资料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7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完成(前4名)省级图书资料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至7项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次,参考其他业绩;或完成(前3名)市厅级图书资料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4.其他。获县(市、区)委县 *** 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至7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并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次并获县(市、区)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1次。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至7项至少占1项:
1.主持(前2名)制订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效果良好(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计划安排和验收文件为据)。
2.个人在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中,提出有价值、有创新的技术和 *** ,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
3.主要参与(前2名)咨询列入市厅级图书资料领域科学研究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的项目4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报告等;或主要参与4个市厅级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中型读者活动4项或2个市厅级以上单位(或相应层次)合作举办的小型读者活动10项,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4.主要参与(前2名)全国性(含国家重点出版项目、国家出版资金资助项目、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项目等)文献整理出版项目2项,并公开出版;或修复国家一级珍贵古籍文献1项,并通过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应层次)鉴定验收。
5.本人指导培养专业人才,讲授面向全省县(市、区)级图书馆(或相应层次)100人以上规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课程50课时或面向本市县(市、区)级图书馆(或相应层次)50人以上规模的图书馆业务培训课程70课时(以能确定人数的若干图片资料、市级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本人培训材料和培训计划安排等为据)。
6.本人承担面向在校大学生的文献信息检索课程200课时;或本人承担所在省级图书馆50人以上面向读者的信息素养或阅读指导培训课程100课时;或本人承担所在市州级图书馆40人以上面向读者的信息素养或阅读指导培训课程70课时;或本人承担所在县(市、区)级图书馆30人以上面向读者的信息素养或阅读指导培训课程50课时(以学校教务部门或省市县级图书馆证明和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活动计划安排、能确定人数的若干图片资料、讲义资料等为据)。
7.主要参与(前2名)全省 4个市州以上图书馆合作举办、内容原创(或相应层次)的专题展览6项。
8.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其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作为之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10.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省级及以上图书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1.作为之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前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至少有1项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成果转化相关证明)。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等次。
13.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委县 *** 以上表彰奖励1次。
14.获得本专业全国性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或全省专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1次。
15.担任省级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担任全省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6.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技术难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3名以上在职在岗同行业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7. 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2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三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第(二)款1至7项业绩至少占1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家举荐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馆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业务问题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获市级图书馆或本系统表彰或奖励,或参与完成图书资料专业科研项目或课题。
(二)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参与图书资料专业相关课题研究工作,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图书资料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参加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或参与图书分类编目、文献信息咨询、读者服务等专业工作。
(四)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能组织、指导初级专业人员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并任助理馆员满4年。
(二)具备高中学历,并任助理馆员满7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运用计算机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一条 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奖1次;或参与完成市厅级图书资料领域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6名)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发布实施的地方标准1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2项:
1.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2.参加制订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条例,经单位推荐,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用于指导实际工作或实施后取得显著成绩(有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证明)。
3.参与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文献资源建设、大型数据库和 *** 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相关技术的应用和开发工作1项;或在本单位从事编目工作,并取得国家编目中心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4.参与中型(50人以上)读者活动2项或小型(30人以上)读者活动4项,并完成资料的整理编写,形成专题汇编等。
5.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或专业调查报告一篇(年初单位申报意见书或文件,并有单位公示原件和公示结果)。
6.编印超过10000字、有单位推荐材料(有公示意见)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意见,供内部使用的由本人撰写的教案一部。
7.作为之一作者或独立撰稿人在省图书学会学术研讨会上交流论文1篇以上并荣获三等奖以上。
8.获市州图书馆或本系统表彰1次。
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等次。
10.当选省图书馆学会理事一年以上或专(兼)职担任市州本行业重要学术组织、学术刊物主要领导职务(理事、编委会成员、主编、副主编)2年及以上。
11.获全省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州)本专业能竞赛中获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12.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完成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不同作品(专著、专利、项目等)2次被市级及以上图书馆收藏(以收藏证书和收藏单位证明为准)。
13.作为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前3名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14.由本人培养的专业人员或本人指导的集体(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或总结为据),在全省本专业竞赛中获三等奖1次;或获市州本专业竞赛二等奖(前2名)2次。
15.参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获乡镇及以上党委 *** 表彰1次。
16.基层图书馆中,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就业3年以上。
第三节 破格晋升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级岗位聘用满1年。
业绩条件须达到正常晋升条件标准后,每破1次再增加第四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专家举荐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人才的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 *** 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 *** 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四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三)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四)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五)社会效益:指经认可的项目实施后对社会所作的贡献。
(六)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七)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 *** 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八)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
以之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定额人员,可代替1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前2名)的,可代替1篇省级论文。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八条 获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专业竞赛奖,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个人作品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四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五十条 在图书资料部门专职从事缩微复制、视听、计算机、编辑、出版、教学、美术等业务工作的人才,应按有关系列(专业)的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职称。
第五十一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五十二条 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