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文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2〕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相关要求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2.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3.中直驻桂林单位或外省驻桂林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如选择通过桂林相应评委会申报的(由桂林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详见附件1),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4.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5.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6.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二)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申报人按各系列部署文件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学历情况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2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近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评审的重要考量条件。本行业继续教育任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
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应不在任何单位缴纳社保。
2.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三)实行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制”
各系列主管部门需对照自治区对应系列部署文中申报材料清单,列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申报材料清单应列入各系列部署文中一并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三、审核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 *** 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履行审核审议、公示、推荐等程序。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或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考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规范评审组织。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各中级评委会还要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中级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职办〔2019〕13号)等文件规定。各系列、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
(二)严格把握评审质量。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
(三)探索实行交叉评审。各县(市、区)、部分系列职改办可结合本地、本系列评审特点,探索中初级职称异地交叉评审。
(四)加强评委库建设和评审专家培训。评委库实行动态调整,各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职改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评委库组建、调整等相关工作。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
(五)评审时间安排。
1.申报准备阶段:2022年5月至6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报送审核阶段:2022年6月至7月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接收材料阶段:
中级:各系列接收、汇总、审核材料的时间由各系列自行确定,并报市职改办备案。
高级:2022年7月20日—7月29日,市职改办接收审核高级工程师申报材料;8月22日—9月2日,市职改办接收审核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13日—9月22日,市职改办接收审核卫生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9月29日—9月30日,市职改办接收审核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申报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报自治区各系列评审高级职称的,应按自治区各系列要求的时间及时送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4.组织评审阶段:
(1)高级职称评审。11月底之前完成工程、卫生、中小学教师、中职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2)中级职称评审。中级各系列评委会评审时间由各县(市、区)、各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应在11月中旬前完成评审工作。
(3)初级职称评审。各系列初级评委会应在8月至11月完成评审工作。
各高、中、初级评委会联系方式见附件2、附件3。未批准建立或未备案的高、中、初级评委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各县(市、区)、各系列职改办要根据以上要求,确定本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安排,于6月10日前将评审部署文件报送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rsjzjk@guilin.gov.cn),并通过在本单位网站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
五、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所属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本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完成后,以及中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完成并报市职改办集中审核后,要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县(市、区)、系列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委托评审的,应由委托单位一并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的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报市职改办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可根据核实进度分批报送。
(三)及时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各级职改部门应当于评审结果确认文件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
(四)职称评审数据归集和证书审验。坚持“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历史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
六、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二)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部门要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政策宣传和申报评审服务。各系列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可对企业参评人员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也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五)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做好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等领域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以作为申报相应系列职称的条件。其他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执行。
七、评审收费标准
职称评审费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初级15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副高级380元/人次、正高级450元/人次。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每年工作情况评估。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 *** 、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二维码扫描查阅:
个人/单位办理业务登录网址:https://www.gxrczc.com/splash
技术 *** *** :0771-5505013
附件1:中直驻桂林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附件2:桂林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附件3:桂林市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
附件1
中直驻桂林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适用于在我市参加评审并由我市发文发证情形)
关于同意XXX单位(XXX同志)参加桂林
XXX系列XXX职称评审的函
桂林市XXX系列职改办:
对整个单位:XXX单位属我单位所属驻桂林单位,鉴于我单位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该单位在桂林参加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并请代为发文发证。今后如无变换,均按此执行。
对个人:我单位XXX同志,拟申报XXX系列XXX专业职称评审,鉴于我单位暂未设置XXX评审专业/尚未组建XXX系列XXX职称评委会,同意其在桂林参加XXX系列XXX职称评审委员会,并请代为发文发证。
请予大力支持为盼!
中直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外省企业总公司、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XXXX年X月X日
附件3:桂林市初级评审委员会设置一览表
序号 | 备案单位 | 评审系列 | 联系 *** | 序号 | 备案单位 | 评审系列 | 联系 *** |
1 | 灵川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文化、工程、教育 | 6816083 | 13 | 象山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2150555 |
2 | 全州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4817631 | 14 | 秀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8993302(人社)2835306(教育) |
3 | 兴安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农业、工程 | 6218723 | 15 | 叠彩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8983720 |
4 | 永福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工程、农业、教育 | 2221092 | 16 | 七星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工程、教育 | 2183606 |
5 | 阳朔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8822851 | 17 | 雁山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教育 | 3553019 |
6 | 灌阳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4216528 | 18 |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 工程 | 2829313 |
7 | 龙胜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文化、工程、教育 | 7515700 | 19 | 桂林市水利局 | 工程 | 2814220 |
8 | 资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文化、工程、教育 | 4366983、4366636 | 20 | 桂林市林业和园林局 | 工程 | 13481390108 |
9 | 平乐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6976252 | 21 | 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工程 | 15277333489 |
10 | 荔浦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7214977 | 22 | 桂林地建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 | 2616367 |
11 | 恭城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艺术、工程、教育 | 8222219 | 23 | 市政工程总公司 | 工程 | 3902344 |
12 | 临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 农业、工程、教育 | 5589179 | 24 |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 工程 | 28256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桂林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