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泉州幼儿园高级职称级别比例
近日,福建省教育厅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按照《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精神,部署2022年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
文件附件中,中小学、幼儿园高级和正高级分配名额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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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中小学幼儿园正高名额分配
图2 中小学幼儿园副高名额分配
职称评审需要提交很多资料,其中部分为期刊发表资料。《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16〕142号),对不同职称有关文章发表做出如下规定:
中小学:
正高: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至少1篇为核心);教研、电化教育人员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电教人员1-2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文章、至少2篇为核心)。
副高:1篇;教研、电化教育3篇以上(1篇为教育技术管理)。特殊教育、乡村学校1篇,并被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收录。
一级:1篇被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收录;教研、电教工作人员1篇;特殊教育、乡村学校被校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收录。
说明:公开发表的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文章,限独立撰写或之一作者,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电子刊、一号多刊、报纸等。
幼儿园:
正高: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至少1篇为核心);教研人员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至少2篇为核心)。
副高:1篇;教研3篇以上。特殊教育、乡村学校1篇,并被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收录。
一级:1篇被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收录;教研人员1篇;特殊教育、乡村学校被园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收录。
关于做好2021年福建省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教育# 导语】关于做好2021年福建省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已发布。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21〕46号)精神,现就做好2021年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考 网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参考。
一、评审范围及条件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其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2021年8月31日。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中小学教师评价的之一标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严格实行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
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三)从2020年起,省里不再组织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级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各地在开展中级职称业务考核(片段教学)增加教育教学知识口头测试环节,对已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且合格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教师,在申报中级职称时可免于教育教学知识测试。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由学校负责审核,无需提供给上级教育部门。
(五)为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参与职称评审。
(六)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每年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循环教学不作要求,业务考核可结合所从事的工作进行说课讲课和面试答辩。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到农村学校开展流动青少年宫、校本课程等艺术、体育、科技类活动及课程辅导2年以上视为农村任(支)教经历。
二、评审办法
按照福建省人社厅、教育厅《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闽人社文〔2016〕142号)执行。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三、推荐评审
(一)正高级教师推荐评审
省下达福州市正高级教师推荐人数24名,凡符合正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不受名额限制。推荐参评正高级教师人选中,担任普通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及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推荐指标数的30%。
(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省下达福州市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评审人数380名,各有关单位推荐名额控制数详见(附件1)。
(三)中小学、幼儿园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学校应先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办理核岗手续,岗位空缺情况核定至2021年8月31日止。核定后根据本校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省属学校按原有的空缺岗位推荐办法执行。县(市)区、市属学校教师空缺岗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划分,7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竞争推荐,3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参加竞争推荐。在上述两个部分竞聘(评)人员少于空缺岗位数的情况下,应将空岗调剂使用,但30%部分的空缺岗位最多只能调整出50%,学校应留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空间,以鼓励优秀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县(市)区、市属学校在空缺岗位调剂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须报市教育局、人社局批准后执行。学校按核岗后的空缺岗位数等额推荐申报晋升人员。
四、推荐评审程序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和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正高级教师职称,市人社局、教育局负责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及市属学校中级、初级教师职称,县(市)区人社局、教育局负责组织评审所属学校中级、初级教师职称。民办学校教师、编外合同教师由人事 *** 机构按以上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向学校所在地教育局申报。基础教育集团按有关规定试行开展中、初级职称自主评聘。
(一)学校应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及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填写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依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校(单位)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内公示。经公示没有问题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公示情况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称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同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福州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局。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负责对所属学校申报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县(市)区属学校申报省评、市评的推荐人选材料经当地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报福州市教育局。省、市属学校负责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人选材料报福州市教育局。
(五)福州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委对高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及申报材料审核评议,福州市职改办对考核、评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材料经专家评委审核评议后,按省里下达的推荐人数等额择优推荐,经福州市职改办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职改办。
五、工作要求
(一)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县(市)区、省、市属学校应认真学习,掌握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和要求,抓紧时间、合理安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推荐评审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建立投诉机制,畅通教师 *** 渠道。严厉查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日常考核和聘后管理,通过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竞争上岗、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能上能下。
(二)积极探索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制度;“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
(三)申报人员应将公开发表的论文进行网上检索,登陆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确认刊载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本专业、本学科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正高级教师申报人员应提供核心期刊刊物索引。学校应对刊物检索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在申报人员提供的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页及电子期刊下载页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按照省有关规定,职称评审不再收费。
六、材料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材料要求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教师报送材料的指导和审核工作。申报人员应按“申报人员送审材料清单”(附件15、16)要求提供有效、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分类整理成册、做好目录、编好页码,按要求装袋。
福州市教育局职改办将对高级教师申报材料按照“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目录”(附件14)进行初审,对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将需补正的内容通过有关县(市)区教育局和省、市属学校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员。初审结果不作为评审最终通过的依据。
(二)时间安排
1.2021年11月11日-12日,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报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2号楼1229室,下同)。
2.2021年12月9-10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申报材料报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3.2022年1月10日-11日,中学高级教师、市属学校中级教师申报材料报福州市教育局人事处。
4.县(市)区评审的中级职称收件时间由各县(市)区安排,县(市)区应于2021年11月底前将评审计划和岗位空缺情况一览表报福州市职改办备案。
逾期未报送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职称申报资格。县(市)区教育局、学校在报送材料的同时须提交对应的《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13),并附表格电子版和1张2寸证件照,证件照背面用铅笔注明单位和姓名。
