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正高级经济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精通经济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最新经济理论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创新意识强,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学术造诣高,出版和发表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著作或论文,撰写高水平的经济专业研究报告;具备指导、培养研究生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在本地区、本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
之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10 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国家、省(部)级或市(厅)级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主持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六之- -项,或七至十五之两项:
一、获国家级经济类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
二、全国优秀企业家或广西十佳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3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五、主持制定1项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3项省(部)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发布实施。
六、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或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连续3年名提升(提供有效证明)。
七、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八、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提供有效证明)。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进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单位获得广西名牌产品2个以上。
十、 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并取得突出业绩( 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一、 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显著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十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企业竞争力得到持续提升,管理模式、质量水平和创
新能力等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获得同行业的认可。
十三、主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
十四、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主持重点经济问题的专题研究成果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十五、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成果显著,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资质认定。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出版2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独著或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独著或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四、独著或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文2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五、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或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国家级经济类专业成果奖获得者,或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成果一等奖获得者。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考评办法。申报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三、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骨干:指主要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
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 75号)执行。
(四)全国优秀企业家、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企业500强、服务业企业500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表彰或发布。广西十佳企业家、广西优秀企业家、广西企业100强:由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表彰或发布。
(五)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六)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或相关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七)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经济类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八)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计量与社科评价研究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列出的期刊。
(九)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十)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冈的市“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四、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办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经济理论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为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创新意识强,工作业绩突出,取得一定价值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较高,出版和发表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著作或论文;具备指导、培养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之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I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获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五、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六、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市(厅)级以上重点项目的筹备、建设、竣工验收、运营等全过程工作。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承担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
三、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市(厅)级以上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连续2年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小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以上。
五、作为业务骨干从事经济工作连续5年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获市(厅)级经济研究成果三等奖以上。
二、广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项目2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四、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研究成果通过主管部门的评审或验收。
五、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市(厅)级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或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发布实施。
六、主持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首次入围广西企业100强榜单,或连续3年排名提升(提供有效证明)。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取得明显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小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纳税、科技、就业、节能减排等3项以上主要指标连续3年持续提升(提供有效业绩依据)。
九、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单位的管理模式、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等获得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推广。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工作期间,主持重点经济问题的专题研究,研究成果或建议被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十一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和决策水平做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提供相关证明)。
十二、作为业务骨干从事经济工作期间,创新意识强,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或为单位(部门)全 面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提供相关证明)。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1部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三、独著或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文2篇以上。
四、独著或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宣读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提供论文宣读证明)。
五、独著或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作为主要承担人(排名前三)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3篇以上,成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六、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独著或之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经济类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及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立项研究报告等1篇以上,成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采纳和认可。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获得者。
二、省(部)级经济类专业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三、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经济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经济项目1项以上。
第十条 附则
一、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二、与本条件中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持:指负责企业或项目(课题)的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二)骨干: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具体从事生产管理、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课题研究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
(三)企业划分标准: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四)广西优秀企业家、广西企业100强:由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表彰或发布。
(五)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六)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或相关专业专著或译著。教材、手册、论文集、科普类等不在此列。
(七)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经济类专业学术文章,其内容除正文外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注释、参考文献等。期刊必须有CN和ISSN刊号。手册、论文集、增刊、专刊、特刊等不在此列。
(八)本条件中涉及的“以上"以”均含本级(数)。如: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九)本条件中“市级”均指设区市,不含县级。“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指单位地址在县域或乡镇的事业单位。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