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实施职称评审倾斜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桂职办〔2012〕131号)

2024-05-10 职称政策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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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实施职称评审倾斜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桂职办〔2012〕13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区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各系列高级评委会:
  现将《 关于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实施职称评审倾斜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实施职称评审倾斜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解决我区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人才分布不均衡的问题,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的主动性,提高人才引进的针对性,使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有效衔接。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桂职改〔2012〕2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在我区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实施职称评审倾斜政策若千问题规定如下:


     一、通过政策引导,吸引县级以上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应聘乡镇企事业单位空缺专业技术岗位
  (一)适用本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人员原单位级别为县级以上,且单位所在地不在乡镇。如原单位性质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则不区分单位级别,只要原单位所在地不在乡镇的,即可以适用本政策。
  对于从外省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本政策。

2、申报单位所在地为乡镇且有相应岗位空缺。县城所在地的乡镇及市辖区范围内的乡镇除外。

3、通过评审方式(含考评结合评审阶段),参加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评审程序

1、申报

(1)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可在未办理人事调动手续(未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以申报单位同等人员身份参加评审,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申报人员应与申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意向协议,并在申报材料中提交一份明确表示同意使用面向基层倾斜的特殊评审程序参加职称评审,且受该项政策相关条件约束的书面声明。

(3)申报单位应采取多种手段核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情况及档案材料,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等申报材料,并按职称评审规定的程序推荐、评审。

(4)申报阶段,各系列原则上应有岗位空缺方可受理,确无岗位空缺的,申报兰位应提交给予申报评审通过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岗的承诺书。

2、评审

(1)评审阶段,相关评委会应按照规定的评审条件及程序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2)对于适用面向墓层倾斜特殊评审程序评审通过的人员数量,可不列入所在评委会当年评审通过率计算范围。

3、报批

(1)申报人员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其评审结果可以保留二年,如超过二年时间仍未与申报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则评审结果失效。
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如未能与原申报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在不改变职称评审系列且符合规定条件及程序的情况下,与其他乡镇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其评审结果可以保留并使用。

(2)申报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且调入或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生效后,由申报人员原单位对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进行公示,也可由申报单位在申报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示。

(3)申报单位按管理权限向相关职改部门提出申请,职改部门负责核实并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市、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或自治区职改办申请报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申请报批文;
  ② 个人评审材料及公示材料;
  ③ 调入的,应提供单位编制本及事业兰位聘用合同;编制外用人的,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申报单位签订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以上材料经相应职改办审核后,报相关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以后,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时间从调入或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生效之日起算。

  4 、更低服务年限
  通过上述方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单位工作达到更低服务年限(三年,从调入或聘用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如更低服务年限届满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申报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聘用(劳动)合同约定等,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申报单位要求解除双方的人事(劳动)关系的,则申报单位应逐级向原审批的职改办申请并报相应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并收回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资格的取消,应同时报送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如达到更低服务年限后离开,则其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有效,可以带离且无任何使用或效力上的限制。
  (三)规范管理问题

  1、申报人员应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材料造假行为,一经发现即根据评审的不同阶段给予取消参评资格、评审结果或专业技术资格等处理,同时给予三年内禁止参加评审的处罚。

  2、申报人员未与申报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前,其评审结果不得对外使用、不得作为岗位聘任或外省重新确认的依据、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以上内容申报单位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公示(一次公示)中明确,以加强社会监督。

  3、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其专业技术资格的使用及效力与同等身份人员一致,但是该专业技术资格在未达更低服务年限前不得办理外省的重新确认。以上内容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批前公示(二次公示)中明确。申报单位、相关系列职改办应加强档案等管理,相关职改办应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批复文件及评审材料中明确注明。

  4、如因未达更低服务年限被取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单位有权同时取消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与该专业技术资格相关的工资及任何福利待遇。申报单位收到相关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取消专业技术资格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应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声明,明确相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自被取消之日,不得对外使用、不得作为岗位聘任或外省重新确认的依据等。

 

  二、加大对乡镇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倾斜力度

  (一)评审阶段,对有岗位空缺的乡镇单位,在符合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所在评委会应根据岗位空缺数额,对其本单位参评人员给予优先通过。

  1、有岗位空缺的乡镇单位应提供本单位当年岗位空缺情况及申报人员情况,经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地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宙核确认,作为申报材料提供评委会参考。

  2、各级评委会在评审阶段应严格按评审条件对所有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在符合评审条件的基础上,有空缺岗位的乡镇单位本单位参评人员可以优先通过。
对于未达评审条件的参评人员,不使用优先通过原则,各级评委会应严格审核把关。

  3、适用本条政策通过的人员不计入所在评委会的当年评审通过率。

  4、单位所在地为乡镇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可参考适用本政策。
(二)除另有规定外,国家、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其他面向基层乡镇倾斜的职称政策继续有效,可同时适用。


  三、纪律要求

  (一)禁止适用面向基层特殊评审程序政策的人员采取借用、借调等手段变相逃避实际基层工作的时间要求,否则,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对适用面向基层特殊评审程序政策的人员未达更低服务年限前,各地、各部门不得借调或借用。

  (二)各市、各相关系列应严格遵守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使用范围。各市、各相关系列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对象使用本政策,不得变相放宽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各市、各相关系列可结合本地、本系列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后执行。
  (三)自治区职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审核监督力度,对违反职称管理政策、违反规定评审条件及评审程序的行为,一经核实,一律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及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应加强宣传,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单位,促进公共资源均等化。
  各级、各系列职改部门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加强沟通,在确保政策统一的前提下,从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利益角度考虑,妥善解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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