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事厅职称处 ***
河南省人事厅职称处 *** :0371—65906046、0371—69690195、 0371—69690200 、0371—66315971、 0371—66321991 河南省人事厅职称处地址:郑州 河南省政五街1号
河南省人事厅是主管河南全省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 *** 组成部门。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又是省 *** 的工作机构,与省人事厅合署办公,一个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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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人事管理政策法规,拟定全省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2、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和结构调整的宏观政策;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
3、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拟定实施办法和细则;指导和协调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4、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制订全省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5、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收入分配政策、标准及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贴、福利制度;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的政策规定。
6、实施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省 *** 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协调各部门的全省性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省 *** 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河南省人事厅
郑人社职称(2014)69号
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新郑各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职称〔201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
按照全省职称工作统一部署,2014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9月份开始至12月15日前结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从10月份开始至12月31日前结束。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审核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审核工作,按照《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豫人社〔2010〕152号)、《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豫人社职称〔2011〕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现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未达到控制标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分别按每年2%、3%左右的增幅逐年逐步到位;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二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0个百分点以上、15个百分点以内的,按照“退三进一”进行审核;超过控制标准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原则上当年不再审核申报职数。各事业单位要认真填写《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情况备案表》《事业单位职称申报人员排序表》(表格从郑州职称网资料下载里下载),于9月1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备案。不按要求备案的不进行资格审查,不接受评审材料。各单位在报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之前,要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推荐制度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三、学历认证问题
所有申报职称人员,均须提供学历认证资料。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认证资料进行认真查询,严防学历造假,审查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学历认证方式请登陆“郑州职称网”查看《关于郑州市申报职称人员学历认证的有关说明》。
四、论文检索问题
论文检索可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也可以在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期刊出版单位的网站上进行检索并打印检索页。合法期刊出版单位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首页“在线查询”—“新闻机构查询服务”进行检索。
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根据原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政策规定精神,从2013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今年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时须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六、任职年限的计算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计算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当年9月30日。比如,有聘任要求的系列(专业),今年申报高级职务人员其任职年限要求5年以上的,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聘任。申报中级职务人员其任职年限要求4年以上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聘任。任职年限要求不同的以此类推。
七、有关政策调整
(一)关于转换系列或专业申报问题
1.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包括系列变动和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结合的系列需职务聘任后方可同级转评。
2.转岗后晋升。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同级转评满1年后,且转岗前后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相应要求,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成果须为转岗后与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业绩成果,转岗前的业绩成果可适当参考。
高校、中专、技校、党校教师内部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文、理工科之间转换岗位和医学、外语、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需同级转评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小学教师不同专业转评、晋升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关于研究生上学期间任职年限计算问题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的任职年限。
(三)关于高级经济师的评审问题
今年高级经济师不再实行考评结合,可直接申报参与评审,评审条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评审条件可登陆“河南职称网”查看(豫人职〔2014〕10号文件),原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废止。
八、报送各系列中、高级评委会的材料
(一)呈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目录(清单)一式2份(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评审材料总数、分专业材料数、破格人数等)。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三)个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郑州职称网资料下载里下载)一式2份,1份附在申报材料里,1份呈报单位留存。
(四)《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3份,中级一式2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 *** ”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及个人联系 *** 。
(五)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高级35份,参加答辩人员45份;工程、中专、中小学系列中级30份,其它系列中级22份,参加答辩人员35份)以及同内容的txt格式申报信息的电子文本。
