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职改办、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和《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精神,优化人才环境,完善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
我区所属企事业单位 ***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自治区规定采取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职称评审的系列,不纳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要求
申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人必须符合所申报系列评审条件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在所研究领域取得较大突破,取得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独立、之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或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及有其他重大突破或作出突出贡献。
(三)申报人应达到所申报系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相关系列申报条件中有关业绩成果、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可作为参考条件,如因国(境)外工作特点、制度环境等限制,无法达到的,不作要求。
(四)申报人不受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级别及资历年限限制,可破格、越级或无职称申报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人员,须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博士学位后,有国(境)外高校、专业科研机构或企业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或有国(境)外3年及以上博士后研究经历。
(六)申报人应在引进广西后5个申报评审年度内申报。超出规定期限的,各级职改部门不予受理。本政策申报高级职称相同层级只能适用一次。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机构认证。
2. 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
3.个人认为能体现其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相关研究成果、本专业领域的奖项、专利以及其他业绩成果证明材料或论文著作等;或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带领企业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相关材料。
4.如法律、法规或所申报系列有明确规定的,应提交相关行业的从业或执业(职业)资格材料。
5.其他申报所需材料。
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人员,还应提供国(境)外工作和研究佐证材料,国(境)外工作研究经历不包括在国(境)外攻读学历、学位的时间。
申请人应按照职称信息化申报要求,通过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填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单位推荐
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审核推荐:
1.所在单位应采取有效方式在本单位对申报人基本情况及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并经单位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推荐,并就申报人是否为急需紧缺人才提出书面意见。
3.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4. 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委托与申报人员所申报学科相同且在全国最新一轮学科评估中评估结果获得B级及以上档次的高等院校2名及以上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对拟申报人引进前以独立或之一完成人完成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达到本专业领域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鉴定意见。鉴定专家的选择应由单位在符合条件的高校随机选择,不得由申报者自行推荐。首次随机选定的专家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如实上报,不得找其他专家重新鉴定。
5. 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申报人员解决重大问题和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业绩成果送本企业所属厅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三)管理部门审核
1.审核内容。各级主管部门及各市职改部门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2)是否属于相关系列申报评审范围。
(3)申报层级(正高级、副高级)是否合理。
(4)申报人是否属于本行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
(5)是否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和程序。
2.审核层级
(1)自治区直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应逐级报请厅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推荐意见;市属高校和市级及以下科研院所申报人员,应逐级报请由所在地市职改办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无主管部门的科研院所,可报申报人员所申报系列职改办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推荐意见。
(2)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申报人员,应逐级报请厅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推荐可与业绩成果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进行,一并出具推荐意见和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市级及以下所属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按照属地原则,逐级报请由所在地级市职改办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推荐意见。
四、评审组织程序
(一)评审机构设置和评委会构成
1.评审机构设置
(1)在全区具有硕士授权(含硕士授权点)的高校中开展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自主评审工作,由其自行组织本校的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其他申报人员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引进人才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本年度相关系列评委会评审。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申报人员情况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承办评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2.评委会组建
1.评委会组建人数、专业等要求原则上按自治区职称评审文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自主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同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
2.评审专家应由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公认,且在相应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专业能力、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原则上应达到全区高级职称评审之一层次专家的入库要求。
3.自主评审的高校外单位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本次评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评审时间安排
1. 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原则上每年度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当年3月30日和8月30日分别为自治区职改办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如有特殊需要,可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2. 开展自主评审的高校,可实行即到即评。
3.各市、各系列(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本市、本系列(行业、单位)评审部署时一并做好相关安排。
(三)答辩
1.通过直接评审程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应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参加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现场答辩。
2.申报人不参加现场答辩的,评审不予通过。
(四)评审
1.评委会及评委应根据申报人提交材料及评审答辩情况,按照高级职称评审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议表决。
2.如申报人申报时明确同意,评委会可根据申报及评议情况,对申报人的申报系列(专业)及层级(正高级、副高级)进行调整。
五、管理监督
1.强化层级管理负责制。直评工作的审核推荐、评审组织层级责任按照我区高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建立倒查责任追究机制,对申报材料造假、材料和条件审核把关不严、违反申报、评审程序规定等,将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系列)提出处理意见。
2.建立随机抽查、巡查机制。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系列主管部门对直评自主评审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和巡查,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任意扩大评审范围对象,随意降低评审条件的单位,视具体情况停止其评审工作,不予审批其评审结果,直至收回评审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除《关于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6﹞3号)。本通知未尽部分,按照国家、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