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人〔2022〕185号
各市州住建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为进一步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132号),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60项)》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厅整理了《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详见附件),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建设工程专业职业资格可对应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在资质审查、招投标和职称评审等环节严格贯彻落实,融合贯通住建行业用人渠道,畅通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降低企业用人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不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
附件:《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3日
附件
住建行业职称与部分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关系对应表
一、准入类职业资格(11项)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对应职称层级 | 文件依据 | |
1 | 注册建筑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建筑师: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2 | 监理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规〔2020〕3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 2006 年第 28 号,根据水利部令2017年第49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3 | 房地产估价师 | 经济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 |
4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工程师(2018年及以前取得):工程师 一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工程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2018年以后取得):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50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2020年第50号修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5 | 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6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工程师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7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8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9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10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11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6年第32号修订)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1项) | ||||
12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13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高级:高级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 初级:助理工程师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14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会计师 初级:助理会计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15 | 资产评估师 | 注册资产评估师(2016年及以前取得):经济师 资产评估师(2016年以后取得):经济师(聘用时需要满足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 |
16 | 经济专业 技术资格 | 中级:经济师 初级:助理经济师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人社部规〔2020〕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 |
17 | 不动产登记 *** 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经济师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 |
18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工程师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9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19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房地产经纪人:经济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 | |
20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工程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 |
21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助理工程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22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统计师 初级:助理统计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 |
三、其他资格(1项) 注: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职称的依据 | ||||
23 | 物业管理师* | 经济师 |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