(三)业务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本通知中有关附件表格可登录福州市教育局网站(),从“通知公告”栏目中的通知文件中下载。
1.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名额控制数
2.县(市)区及省、市属学校中、高级岗位空缺情况一览表
3.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申报表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5.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
6.福建省幼儿园教师晋升职务评审简明表
7.申报人员诚信、师德书
8.承担教学工作量证明
9.担任班主任工作证明
10.学生课堂满意率证明
11.任现职期学科循环教学证明
12.福州市乡村教师证明
13.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汇总表
14.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申报人员评审材料目录(作为材料袋封面使用)
15.申报人员送审材料清单(学校提交部分)
16.申报人员送审材料清单(个人提交部分)
17.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18.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19.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支)教情况登记表
20.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基本情况摘要
福州职称评定
福州职称评定: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为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取消正高级教师条件中第十一条第3点“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或个人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者与班主任(德育)工作相关的市级以上专项表彰”和高级教师第十五条第2点中“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要求。
在特殊教育学校、农村学校累计任教满25年以上且仍在特教或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采取“定向评审、定向使用”的办法进行申报。
评审 *** :
按照福建省人社厅、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闽人社文〔2016〕142号)执行。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
(一)正高级教师推荐评审。
省厅下达福州市正高级教师推荐人数26名,凡符合正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推荐参评正高级教师人选中,担任普通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及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的人选原则上不超过推荐指标数的30%。
(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省厅下达福州市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名额732名,评审名额610名,各县(市)区、市属学校推荐名额控制数详见。
(三)中小学、幼儿园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
1、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
2、学校应先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办理核岗手续,岗位空缺情况核定至2022年8月31日止。核定后根据本校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省属学校按原有的空缺岗位推荐办法执行。
3、县(市)区、市属学校教师空缺岗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划分,7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竞争推荐,3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参加竞争推荐。在上述两个部分竞聘(评)人员少于空缺岗位数的情况下,应将空岗调剂使用,但30%部分的空缺岗位最多只能调整出50%,学校应留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空间,以鼓励优秀青年教师专业成长。
4、按照“县管校聘”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办法,县(市)区、市属学校可在核定的岗位总量中进行岗位统筹,具体使用办法、情况经教育、人社主管部门核定后组织申报。
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闽财会[2004]3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事局,省直各厅、局(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会计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高级于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八日
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并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省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一篇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专业论文(限独著或之一作者,下同;字数在1500字以上),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含审计师资格,下同)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一项以上者;或具备规定学历,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的会计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提前时间不超过2年),具备下列条件二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荣获 *** 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被设区市以上财政、人事部门授予先进会计工作者、先进财政工作者或荣获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二、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等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三、在省、部级以上刊物正式发表3篇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财会专业论文(累计字数达6000字以上)。
四、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二万字),材料经采用确认效果较好。
五、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以上举办的会计知识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第七条 其他条件
掌握1门外语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或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水平
一、具有较系统的财务会计理论水平,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预测,提出有价值的改进建议。
三、具有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
第九条 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二、具有组织和指导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经济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审计和评估业务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解决财务会计业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开展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工作创新,克服困难,圆满完成任务,业绩显著。
二、参加设区市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调查、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等审定中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或措施并被采纳,取得成效。
三、在改进财务和会计管理,完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参与单位经营、管理决策,加强经济核算和管理,促进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或省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成绩显著。
四、负责或执笔拟制、修订有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规划、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会计监督检查方案等,实施效果明显;或撰写的学术论文、工作调研报告、管理建议书等,对实际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在运用中效果显著。
五、担任企业股份制改制、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组建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基建审价项目负责人并签署业务报告。
六、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和二级、三级复核人员坚持准则、规范执业,所经办的审计、评估、基建审价等业务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成绩显著。
七、直接参与 *** 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问题或偷税、走私案件的检查;或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对疑难复杂经济案件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 *** 或部门立功嘉奖或通报表扬。
第四章 评审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价工作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领导下,由省会计职改办具体组织实施;资格评审工作由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评委库随机抽取产生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评审委员库的组建及委员抽取办法,按照省人事厅《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务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执行。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原则上每年之一季度召开上一年度的评审会,申报人员应在当年11月份将评审材料报送至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会计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考试成绩合格证,并在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报送的材料及格式要求:
1、设区市或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职改办的委托评审函1份。
2、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等原件并各复印l份,复印件须经主管(推荐)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
3、单位(公司)简介(附件1)1份。
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必须用正式表进行填写,如用打印粘贴的,在粘贴交接处力口盖本单位公章。
5、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另附复印件(要求有杂志封面、目录和封底)2份。
6、《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简明表》(附件2)一式25份,必须用A4复印纸正反两面打印并装订完整,加盖公章。
7、任现职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意见一式25份,字数应在1500字左右,须写明申报人的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表现、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等(根据本办法中评审的条件来说明)。
8、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的申报人员考核表。
9、相关业绩材料、文件、证书、奖状等复印件。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以A4复印纸复印并加盖推荐(主管)部门的公章方为有效,未加盖印章的一律不采用。
第十五条 本评审办法中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等均指获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所取得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办法中的“财务会计工作,包括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评审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审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