1.在录入《评审简表》个人信息时,“申报专业”应从信息系统提供的专业中选择,“现从事专业”可结合申报人实际工作手工录入申报专业相关的子专业,比如“申报专业”选择“地质”,“现从事专业”可手工录入“地质勘探”。
2.《评审简表》中的“学历”一栏中须明确填写“之一学历”和“更高学历”,“详情”部分应填写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未详细填写的不予受理)。
3.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有转评经历的,须在《评审简表》中“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一栏中注明转评前的系列、级别、职务、聘任时间,未如实填写的,评委会不认可其转评经历。
4.申报人员对兼任行政职务情况应如实填写,故意隐瞒行政 *** 情况的,视为弄虚作假。
5.《评审简表》工作简历一栏应如实、连续填写个人工作经历,包括借调、离职进修、支教等。
6.《评审简表》业绩成果中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须注明相应表彰文件的文号(未注明表彰文号的业绩成果不予认可)。
(六)参加答辩的人员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
(七)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和新版《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同级人社部门审验合格)。
(八)之一学历证书及符合申报要求的更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各1份或在有效期内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有效期须延长到12月31日)。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须同时提交学籍档案;毕业证丢失的,应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
(九)任现职以来(高级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中级任职年限超过4年的,为近4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十)外语(含古汉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原件、符合外语免试条件且不需办理免试审批手续的相关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的复印件(无外语要求的系列除外)。
(十一)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原件、复印件各1份(申报中级不需要复印件)。
(十二)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检索页。申报系列有论文鉴定要求的,申报人须指定论文鉴定篇目,其中,申报中级、副高级职务的鉴定1篇,申报正高级职务和破格申报人员鉴定2篇。
(十三)申报系列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其它材料、证明,以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
(十四)下列有关人员另须提交的材料:
1. 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提交证明其原公务员身份和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任职通知原件。
2. 非公有单位的人员,提交证明本单位性质的有效文(证)件和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十五) 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经展示后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等在复印件上加章)。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在本年度评审时无效。各评委会承办部门接受材料原件的,不再提交复印件。
(十六)中、高级申报材料报送要求(中小学系列除外)
1.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按类分装:《评审表》、《评审简表》、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成绩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原件集中装袋;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社会效益等业绩证明材料原件集中装袋;论文、论著及相关材料集中装袋(在封面、扉页和内容的之一页申报人姓名处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各材料袋封面张贴清单。
2.所有高级申报材料统一使用手提袋报送,一人一袋,并在手提袋上依次注明:工作单位、姓名、申报系列、申报专业、申报职务、联系 *** 。
九、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抓紧时间部署本年度职称工作。根据本通知妥善安排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申报推荐、资格审查和材料报送工作。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逾期不再受理。
(二)严格审核资格条件。各单位要重点审核个人申报信息及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特别是评审材料的齐全规范、真实有效情况,《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等各栏目内容填写与原件的一致性,是否需要答辩等,并对学历认证报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及论文、著作检索页进行网上复核。
(三)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 *** 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的,可通过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 *** 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申报。
(四)完善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须做出诚信承诺,确保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在《评审表》相关栏目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上签字。各单位对申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申报材料和各类证书原件要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评审表》推荐意见栏目内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个人信息和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签字、盖章。通过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双重承诺,增强诚信意识,维护职称工作声誉。
(五)规范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豫人职〔1997〕11号)规定的“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切实做到职称政策、空岗情况、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办法、推荐结果五公开。要成立相应考核推荐领导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岗位任务完成情况、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在民主测评和专家评议组评议的基础上确定人选,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上报。对群众有异议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复核,增强申报材料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六)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示、超范围评审、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反职称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强化服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健 *** 称工作制度,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精心组织推荐和评审工作。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借故推诿搪塞;对没有政策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汇总,报上级职改办研究后答复。
(八)单位和个人可到“河南职称网”()或“郑州职称网”()免费下载《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进行录入、打印《评审简表》。所有省、市有关职称文件和申报评审条件以及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业务考试报名表、免试表等均可到“郑州职称网”查阅或下载。
(九)卫生系列、计划生育专业高级申报材料报送的具体要求,请按照《关于2014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2014〕39号)文件执行。中小学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十)本通知未提及的有关职称政策,继续按照我省现行政策执行。资格审查和报送材料中有什么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人社局职称科联系,咨询 *** :63206118.
