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的条件是什么?
职称主要分为三个大等级,5个细化等级:
一、初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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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级。如:技术员、三级教师等。
(2).助理级。如: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二级教师等。
二、中级职称
如: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等、一级教师。
三、高级职称:
(1).副高级。如:高级工程师、 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教师等。
(2).正高级。如:正高级工程师、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正高级教师等。
职称可评可考。一般而言,具备职称评定条件的人不用参加全国通考,可以直接评定职称,与考试获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均与认可,并且可以将职称评定档案调入所在单位主管人事部门。如果有的人不具备职称评定条件,又想获得职称,那就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了。所以说,职称可评可考,考评效力同等,全国各地通用。
一般而言,通过评定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比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更容易被社会认可与接受。因为评定职称的人有资格、有经验;而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缺少资格、缺少经验。在当今社会,在能力重于学历,水平重于文凭的共识下,越来越多的人踊跃评定职称。
评审职称的流程和条件
评审职称的流程和条件如下:
1、确认申报条件:确认申报条件是否达到;
2、安排:文件下发后,对申报人员领取并填写的各种表格进行初步审核,并统一上报时间;
3、申报:要求申报人员做好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业绩总结;
4、审核:审核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各种材料;
5、上报:按照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接收材料的时间要求进行上报;
6、公示:按公示时间,在网上公示;证书发放。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需要什么条件?
职称主要分为三个大等级,5个细化等级:
一、初级职称:
(1).员级。如:技术员、三级教师等。
(2).助理级。如: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二级教师等。
二、中级职称
如:工程师、讲师、主治医师等、一级教师。
三、高级职称:
(1).副高级。如:高级工程师、 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教师等。
(2).正高级。如:正高级工程师、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正高级教师等。
从初级职称晋升到中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职称申报人员如果不符合跨级申报或者破格标准的话,那就要按照职称级别来逐级评审职称,因此想要参与中级评审的话,你要有初级职称资格,并且再满足一定年限才能评,至于具体年限要求,要求如下:
1、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满6个月。
2、获硕士学位,取得助工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工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工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5、大专科毕业,取得助工资格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从中级职称晋升到高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并且要到当地的人事部门进行学习培训。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此外一般还需要参加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同时必须有相关论文。
中级职称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寸和两寸照片各四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复印件、助理工程师职称、原有职称复印件、个人简历、职称计算机、职称英语、工作总结、专业论文5000字以上、获奖证书、评审表需本单位盖章。
高级职称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寸和两寸照片各四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学历证复印件、原有中级职称复印件、个人简历、工作总结、项目(工程)成功案例、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微机培训合格证书、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聘书、专业论文5000字以上、评审表需单位盖章。
山西焦煤政工系列职称评定时间
山西省焦煤政工系列职称评定时间为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开始。评定将按照全省职称评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包括笔试,面试和考核。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