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1〕277号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
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精神,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关于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特殊人才实行特殊评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完善了《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已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6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
一、评价目的
开展特殊人才职称评价旨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开辟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打破常规、简化手续,为人才松绑。让作出重大贡献人才直接晋升职称,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时晋升职称,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创造,助推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评价范围
(一)特殊人才范围
1.省内人才
(1)作出重大贡献人才。主要指在全省范围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2)其他特殊人才。主要指全省范围内的奇才、怪才、身怀绝技特殊人才;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及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等新兴产业人才;在全省重大产业领域取得独特业绩人才。
2.引进人才
(1)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2)经甘南、临夏2个民族自治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并明确批准引进的人才(包括从省内引进)。
引进人才不包括省内各单位相互调动人才。
(二)层级范围和有效范围。主要是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评价认定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三)不适用范围。国家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系列(专业)的相关层级职称。
三、省内人才业绩条件
(一)取得重大科技创新。
1.达到下列1条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一等奖或二等奖(前5名)或三等奖(前3名)。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2名)或二等奖(第1名)。
(3)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6、7名)、国家级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5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第2、3名)中任意2项(可重复计算)。
(4)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5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4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3项(定额内人员)。
2.达到下列1条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1)获国家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7名)或三等奖(前5名)。
(2)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3名)或三等奖(第1名)2项或市厅级科技奖励(主要指2016年底前各市州、省直各部门所开展的科技奖励)一等奖(第1名)2项。
(3)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7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前5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并获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
(二)取得重大技术成果转化。作为之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上述成果第二完成人或作为之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三)取得重大发明和知识产权转化。获中国专利金奖(前3名)、中国专利银奖(第1名)1项,或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2项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获中国专利优秀奖(前2名),或获甘肃省专利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1名),或获发明专利授权4项(前2名)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成果转化,或获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前2名)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四)发表原创精品论文。以之一作者在《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杂志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1篇,或以之一作者发表5篇及以上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SCI(科学引文索引)论文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以之一作者发表3篇及以上在1区和2区SCI论文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取得突出业绩。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性开展博士后研究,较好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突出业绩,可不受资历限制申报正高级职称。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可计为职称评定业绩,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视同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
(六)高技能人才取得突出业绩。技术技能人才中取得高级工、 *** 和高级 *** 职业资格及相应水平的人员,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牌,或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参考2项专业技术业绩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获陇原技能大奖、全省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或获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或享受省级以上 *** 特殊津贴,参考2项专业技术业绩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七)其他特殊人才取得突出业绩。省内特殊人才中的其他人才取得独特业绩,或作出重大贡献,或需要特殊评价的,经业内3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各类企业或自由职业者须任职5年以上)实名推荐,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市州职改办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市州职改办同意。由市州职改办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在职称评审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专家举荐时,在《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专家举荐表》(见附件1)“举荐理由”栏内,就申报人员的知识、能力、业绩、水平等作出客观的评价,并签订诚信承诺书。《举荐表》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后作为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八)取得“代表作”业绩。探索在基础研究、哲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实行代表作制度。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较高学术价值、取得研究成果、项目报告、经济政策等代表性成果的,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经专家评议确定相应层级职称。
四、引进人才业绩条件
引进人才已经取得的业绩条件,参考我省对应系列(专业)正、副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业绩确定,不受职称台阶的限制。有高级职称的,我省予以认可,不再换发我省职称证书。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近5年以来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甘南、临夏2个民族自治州引进人才(包括从省内引进),由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并明确批准。引进的国内人才,业绩成果符合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五、评价程序
(一)本人申报。
1.如实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2)。
2.有关佐证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同行专家实名举荐意见,经济社会效益鉴定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推荐单位审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推荐单位印章上报)按以上顺序和规定样式装订成册。
3.引进人才需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引进人才的批文。
(二)单位考核。
1.考核审核。用人单位应认真考核,对申报材料填报、佐证材料原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推荐前公示。对拟推荐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证明材料,须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推荐上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经单位会议研究推荐后,由单位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上报。
(三)简化上报程序。市州及以下人才由市州主管部门会同市州人社局审核后,由市州人社局负责推荐上报省职改办。省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上报省职改办,其中无主管部门的省属企事业单位直接上报省职改办。推荐单位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是否符合特殊人才申报业绩条件。审核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出具推荐函(见附件3)报省职改办。
(四)评价组评审。
1.评价机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建甘肃省特殊人才评价组,机构相对固定,专家动态管理。评价组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职改办。
2.专家组成。建立特殊人才评价专家库,根据评价对象的专业,动态抽取专家库成员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个别特殊专业,我省无法组成专家组时,优先从中央在甘单位聘请,必要时从省外聘请。
3.评价方式。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考核认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可根据需要增设实地考察环节,也可参照相关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条件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和贡献进行评价。
4.实行组长责任制。特殊人才评价实行专家组组长责任制,专家组组长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专家组构成情况临时确定,最终评价采取专家组成员实名投票表决方式。
六、资格核准与岗位聘用
评价工作结束后,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示通过人员名单。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印发资格文件,办理电子证书,作为单位聘任(用)依据。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本条件标准评价的特殊人才,岗位聘用指标专项下达。
七、其他事项
(一)特殊人才评价坚持政治标准,申报人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本办法的省内人才、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随时申报。
(三)本办法将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纳入特殊人才评价范围后,对我省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仍可按我省已有破格评审办法申报评审,但在各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中原则上不再表述本评价办法中已经使用的业绩条件。
(四)国家级科技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励包括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专利奖、省长人才奖、甘肃专利发明人奖和教育、卫生、农业、工程、文化、体育等领域同级别奖励。全国性科技奖励的认定按照《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4)。申报人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或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在以往评价中使用过的业绩成果,不能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再次使用,仅作为重要参考。
(五)本办法规定的新增产值须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效益佐证材料,其中经济类成果转化的须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官方税务单据或缴款发票及相关技术 *** 合同,数据仅以成果转化效益为准;农业类成果转化须提供转化推广面积或专家测产报告,并加盖成果转化主推单位印章及财务印章;新增上缴税金以成果转化单个税收票据为准,项目或产品总产值不予参考。
(六)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作为申报和评价的重要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职称层级的专业技术水平,由评价组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及答辩、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评价意见,对于达不到相应条件者,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降低层级评价。
(七)除开展规定系列(专业)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开展特殊人才评价。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专家举荐表(一式2份)
2.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 职称资格审批表)(一式15份)
3.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职称推荐样函
4.甘肃省特殊人才申报职称业绩成果参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