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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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综合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审核厅内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国土资源听证,承担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
(三)规划处。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承担与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土地规划审核和预审;承担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四)财务处(审计室)。
组织拟订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承担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财政拨付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资源专项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拟订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面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承担耕地补充方案审核、新增耕地监督检查、补充耕地指标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节约集约用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供应、流转等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拟订地价政策,监督管理土地市场秩序,指导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制定与公布;承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助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省人民 *** 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和变更调查工作,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及统计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土地确权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八)矿产资源管理处。
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采矿权审批、矿山储量动态、重要矿区和特定矿种保护性开采、采矿权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承担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九)地质勘查处。
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探矿权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管理地质勘查资质,调处重大地质勘查纠纷;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相关工作。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
(十一)基础测绘处。
拟订地理信息数据共享规则;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测绘发展规划和公共技术标准,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测绘成果;监督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标志;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承担航空摄影和财政资金测绘项目审核工作。
(十二)测绘管理处。
监督管理测绘市场,承担测绘资质资格和地图审核管理工作,调处测绘纠纷;负责测绘标准化、注册测绘师、测绘作业证管理工作;承担外国组织、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地矿、测绘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宣传和指令性业务培训、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人事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五)执法监察局。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和 *** 工作;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办理 *** 案件;监督检查全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弄虚作假,非法批地,于法不容——广东省开平市 *** 非法批地案是怎样?
2002年5月至2005年9月,广东省开平市 *** 采取将集体农用地视作国有未利用地和化整为零等手段非法批地,面积达29785.05亩,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28393.7亩。在全国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期间,该市 *** 不但没有纠正其违法行为,反而继续非法批地;在接受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调查和检查时,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为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处理决定:责成开平市 *** 撤销非法批地文件,将仍保持原貌的22585.13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将已填土而没有建设项目的4899.57亩土地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耕,对在建或已建且符合建设用地报批条件的2300.35亩用地,由开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罚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决定:给予开平市市委书记赵瑞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施昭平(开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市常务副市长梁和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开平市原副市长李学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李学明因涉嫌经济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开平市 *** 办公室主任科员杨广忠(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平市农业局党支部书记梁子贤(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本案是一起性质十分恶劣的非法批地案件。
《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 *** 才有权批准征收土地,其中省级人民 *** 的批地权限还受到数额及特殊土地(基本农田)的限制。开平市作为县级市,市 *** 通过将集体农用地视作国有未利用地和化整为零等手段非法批地,性质十分恶劣。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撤销非法批地的批文、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理决定,以及广东省监察厅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开平市有关党政领导应当为自己的非法批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兴田街米寨村社岭下是否拆迁
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兴田街米寨村社岭下会拆迁已经在准备中,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兴宁市201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3〕665号)文件,决定征收兴田街道米寨村,宁新街道文星村、洋岭居委,福兴街道神光、黄畿、锦华村,宁中镇丝光村属下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405.1605亩,作为兴宁市2013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及国家和省征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兴宁市2013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四至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四至范围为准。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时按实际丈量确认的权属、面积、地类实施补偿):(一)兴田街道米寨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19.6935亩;(二)宁新街道文星村属下水田、鱼塘等地类39.966亩;(三)宁新街道洋岭居委属下未利用地等地类9.423亩;(四)福兴街道神光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270.876亩;(五)福兴街道黄畿村属下水田、旱地等地类57.834亩;(六)福兴街道锦华村属下有林地等地类6.3675亩;(七)宁中镇丝光村属下未利用地等地类1.00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兴田街道米寨村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49950元/亩、旱地42500元/亩、有林地10800元/亩、未利用地9794元/亩。(二)宁新街道文星村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2490元/亩、鱼塘57636元/亩、村庄集体建设用地20584元/亩;洋岭居委补偿标准为:未利用地9740元/亩。(三)福兴街道神光、黄畿、锦华村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水田51390元/亩、旱地45150元/亩、鱼塘56428元/亩、园地24400元/亩、林地10800元/亩、村庄集体建设用地20153元/亩、未利用地10076元/亩。(四)宁中镇丝光村各地类补偿标准为:未利用地9740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实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或发展第三产业。(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地面积15%的比例安排留用地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折算成货币补偿。具体将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三)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具体将按省、市的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8月30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八、征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土地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一律不列入补偿范围。
九、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13年8月21日至2013年9月3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
十、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经市人民 *** 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