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总工程师下井带班规定,矿山总工程师下井带班规定标准

2023-11-13 矿山工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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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什么制度

矿山总工程师下井带班规定,矿山总工程师下井带班规定标准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第五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 规定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包括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必须实行档案化管理,存储期限不得低于一年。(第十一条)特别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带班下井,而且每月不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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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井下跟班带班交接班制度。下井跟班带班人员必须到井下作业现场巡查,发现隐患和工人违章必须安排现场班队长进行处理;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做到井下交接班。否则,每次罚款50元。

带班次数: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

煤矿带班下井规定33号令解读

1、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2、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带班次数: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

4、国安总局33号《煤矿领导逞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5、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制度。

6、这个没有明确规定的。33号令:领导不跟班,工人有权不下井。严格意义上讲,只要井下有人,哪怕是一个人,领导也得跟班到位。当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总局令...

1、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第四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矿山企业应当:(1).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报安监部门备案,(2).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并在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 (3).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3、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规定

1、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2、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3、带班次数: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

4、次。煤矿的主要负ZE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5、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一)矿长、书记 8 次/月以上,分管生产、机电、安全、 通风的副职 14 次/月以上。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任务内容是什么?

1、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2、生产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生产管理制度。例如,规定每日开采量、开采时间、停工时间等。 工作分配制度:在井下工作需要分工合作,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3、(二)矿调度室在安排每月全矿值班时,必须安排矿领导下 井带班,要保证每个班至少有 1 名矿领导下井带班指导作业,与 工人同上同下。

煤矿下井人员规定

1、“煤矿五不准下井”制度是中国煤炭行业的一项重要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不准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下井;不准未经体检合格的人员下井;不准饮酒后下井;不准未佩戴安全标志下井;不准在规定的井下工作时间外下井。

2、法律分析:矿大值班主持矿三班工前会,对当班安全生产重点进行布暑,科室及工区跟班、带班参加工前会。

3、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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