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2024-06-09 天津职称评审网 10
A⁺AA⁻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天津人社局职称管理处,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

工资福利处

微信号:ctkjcq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1.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工作,拟定工资总额两低于和自主确定工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更低工资政策及标准,拟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位及人工成本政策并负责发布,拟定全市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政策并负责实施。

2.负责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拟定按生产要素分配、企业经营者收入、工资集体协商等政策。拟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制定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政策,审核企业岗位劳动评价标准及方案。

3.负责综合管理企业职工福利待遇工作,制定并调整各种节日假日待遇以及丧葬费、救济费等,制定女工四期保护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

4.负责工作时间及定员定额管理工作,拟定工时管理政策,审批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5.参与评定企业市级劳模工作,参与制定房改、供热等改革政策,参与企业效绩评价等工作。

6.负责知青工作,妥善解决知青遗留问题。

职业技能培训处

1.拟定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总体规划、法规草案、政策措施。

2.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合理规划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指导和监督执行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对未列入国家标准的职业,组织制定本市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综合管理和分类指导职业资格考核、证书核发工作。

3.综合管理全市各类职工培训工作,制定规划和措施;制定 *** 和高级 *** 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及实施办法;指导区、县及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监督检查。

4.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制定相关的表彰、奖励政策以及竞赛规则。

5.负责制定我市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

6.综合管理本市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开办、撤销及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工作;负责技工学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就业指导和学籍管理。

7.制定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校长(主任)任职资格培训、教师专业培训、学历培训和继续教育;推行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本市技工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8.负责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工作。

9.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并制定实施办法。

10.指导和管理市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室、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市职业培训协会和 *** 协会的工作。

*** 处

1.受理用人单位、职工和群众的 *** 、电访、人访,包括为民服务专线 *** 、市长电子信箱、市长批转信件等事项。

2.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市委、市 *** 交办的 *** 案件;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交办或转办 *** 事项,并负责督促落实。

3.综合统计、分析劳动和社会保障 *** 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为制定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4.协调、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 *** 部门工作,拟定 *** 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5.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预控、预报工作,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 *** 案件。

工伤保险处

1.拟定本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拟定工伤(含职业病,下同)保险覆盖范围和社会统筹的费率政策。

3.?拟定工伤认定程序、标准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工作。

5.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

6.拟定工伤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给付标准。

7.拟定伤残职工康复治疗的标准及管理办法。

8.拟定工伤预防管理和安全奖励办法。

9.负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政策法规处

1.制定劳动保障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2.组织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报审工作;负责局发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负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解释、批复工作;组织劳动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3.组织实施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负责实施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劳动保障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处理工作。

4.指导、管理全市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对市劳动保障咨询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负责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劳动保障综合配套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研究和调查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劳动保障各学会、协会工作。

7.负责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就业(失业保险)处

1.拟定劳动就业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贯彻国家就业方针,制定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和社区就业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工作。

3.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制定用人单位空岗报告、就业登记、招工备案政策并组织实施。

4.制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训练、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培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5.负责就业经费、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6.负责社会劳动力资源管理和统计,制定失业预警、预测政策和措施,监控城镇失业率。

7.制定本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及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

8.制定境外人员进津就业和本市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9.指导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就业训练中心的工作。

10.拟定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11.拟定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复核工作。

12.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管理、监督。

13.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养老保险处

1.拟定全市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费率调整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3.拟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待遇项目、支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4.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5.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定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6.拟定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政策并负责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

7.拟定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政策。拟定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提前退休审批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负责城镇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岗位工作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

农村社会保险处

1、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政策,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指导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工作。

3、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4、负责拟定调整增缴及发放标准。

5、制定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计划和表彰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处

1、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3、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法人员着装、证件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工作。

6、指导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处

1、负责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划、政策法规草案;

2、负责对全市劳动关系现状的调查分析,指导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提出协调劳动关系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拟定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政策法规,综合管理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

4、负责指导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业务工作;

5、负责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织建设规范,并实施监督检查;

6、负责制定全市仲裁员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

7、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宣传和服务工作;

8、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9、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1.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规则、政策和制度。

2.监督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情况。

3.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审计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4.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责制定从事社会保险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及培训规划。

