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41号)

2024-05-10 职称政策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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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4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必须精通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开创性的研究能力,在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上有创新或突破,是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学术骨干;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内容、重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根据理论发展或实际应用的需要,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课题)或社会科学某一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研究成果具有较高水平,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有培养科研人才或指导中级以上研究人员进行研究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端正。

  之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科学研究,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学术作风端正,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课题)。

  二、主持过一次或参加过两次省(部)级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会议(提交论文或在会议上发言),或参加过一次以上国际学术会议(提交论文或在会议上发言)。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必备条件: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撰写字数在 30%以上),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 1 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 2 项,或获市(厅)级一等奖 1 项或二等奖 2 项。

  此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项:

  一、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须平均每年完成不低于 3 万字的科研成果,其中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的成果须占 50%以上。

  二、作为主要成员撰写的研究成果(排名前三位,或撰写字数在 50%以上)为省(市)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须提交有效证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独著)1 部以上,并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合著)1 部以上,并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3 篇以上。

  三、公开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6 篇以上。

  四、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 1 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字数 15 万字以上),并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2 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格申报:

  一、科研成果属于填补国内某一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空白,具有重大的理论突破和实践指导意义,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获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一等奖 1 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 2 项,或获省(部)级二等奖 1 项、三等奖 2 项的科研成果独立完成者或主要完成者(之一作者)。

  三、主持过国家级研究项目(课题)1 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课题)3 项以上。

  四、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外权威刊物:指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E(I 工程索引)、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

  (二)国家权威报刊:《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求是》、《经济日报》、《 望》、《 *** 中央党瞭校学报》、《 *** 党史研究》、《理论前沿》、《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等。

  (三)国内核心期刊:指最新版本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不包含增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索引》。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只适用于对照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和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科研成果和上报材料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

  (四)奖励等级:

  1.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含国家科技进步奖(软科学项目)、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全国专业性(学术)奖、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审验收被评为优秀的科研成果等。

  2.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 *** 名义设立的奖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的含广西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西区 *** 决策咨询奖、广西区 *** 科学技术进步奖、广西区“五个一”工程奖等。

  3.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市级党委、人民 *** 名义设立的奖项,厅级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

  (五)研究项目(课题):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1、国家级研究项目(课题):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受 *** 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 ***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

  2、省部级研究项目(课题):是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 ***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

  3、市厅级研究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 *** ,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

  (六)著作、论文。“著作”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主编或之一作者的专著、译著,其中合著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且撰写字数在 50%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或之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每篇字数在 5000 字以上。

  (七)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八)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副研究员必须熟悉本学科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研究成果达到相应水平,或已为党政部门决策所采纳,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产生良好的综合效益;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作风端正。

  之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科学研究,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学术作风端正,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 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 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 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 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 年以上;无学位的研究生、在职研究生、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7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 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9 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排名前三)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课题),或主持过市(厅)级研究项目(课题)。

  二、参加过两次市(厅)级以上部门、单位举办的学术会议(提交论文或在会上发言)。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的必备条件: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撰写字数在 30%以上),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1 项,或获市(厅)级二等奖 2 项,或获市(厅)级二等奖 1 项和三等奖 2 项,或获市(厅)级单位采纳社会科学类优秀成果 2 项以上(须提交有效证明)。

  此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之一项: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须平均每年完成不低于 2 万字以上的科研成果,其中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成果须占 30%以上。

  二、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完成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为省、市、县党政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所采用,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须提交有效证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独著)1 部以上,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1 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专著(合著)1 部以上,并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3 篇以上。

  三、在国内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 5 篇以上,其中至少有 1 篇公开发表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上。

  四、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专业译著 1 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字数 10 万字以上),并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家权威报刊或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 篇以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二等奖 1 项,或获省(部)级三等奖 2 项的科研成果独立完成者或主要完成者(之一作者)。

  二、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课题)2 项以上。

  三、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可申报副研究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条件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外权威刊物:指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被 SCI(科学引文索引)、E(I 工程索引)、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

  (二)国家权威报刊:《人民日报》(包括华南版)、《光明日报》、《求是》、《经济日报》、《 望》、《 *** 中央党瞭校学报》、《 *** 党史研究》、《理论前沿》、《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所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等。

  (三)国内核心期刊:指最新版本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南京大学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不包含增刊;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索引》。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只适用于对照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和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科研成果和上报材料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

  (四)奖励等级:

  1.国家级奖:指以国家名义设立的、公认的、具有影响力的奖励。含国家科技进步奖(软科学项目)、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全国专业性(学术)奖、通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评审验收被评为优秀的科研成果等。

  2.省部级奖:指以国家部委、省级党委、人民 *** 名义设立的奖项。广西壮族自治区级的包含广西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西区 *** 决策咨询奖、广西区 *** 科学技术进步奖、广西区“五个一”工程奖等。

  3.市厅级奖:市级指以地市级党委、人民 *** 名义设立的奖项,厅级是指以厅级部门名义设立的奖项。

  (五)研究项目(课题):必须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1.国家级研究项目(课题):是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受 *** 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 ***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

  2.省部级研究项目(课题):是指国家部委,省级党委、 *** ,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省级部委委托管理某些专项的有关司局、厅局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

  3.市厅级研究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的市党委、 *** ,地级市科技局、地级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

  (六)著作、论文。“著作”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主编或之一作者的专著、译著,其中合著须为本人在同一部书中,且撰写字数在 50%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出版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独著或之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每篇字数在 5000 字以上。

  (七)公开发表:指已经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八)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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