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职称条件
楼上各位已经复制了具体的条件。会计职称考试是全国统考,这条件全国适用。
具体到你的情况,除非你是硕士、博士,否则你今年不能报名。按规定,从业年限从会计证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到报名当年年末。如果在取得会计证之前就从事会计工作的话,属于违规从业,不予认可。因此你的从业年限要从08年开始计算。如果你是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那你最早2010年可以报名参加2011年的中级考试。如果你是本科毕业,最早2012年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的中级考试。如果你是大专毕业,最早2013年可以报名参加2014年的中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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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龙江中级会计职称成绩查询时间是?
2021年10月20日前,“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21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如考生对分值提出疑义,可凭身份证或准考证向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考试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查分申请,查询后由各考试管理机构向考生提供相关科目的明细分值。
考生查询成绩时需进入“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进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页面,选择报考的省市,输入准考证号或证件号后点击查询即可获取自己的成绩。虽然可以用身份证号码进行成绩查询,但建议大家还是记录一下自己的准考证号,以备不时之需。
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会计资格证书。
黑龙江省人事厅2009年评上的中级会计职称可以涨工资吗?我工作单位性质是事业单位.谢谢!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要求来看,2009年的会计中级职称是需要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的,不是通过评审取得的。
根据2006年黑龙江省工资套改的相关政策,如果是事业单位的话是可以兑现工资的。但是根据《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1993〕78号文件,人职发[1990]2号、国发[1993]78号、人办职[1994]5号等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也不得自行评定所谓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有效的职称。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要知道:会计证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版
相关规定
黑财会〔2010〕15号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黑财会〔2009〕20号[1]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可自行确定试行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广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反馈。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促进持证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单位自主择人,会计人员自主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即通过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在会计人员个人档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记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等级考核、确认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等级分值的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为本地区所持证会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诚信状况、继续教育情况和目前会计等级等。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 ***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证书号等。诚信状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履行诺言情况、表彰奖励及有关部门处罚情况等。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累计学时及考试成绩等。 个人档案主要信息取得由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变动情况、学历职称变化情况、受表彰奖励及处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更新会计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会计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财政部门可将其个人信息档案转为定期保存(可保存两年)或移交人才市场管理。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D级;会计人员评估得70(含70分)分至7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C级;会计人员评估得80(含80分)分至8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B级;会计人员评估得90(含90分)以上的,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A级。
第七条 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10分;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得15分。具有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初级职称得3分;中级职称得6分;高级职称得10分。
第八条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5分,其他专业得2分;具有大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8分,其他专业得4分;具有本科学历会计类专业得10分,其他专业得5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经济类专业得15分,非经济类得10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专业等。第九条 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 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得4分。
第十条 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和考察的1次得3分;参加省级以上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2分;参加市级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1分。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以上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5分;参加市级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3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5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3分;在市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1分。以上应为之一作者。
第十三条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会计著作的1本得5分。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得2分;每超过5年加2分。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扣30分。
第十六条 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处罚、处分的每次扣10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考核材料及信息,每次扣5分,并对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会计证等级评定通过计算机进行,通过自动生成系统计算总分并确定会计等级。
第十九条 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证等级。总会计师,应具备A级会计证等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B级以上会计证等级;稽核岗位,总账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的人员,应具备C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出纳员、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D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各单位应将会计证等级作为任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含从本地区以外调入)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其评估确认的会计证等级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出本地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换发全省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中级会计考试时间2022
2022年9月3日至5日,组织中级资格考试。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发布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黑龙江考区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了解到,2022年10月20日前,“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22年度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
若想了解其他关于黑龙江省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可进入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查看。
中级会计是会计职称的一种,会计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中级会计的考试科目有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三科,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
考试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经济法》为2小时,《财务管理》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