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2]16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2、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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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14号
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3、昆明市人民 *** 关于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布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3]206号
说明: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继续加强管理。4、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5]138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5、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5]7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6、关于加强勤工俭学经济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99号
说明:按照《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执行。7、关于对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作业的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74号
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8、批转市滇管会《关于加强滇池渔业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6]169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9、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90号
说明:被《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取代。10、昆明市城镇拆除爆破安全管理暂行条例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6]121号
说明: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11、昆明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7]19号
说明:被《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取代。12、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7]1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13、关于加强城区噪声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94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14、昆明市林业行政管理处罚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170号
说明:按照省的地方性法规执行。15、关于对在原有用地上扩建增容的工程以及零星住宅建设收取市政配套费的补充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8]203号
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16、昆明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8]98号
说明: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17、昆明市眼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8号
说明:按照云南省《眼镜行业技术服务管理规范》执行。18、印发《滇池综合整治大纲》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6号
说明:被《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2002年修订的《滇池保护条例》取代。19、关于占用市区道路(空地)建盖临时性建筑及道路开挖办理审批手续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7号
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20、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45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规。21、昆明市建筑行业安全监督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171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规。22、昆明市乡镇客货运输船舶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114号
说明:按照国家新的法规执行。23、昆明市森林植物检疫实施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56号
说明:按照国家新的法规执行。24、昆明地区医院太平间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办[1990]185号
说明:被《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取代。2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52号
说明:按照省的地方性法规执行。26、昆明市电信通信建设和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66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27、昆明市企业(单位)依法纳税责任制规定(试行)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72号
说明:按照国家法律执行。28、昆明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18号
说明:按照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29、关于批转《昆明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请示》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153号
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
云南2017年高级经济师评审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云南高级经济师评审申报需要准备材料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一式二份(A4纸双面打印),须贴照片,填写此表中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时,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履职以来专业学识水平、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所在单位对其要有明确的审核意见,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必须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日期、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公章。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提要》需在单位进行公示,中、高职均提交三十五份,并附单位出具的公示情况说明。
3.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及聘书、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试证明,以及培训(进修)证书、获奖证书等影印件各一份装订成册。影印件须经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原件后签章。
4.提交公开发表的相关专业论文须指定一篇代表作,一式二份,其他有关论文(著)篇数不限,一式一份。论文用稿通知不予采用。
5.反映本人水平和业绩的其他材料,属多人合作成果,单位须出具申报人量化成果名次证明;属多人合编(著)出版的书籍,只需提交涉及申报人所编(著)的篇、章、节。
(二)其他要求
1.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规定执行。
2.履职及聘用时间要达到相关年限。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条件符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5号)规定。
4.需进行学历学位认证,并提交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5.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49号)有关规定办理。
6.破格申报人员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特殊人才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7号)有关规定办理。
7.请各州(市)人社局、工信委以及省级有关单位、相关企业人事(职改)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8.材料(封面贴送评材料一览表)须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持《2015年度资格审议、评审名册》(签章)一份及申报人情况汇总评审表电子版(dbf格式,请下载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YPPMS4.1填报)
按规定时间一并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9.申报材料清退有关事项
除《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退回原单位存档外,其余申报材料均不予清退,请申报人员做好所需相关材料的备份工作。
10.职称证书领取有关事项
(1)高职职称证书:在省人社厅领取,并到省工信委1509室加盖评委会印章;
(2)中职职称证书:收到任职资格通知后,携带通知复印件及1张一寸照片到省工信委1509室办理。chinatat
保山市昌宁县农业农村局的中高职职称评审在哪里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2年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公示
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5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保山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5日—26日召开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会议,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如有异议,请向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或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反映。
通讯地址:保山市海棠路东段 邮编:678000
电 话:0875-2122016(保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事科)
0875-2122949(保山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2022年保山市农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保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