附件:
1、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时间安排表
2、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时间安排表
3、考评结合系列(专业)高级业务考试安排
新郑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二0一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1
新郑市2014年度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审查时间安排表
系列名称
报送材料时间
中专
10.8--10.15
党校
10.8--10.15
体育
10.8--10.15
档案
10.8--10.15
图书、文博
10.8—10.15
农业
10.10--10.20
艺术(群文)
10.8--10.15
新闻
10.8—10.15
工程
10.8--10.20
机械工程
10.8--10.15
电气工程
10.8--10.15
附件2
新郑市2014年度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审查时间安排表
系列名称
报送材料时间
中专
10.10--10.25
党校、档案
10.10--10.25
体育
10.10-10.20
经济、统计
10.10--10.25
图书、文博、艺术(群文)
10.10--10.15
卫生
10.20--10.25
计划生育
10.15--10.25
新闻
9.20--10.20
(建设、交通、林业、播音广电工程)
10.8--10.20
(机械、电气)工程
9.25-10.10
工程、教授级高工
9.15--10.10
会计
9.20--10.10
附件3 考评结合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业务考试安排
一、时间安排
(一)卫生系列
网上报名时间:8月21日—9月4日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
网上确认和资格审核时间:9月1日—9月9日
考试时间:10月18日—10月19日
(二)计划生育专业
报名时间:9月1日—9月9日
考试时间:10月18日—10月19日
(三)农业系列
报名时间:10月8日—10月10日
考试时间:10月26日
(四)会计系列
报名时间:(已结束)
考试时间:10月26日
(五)统计系列
报名时间:(已结束)
考试时间:10月19日
(六)审计系列
报名时间:(已结束)
考试时间:10月19日
(七)建设工程专业
网上报名时间:8月8日—9月8日
登陆河南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
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
9月10日—9月12日,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6号(郑州丹尼斯3天地与4天地之间),五行嘉园D座南2单元22层2201号房间。
考试时间: 9月27日
(八)交通工程专业
报名时间:9月4日—9月18日
考试时间:10月12日
二、有关要求
(一)卫生、计划生育、农业、会计、统计、审计、建设工程、交通工程等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业务考试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业务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参加业务考试的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科资格审查后,到相关系列高评会承办部门报名。
个人报名时需提交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正式居民身份证、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原件,《河南省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考试报名表》1份,近期1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参加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资格业务考试的人员,不需提交聘任证书和外语考试情况。
(三)申报人持准考证和正式居民身份证参加业务考试。
(四)业务考试报名有关表格可登录“河南职称网”(、),从“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
河南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督查催办、行政财务、安全保卫、保密和 *** 工作;承担农业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制定机关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处(河南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受委托承担农业系列高级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担全省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审查;承办厅管社会团体的相关事务。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和意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起草农业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执法监督;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河南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开展农业综合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六)发展计划处(河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建议;提出全省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 *** 规定权限审批、核准我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农业开发规划;承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
(七)财务处。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 *** 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八)对外经济合作处。承办 *** 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及产业损害调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有关事宜;承办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
(九)科技教育处。承办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十)种植业管理处。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水产局(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拟订全省渔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技术进步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验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渔事纠纷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渔船、渔机、网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负责渔业安全生产。
(十三)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农业产业化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发展;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估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内设产业化发展处、创业指导处、农产品加工处(规格均为副处级)。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 *** 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 *** 关于开封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这是最新的
河南省人民 ***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政〔2007〕7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 精神,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 *** 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 *** 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 *** 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加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稳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功能完善、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业机械、渔业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参与制定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装备的引进、试验、示范及适用技术的组装集成与推广;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与强制性检验;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行业设置。产业特色突出的县(市、区)也可以因地制宜设置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照《 *** 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 *** 关于深化和完善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豫发〔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保持稳定。充分发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优势,按照县域农业产业特色向乡镇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直接面向农民开展技术服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和试验示范场所,为派到一线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 *** 职责。
(六)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的技术人员的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 *** 的意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考评、调配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加强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 *** 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参照有关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参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按程序审批。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 *** 人员混岗混编。
(八)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实行以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为核心的用人制度,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 *** 、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要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聘期一般为3年。县级人事部门会同县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完善考评制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 *** 、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优胜劣汰,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完善技术职称评聘制度,对长期在一线工作且实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优先评聘。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待遇倾斜政策。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业技术的到位率。立足当地农业生产需求,遴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利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化 *** 和服务热线,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加强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放活经营 *** 。改革后的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活动,要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农机具维修、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经营性活动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 *** 项目可以采取 *** 订购的方式。
(十一)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不断满足农民的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 *** 、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依法规范各类经营 *** 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四、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
(十二)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以及履行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设立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技能培训、动植物疫情、农情监控及渔业、森林资源管护等专项资金,确保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开展工作。
(十三)不断改善推广手段。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标准。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和推广手段,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必需的基础条件。省级财政设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施设备购置专项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相应经费。
(十四)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渔业部门要适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的变化,制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搞好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素质提升教育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成果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在聘任期内必须接受新知识、新技术脱产培训,3年轮训一遍,不断提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十五)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类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进一步改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办法,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要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自主创业,对他们创建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
(十六)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级 *** 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有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七)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 *** 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由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召集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审批县级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改革工作。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厅。省辖市、县(市、区) *** 也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按时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八)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 *** 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经所在省辖市 *** 审核,统一报省 *** 审批后实施。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广大职工正确认识改革和对待改革,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财政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和审批工作,2008年3月底基本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
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后由什么部门颁发证书?