5.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

6.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征缴、管理、使用和运营中的违纪案件。

7.负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医疗(生育)保险处

1.拟定本市医疗、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对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的编制,负责医疗、生育保险资金监督工作,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3.协调医疗单位、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

4.进行医疗、生育保险调查测算,确定和调整医疗、生育保险费率。

5.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6.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

7.拟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

8.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

9.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的审定标准、审定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

10.拟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待遇政策及标准。

11.拟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福利待遇政策。

12.拟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13.拟定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4.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并组织实施。

15.拟定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16.拟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17.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及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行政工作。

18.负责市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纠纷调解小组办公室工作。

19.负责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参与全市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天津市哪里评定中级职称

可去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其指定的代办机构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实行诚信承诺制度。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结果公示制度,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要逐一复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天津市职称审核是区人社局还是市人社局

天津市职称审核是市人社局。根据查询相关显示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2019天津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公告

2019年天津市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经市司法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市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按照2011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天津市律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1〕84号)、《天津市公证员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津人社局发〔2011〕83号)进行评审,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评范围

本市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本市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专职公证员(不含公务员身份人员)。

二、报名方式

申报人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三、评审时间

8月15日,以会代训方式召开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会议,部署2019年律师、公证员职称评审工作;申报人于8月31日前完成网上申报注册工作;9月20日前,参评人员完成职称材料在线申报和实际提交。9月30日前,市司法局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职称办)完成在线审核提交工作;11月中旬适时召开律师、公证员中、高级职称评委会议;整体工作于2019年年底基本结束。

四、评审工作程序

(一)动员学习阶段(8月15日—8月20日)

1、学习动员:各区司法局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集中学习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规定,并开展网上申报流程培训。

2、业务考核: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对申报人员在现岗任职以来的业绩进行考核,按年度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绩卡片”。

(二)申报推荐阶段(8月21日—8月31日)

1、申报人员根据评审标准由本人自愿申报。(8月31日前需完成申报注册)

2、组织推荐

参评人员申报后,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要组织全体律师、公证员对申报人员学历资历条件、工作业绩以及有无违纪投诉等相关情况进行评议,并由行政领导和业务骨干3—5人组成推荐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分别填写“群众评议意见表”和“推荐小组意见表”作为单位确定推荐名单的依据,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单位不得推荐。

(三)网上申报、审核、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20日)

1、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要求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申报材料,同时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见附件1,需加盖相关部门印章,高级提供3份,中级提供2份);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高级25份、中级20份);

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更高级别职称证书、劳动(聘用、劳务)合同(协议)各1份复印件(无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本人业绩综述,以及论文、著作、专利、案例、业绩证明函、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各1份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申报程序

律师职称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审核推荐,并经申报人员档案存放单位盖章后,由区司法局审核并统一呈报至专业评委会;法援中心在编人员还需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至专业评委会(材料收取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216室)。

在编公证员由所在公证处推荐申报,申报材料由区司法局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呈报至专业评委会;编制外公证员经所在公证处推荐申报,并经申报人员档案存放单位、区司法局审核后呈报至专业评委会(材料收取地址在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公共法律服务二处)。

3、公示

用人单位按要求需对单位推荐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并对公示过程及内容以照片等形式进行留存备查。

4、审核验收

材料审核由局职称办指导市律师服务中心、公证协会组织实施,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收取。申报材料汇总后,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核查、验收。

(四)职称评审阶段(11月中旬)

局职称办完成材料审核上报并配合市职称办完成检查验收工作,于11月中旬召开律师、公证员专业高级、中级职称评审会议,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职称资格评审,评审结果公示。

(五)报告阶段(12月份)

评审会议结束后,市局职称工作办公室向市职称工作办公室报送总结。

五、纪律监督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年度考核不合格、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严格申报人员审核,严禁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评审工作由司法局机关纪委、政治部干部管理处和督察处全程监督。

六、联系方式

评委会日常工作联系 *** :

律师材料申报联系 *** :转8003、8004

材料报送地点: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45号216室

公证员材料申报联系 *** :

材料申报地点: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公共法律服务二处

2019年8月9日

附件:

1 .《 》

2.《 》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个人职称评审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评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个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目前不利于职称评审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职称评审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审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职称评审代评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职称评审网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