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职改办、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规范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部队)调入广西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办理程序,明确有关材料提交报送要求,根据有关文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材料提交要求
(一)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部队)调入广西申请办理重新确认的,个人原则上应准备并提交以下重新确认有关证明材料:
1、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
2、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签署“与存档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档案管理专用章;
3、原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文件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签署“与存档原件核对无异”意见,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档案管理专用章;
4、本人填写的《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制,2015年版),一式三份,按规定要求填写,各市、各单位职改办在相应的“职改办意见栏”提出意见,负责人签名,盖职改办公章;
5、申请人的调动证明材料(如调令、增人计划下达通知书、入编证明材料等)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辅助证明材料。
二、管理部门审核要求
(一)各级审核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材料提交要求,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并出具所在系列或单位主管部门重新确认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文件( 需编职改办文件字号,标注经办人、 *** ),加盖单位公章。审核程序不完备的,不予报批;
(二)对于属于各市、区直各单位急需紧缺人才无档案引进的,如重新确认证明材料部分缺失,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根据人事档案管理关系逐级报经所在市人社局或区直系列厅局审核,经所在市人社局或区直系列厅局同意并出具确属急需紧缺人才无档案引进的审核意见,连同其它重新确认证明材料一并提交;
(三)对于急需紧缺人才无档案引进以及档案遗失或未依法办理档案托管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各市、区直各系列职改办应向原审批机关采取发函或 *** 确认方式核实后再予报批。发函核实的,应提供相关往来函件, *** 核实的,应填写核实情况记录单(详见附件)。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中直企业评审取得的,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应提供企业高级评委会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备案审批设立的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中直企业自行设立未经备案审批的高级评委会,其评审结果不予重新确认;
(二)对于不具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自行违规管理档案的单位,出具的核实证明材料无效。档案管理部门是指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具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等;
(三)申请人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名称等与我区不一致的,以我区为准。申请人应依据《关于印发,<广西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桂职办 〔2013〕81号),参考原取得专业选择一个相近专业填报并确认;
(四)申请办理重新确认并经审批批复后,申请人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同时失效,相关证书由重新确认审批机关收存或销毁;
(五)区内评审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区内调动的,可参考重新确认程序及要求由调入地(单位)职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其专业技术资格的真实性。审核无误的,由调入地(单位)职改部门在已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加盖职称专用章确认,但不再换发证书及下发重新确认批复文件;
(六)对于重新确认或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假证,各级审核审批单位有权没收销毁,并可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公布。申请人伪造证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办理重新确认的,视同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造假,各级职改部门有权在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晋升、转正定职、重新确认等相关的申请。
本通知未尽部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各市、区直各系列职改部门可参考本通知明确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有关要求并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5月3日
附件:桂职办[2016]63号文-关于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重新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