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职改办、档案局,自治区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区直、 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做好 2022 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 通知》(桂职办〔2022〕19 号)精神,结合我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 工作实际,现就做好 2022 年度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 称“用人单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档案系列 职称申报1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 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 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 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 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要求及材料
(一)申报途径
1.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 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 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 位参评。
2.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广西壮 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 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 号)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 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4、5),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 要求申报评审。
4.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 规〔2021〕11 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 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 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二)申报材料
1.个人信息
申报人按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如实填写、上传、提 交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所有证 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内容清晰完整、正向。如缺少广西档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 2)中标注“不可缺少的硬 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
2.学历证书材料
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 网等方式进行核验。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需提供学 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3.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
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 配的,不再要求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关于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需将申报人近5年的年度 考核登记表扫描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中。单位没有考核登记表的 由人事部门从个人档案中按年度摘录工作和评价情况(需加盖单 位公章)。
5.继续教育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 2022 年 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1 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 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 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 号),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 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人每年累计应当不少 于 90 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继 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桂人社规〔2019〕4 号)实施。
6.论文著作材料
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著作等应符合广西档案系列相关评审条件 要求,且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发表(如:中级申报副高级,必须 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不包括任现职期间为完成学历教育如取得 本科、硕士等学历或学位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提供参评论文原 则上不超过 5 篇,且必须是原件扫描,著作扫描只需提供封面、 目录、内容提要及本人完成的主要章节等。
7.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材料
申报人在评审系统录入个人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工作经 历(能力),并上传能体现工作经历(能力)的辅助证明材料。
8.业绩成果材料
申报人在评审系统录入个人取得的与档案工作有关的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所 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 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业绩成果须提供充 分的佐证材料,对应本人所勾选的评审条件,按照重要程度分类 排序。
9.辅助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 合在一份材料中。以下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经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 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 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3)无职称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 术资格审批表》(附件 3)并经主管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将已 经审核盖章的审批表、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 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职称申报系 统中。
三、评审条件
申报人员应符合与申报职称相应的评审条件。现行广西档案 系列评审条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 的通知》(桂职办〔2022〕29 号)执行(附件 1)。
四、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 *** 化职称申报评审 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时关注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 员的材料被退回等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及时按要求完善申报材 料后再次上报。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 审核责任。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 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 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 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 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 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送变更的,各单 位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公示的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职称 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等申报材 料,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 示单位将公示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扫描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 公示有异议的要附上有关说明材料。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 予受理。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 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 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
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审议前组织面试答辩, 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审议推荐小组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 票表决,出具审议小组审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经审议推荐小组 组长签字后,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未经答辩和审议的申报材料, 一律不予受理。
各单位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 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单位面试 答辩专家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 试答辩推荐。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 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 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 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 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 改部门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 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评委会所在 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 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四)评审时间安排
2022 年 9 月中旬前为个人材料准备、申报和单位审核推荐以 及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9 月下旬 至 10 月上旬为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接收材料审核汇总阶段;10 月中下旬为档案系列职改办复核材料和评审会筹备阶段。11 月至 12 月召开评审会,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公示、报自治区职改 办审核批复等。
请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务必在 9 月 30 日前将评审材料按 照申报系统设定程序报送至自治区档案系列职改办。不按规定时 间、程序申报或所提交的评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 受理。
(五)落实有关政策要求
1.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 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 治区人民 *** 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 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2.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 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 规定执行。
3.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 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 号)文件要求,继续实施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 向使用”政策。职称“双定向”评审政策适用于我区大化、都安、 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 8 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 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实施期限为 2020—2023 年。
4.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民营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 参加职称评审,也可选择参加自治区民营企业相关评委会评审, 同一单位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须统一申报途径(自治区或各市)。 档案托管在各级人才市场的,可参加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相关评审工作。各地要做好属地民营企业 参加职称评审服务工作,加强民营企业申报途径的审核把关。申报高级职称需经所在市职改办审核推荐,申报中初级按照管理权 限审核推荐。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评审费用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 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 号)规定: 高级 380 元/人次、中级 230 元/人次、初级 150 元/人次。材 料审核通过后,将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邮箱(系统邮箱地址:fs@czt.gxzf.gov.cn)发送电子缴款通知 书到申报人在职称申报系统预留的电子邮箱,申报人凭电子缴款通知书登录广西财政非税收入缴款平台(网址: https://fs.czt.gxzf.gov.cn:11443/gxfin/finance-pay-web/#/)在线完成缴款。
(二)关于职称工作有关信息和申报系统
1. 申报人可登录广西档案信息网(http://www.gxdag.org.cn/) 查阅评审工作通知、相关评审条件、评审公示信息,下载有关 附件。
2. 2022 年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均采用“广西专 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申报人和相关单位请登录“中国 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进入“广西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审核。
(三)职称电子证书及评审表
1. 全区推行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 *** 化评审系统、 职称公共服务系统相衔接,评审批复程序完成后,系统生成电子 证书。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 号等渠道办理。
2. 专技人员可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个人版 系统自行下载评审表。
六、纪律要求
(一)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 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 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双向激励,建立 健全倒查追责机制。各级职改部门、评委会和主管部门要按照有 关文件规定,加强本领域范围内的问题通报,问题通报情况作为 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纳入今年工作情况评估。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 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 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 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 *** 、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 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 究责任。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 103 号自治区档案局。
邮编:530025 评审政策咨询联系人及 *** :谢富辉 0771—8808361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 *** : 0771—5505013
附件1: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9号).pdf
附件4、5: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和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x
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