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2〕320号《甘肃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2024-05-09 职称政策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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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22〕320号《甘肃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甘人社通2022320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经济发展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 *** 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号)中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815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之一章      

之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客观、公正评价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倡导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释放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艺美术 *** 、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才、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自由职业者等)。包括雕塑工艺(含砚刻)、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其他民族工艺及现代艺术设计等领域。

第三条  本系列职称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职称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和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第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工艺美术系列作出贡献的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

第五条  本系列初级职称(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和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

第六条  工艺美术系列高技能人才可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取得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 *** 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工艺美术系列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本系列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

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本行业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 *** 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或作品参加过省级以上专业展览或被省级以上有关单位收藏。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重要研究成果或其它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以推进行业发展;公开出版或发表本专业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获多项国家发明专利。

(四)是全省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之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前5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的(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它业绩。

2.全国性。获得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5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或二等奖(第2、3、4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前3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国际、全国性专业评比金奖(一等奖)1项,或银奖(二等奖)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等部门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被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省级。获得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3、4名,前2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或二等奖(第2、3名,第1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或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8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省级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项目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2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被授予省工艺美术大师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1.作为之一完成人创作的作品中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1件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

2.作为前2名,获市厅级科技奖一、二等奖1次。

3.本人主持的艺术设计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1项,

或获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2项。

4.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5.组织(前2名)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

6.作为之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外观设计专利6项。上述至少有1项专利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7.独立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个人纳税额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8.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五年吸纳就业1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9.作为之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或前述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委市 ***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项。

10.作为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发表论文3篇。

11.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或正式出版了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

12.获得市厅级表彰2次。

13.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14.担任国家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国内核心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

15.培养指导至少3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6.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且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一)款1项或第(二)款1-10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四章   高级工艺美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章,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生产、 *** 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了贡献,发挥了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主持完成工艺美术系列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或作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或被市厅级以上有关单位收藏。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本专业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它与本专业相关的创造性研究成果,推进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发表工艺美术系列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多项实用新型专利。

(四)是全省工艺美术行业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创新、专利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掌握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或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企业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1年以上的帮扶服务或工作经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之一书记)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须具备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1.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前4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三等奖(前3名)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国际、全国性专业评比银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者铜奖(三等奖)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等部门下达的全国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颁布的行业标准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前3名可按特殊人才申报)1项,或三等奖(前2名)1项;或获省科技奖励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1项业绩;或经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评比一等奖4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省级专业评比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三等奖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项目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主持(前3名)制定由省市场监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被授予省工艺美术大师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

3.市厅级。获市厅级表彰2次;或获市厅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前2名)1项;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一、二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前2名)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第1名)获市厅级专业评比二等奖以上2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或完成(前2名)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其中1-9项至少占1项):

1.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参与创作的作品中1件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际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1件被国家级或省部级专业艺术馆收藏。或作为主创人员(前2名)参与创作的作品中2件(套)被市厅级专业艺术馆收藏。

2.作为前2名,获县区级科技奖励一等奖2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3.本人主持的艺术设计获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设计)奖1项。

4.作为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1项,通过省直厅局或市州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5.组织(前3名)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

6.作为之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上述至少有1项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7.独立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个人纳税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

8.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三年吸纳就业5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9.作为之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2项,获市厅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厅级以上部门采纳。

10.作为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发表论文2篇。

11.独立或作为之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计划的教材1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8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12.获得县区级表彰2次。

13.主持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的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3名及以上同行业在职在岗正高级专家实名推荐。

14.担任省级专业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常务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学术刊物编委3年连续以上;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3年以上。

15.培养指导至少2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1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

17.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且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具备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业绩1项或第(二)款1-9项中的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五章   工艺美术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之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第三十五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优秀。受到县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项目;或作品参加过市厅级以上专业展览或被市厅级以上有关单位收藏。

(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公开出版或发表工艺美术系列相关领域专著、论文。

(三)参与完成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四)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能较好地完成有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任务。

第三十六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4年。

(四)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第三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及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但要独立撰写能够体现本专业技术水平的高质量工作总结一份。

第四十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字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四十一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领域设计、研究、分析。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二条  须具备下列(一)或(二)款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条件中1项:

1.市厅级。获市厅级以上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1次;或获市厅级以上专业评比奖项1次;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项目1项;或被授予市厅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2.县区级。获县区级表彰1次,参考其它业绩;或获县区级科技奖励1次,参考其它业绩;参与完成2个区域性规划项目。

(二)达到下列条件中2项:

1.参与创作的作品被市厅级以上专业艺术馆等专业馆藏机构收藏1件(套)。

2.参与完成艺术设计1项。

3.参与完成工艺美术项目1项。

4.参与编制完成1项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团体或地方标准;

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颜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

6.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负责人,近三年吸纳就业2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7.作为之一完成人在省级学术刊物或省级学术会议发表论文1篇。

8.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1部,或完成教材1部。

9.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

10.任现职前曾或市厅级表彰或市厅级科技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三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任职1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第四十二条正常晋升业

绩贡献项数,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四十二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业绩1项或第(二)款2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第六章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申报人员的业绩贡献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审核部门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省级”指省委、省 *** 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本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 *** 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等。

第四十六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比如,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3、4名)1次,可破格申报正高职称,获国家部委的全国性科技奖励放宽至第5名。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它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代表作:指能代表行业(专业)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本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作品、作品集等材料,提交后由专家进行评议,并给出评议意见。

(四)帮扶基层经历需由现用人单位出具意见。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和其它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八)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九)大型、中型、小型活动的分类,按照国家发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十)智库研究成果被“采纳”指被相关单位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十一)专利成果的认定以专利证书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认定以登记证书为准。

第四十八条  使用“专家举荐”业绩的,须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各类企业或自由职业者须任职3年以上)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市州职改办、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九条  破格申报专家推荐中,专家须持全省有效范围资格证书,且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人员。

第五十条  科技奖项、表彰、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

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五十一条  权威期刊已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和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准。核心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论文是否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

以之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1区和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的SCI论文的,或发表在SSCI、A&HCI等期刊,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五十二条  获得科技奖励、专利,完成项目、标准,以及智库研究成果等,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更高级别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进称号按更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816日印发


甘人社通〔2022〕320号《甘肃省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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