1.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人社部门颁发证。
2.扉页是人力资源部和财政部的印章。
3.没有省级和国家级这个区分,高级会计师是全国范围的,是一个职称的概念。
4.高级会计师评审通过后在哪里可以查询上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查询证书真假,网址是
拓展资料:
高级会计师,是指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中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业务能力上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 *** 并了解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重大作用。
高级会计师在学历和工作资历、外语、计算机技术、会计专业知识上,都有严格要求。
高级会计师的基本职责是:负责草拟和解释、解答在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在全国施行的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办法;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人才。
高级会计师的评定办法是:必须先参加全国统一的《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考试合格并符合下述相关要求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地市财政部门或基层职称评委会进行考核评议,并提出考核推荐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省级人社部门备案批准。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词条_高级会计师
关于职称的问题
你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标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27号 1986年2月28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自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六、聘任和任命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七、行政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相互兼任职务的问题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 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八、已获得职称人员的安排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九、待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十、“待聘高级职务”的设置
在少数人才密集的部门或单位,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凡确实符合相应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中年专业技术骨干,由于限额已满,未收聘任的,可有控制地确定“待聘高级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同时鼓励他们到其他单位任职。设置“待聘高级职务”,一定要严格保证质量,绝不能降低标准,更不能滥竿充数。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单位和数额,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宣布聘任结果时,应同时宣布确定的“待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确定“待聘高级职务”的人员都应根据国家需要提出志愿去向,由单位帮助联系;到外地的,户口、家属可以不迁。
十一、离休、退休问题
1.在实行专业技己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十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政策办事
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即行废止。
(二)关于免试
人事部:职称外语拟扩大免考人群
人事部刚刚公布即将于4月份进行的2007年职称外语考试报名工作全部延期后,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完善职称外语考试研究课题组针对“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建议”昨天在人事部网站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7日至2月16日,具体信息可以登录人事部网站。
改革拟定的免考人群
具有国家认定的留学经历、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标、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或译著、从事具有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专业、从事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工艺美术等专业、在本地区本行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长期在野外从事农、林、采矿、勘探等艰苦行业工作的、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职称外语大事记
1981年起职称评定与一定的外语水平有了联系。
1990年相应的外语水平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之一。
1991年人事部下发通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掌握外语条件。
1999年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此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改革现状 有些省市部分人可免考职称外语
四省份已取消职称外语考试
贵州省人事厅2006年10月21日公布《关于改进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合理确定职称外语要求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从2007年起取消中级职称必须考外语这一实行了20年的规定,包括新闻在内的22个高级职称也同样取消外语考试。这也是2004年以来山西、福建和江苏南京等地开始主动取消职称英语考试以来,地方人事部门对职称英语取消幅度更大的一次。人们从中不难嗅到职称考试改革的气息。
北京:五类人可免考职称外语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中,有5类人员可以免试外语。具体包括:取得外语(从事翻译工作人员及外语教师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评审;获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获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职称评审;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审;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时已取得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含1977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外语成绩达到45分)的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中(Ⅰ)级者申报中级职称评审,通过高(A)级者申报高级职称评 审。[全文]
浙江省人事厅:十一类人免考职称外语
新出台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年满50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全文]
以上内容的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