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称考试监考费标准,江苏省考收费标准

2024-05-13 江苏职称评审网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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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监考工资什么时候发

高考监考教师补助标准是每人每场80-100元。

江苏省职称考试监考费标准,江苏省考收费标准

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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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各级人民 *** 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津贴计发:

(一)绩效工资跟职称、职务工资制度是2个不同的概念,实行绩效工资后,废除原来的职务职称工资。

(二)教师(含职工)举办经学校批准的讲座,每次发给讲座津贴100元。

(三)教师按规定进行早、晚自习辅导,并到班级认真答疑和治理,每辅导1次(早 晚)自习发给津贴10元。

(四)教师(含职工)参加由教务科正式排定的监考,每次发给监考津贴10元。

(五)职工兼课,每学时发给兼课津贴10元。

监考考务费发放标准

1、利用双休日进行的各类考试工作,考务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考务费按在校内考试80元,在校外120元发放。

2、当天考试时间超过下午4:00,考务工作人员考务费增加30元。

3、利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各类考试工作,原则上不发放费用。若在校外进行的可根据情况每人每天补贴50元。

法律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加强对考试收费标准执行的监管。

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擅自提高或通过虚假报送考生人数等考试信息变相提高考务费标准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考试收费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考试单位收费的年度审验。如发现有关部门对考试收费收入进行截留,收费批准部门将按截留比例降低考试费标准。

省招办,监考费的标准到底是多少

公务员监考费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一、考务费的发放

1、利用双休日进行的各类考试工作,考务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考务费按在校内考试80元,在校外120元发放。

2、当天考试时间超过下午4:00,考务工作人员考务费增加30元。

3、利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各类考试工作,原则上不发放费用。若在校外进行的可根据情况每人每天补贴50元。

一般在考试前学校都会让你们签一份《中考承诺书》,上面有详细的关于中考考试时的制度和作弊处罚办法;

中考的时候,考场上一般会有摄像头监视,每个考场两个监考老师一前一后,每个考场里只有你一个人是你所在的班级,不会有你的同学,另外,考号是打乱的,试题类型也是打乱的;

中考不是高考,人生中只有一次,因此在考试中做到诚信考试

省监考费发放标准

100元和80元。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老师每监考一场,发放监考费100元,后勤服务热暖,按每场80元发放。

国家四六级监考费标准

260元每场。根据全国监考费发放标准公告显示,高等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教师每监考一场英语四六级考试发放监考费260元,另有每人100元的培训费,四六级英语监考费按照各单位、各部门上报名单有国家财政部门发放。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多少钱

各地标准不一 安徽省: 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财会考[2006]9号文件规定,按照省财政厅财会考[2006]9号文件规定,201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6元。 海南省: 报名费按琼价审批[2010]212号文执行。考试科目为2科时,每人收费90元,考试科目超过2科时,每增加1科,每人加20元。 河北省: 根据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冀会考办[2007]8号文件,每人报名费10元,每科考务费41元。 江西省: 按省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文件精神,考试考务费每科50元。 湖南省: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5]130号)文件精神,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我省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45元。 江苏省: 2011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暂定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52元。 云南省: 2011年报名费按每人每科40元收取。 宁夏: 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2004]65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发[2005]122号文件执行,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50元。 陕西省: 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价费调发[2002]2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门科目40元。 山东省: 按照鲁价费(2004)1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考务费每人每科46元。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 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精神,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考务费按每科50元收取,不得收取考试报名费。 湖北省: 按照鄂价费字[2000]335号文件,每科考试收费40元。 贵州省: 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黔价费[2006]294号)的规定执行,报名收费标准每科50元。 河南省: 2011年考试报名费按照豫财会〔2003〕82号文件规定,每科按40元标准收取。 广西: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98号文核定的收费标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试费每科35元。 上海市: 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门科目40元。 四川省: 按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04]4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科50元。 吉林省: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56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执行。每人交报名费13元,每考一科交考务费36元。 内蒙古: 报考初级、中级考生均需交报名费20元,考务费每科70元。 甘肃: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部门的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科收取考务费45元,另收每名考生报名费10元。 浙江省: 考务费按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 辽宁省: 报考收费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38号)规定,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 天津市: 根据市物价局津价费字〔1998〕第614号文件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567号文件批准,报名费:4元,考务费:每人每科36元。 黑龙江: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39号)文件规定,2011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报名费为每人次15元。初级资格考务费:经济法35元;初级会计实务35元。中级资格考务费:财务管理30元;经济法35元;中级会计实务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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