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音流行音乐专业考什么
浙音校考考试内容不同的专业考试的科目不一样,各专业具体考试科目要求及分值比例如下所示:
音乐表演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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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乐演唱
▲专业初试
●美声演唱
自选歌曲四首:两首中国歌曲(可以是民歌或“五四运动”以来的创作歌曲)、两首外国歌曲(可以是艺术歌曲、歌剧咏叹调或清唱剧)。考生演唱网上报名时确定的其中两首初
试曲目。
●民声演唱
自选中国歌曲四首:可以是民歌、中国歌剧选曲、戏曲或改编戏曲片段,创作歌曲等。
考生演唱网上报名时确定的其中两首初试曲目。
★初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划定初试合格名单原则:
按不高于美声、民声招生计划数的4倍分别划定,且初试成绩不低于60分。
▲专业复试
⑴考生演唱网上报名时确定的自选歌曲中的两首复试曲目,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
⑵乐理(考试时间60分钟):考试要求详见《乐理》B级考试大纲。
⑶视唱练耳(其中练耳以听音笔试形式考试):考试要求详见《视唱练耳》B级考试大纲。
注:
①所有歌曲必须用原文演唱。
②咏叹调必须用原调演唱。
③不得演唱流行歌曲。
④不得自带伴奏人员或伴奏带,考生如需伴奏,请提供五线谱钢琴伴奏谱,并按原调谱面(艺术歌曲除外)演唱;如提供伴奏谱不符合要求,考生须清唱。
■分值比例及合格线划定原则:
⑴初试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演唱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满分100分)=复试演唱成绩。
⑵乐理、视唱练耳作为过关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两门科目过关合格线按声乐演唱招考方向独立划定,原则上乐理、视唱练耳两门单科成绩均达到60分为过关合格。如该招考方向考生乐理、视唱练耳单科成绩达到60分的人数低于参加该招考方向复试人数的80%,则下调单科合格分数线至该科合格人数达到该招考方向参加复试人数的80%为止。
⑶划定专业校考合格线原则:按不高于美声、民声招生计划数的3倍分别划定,且专业校考成绩不低于70分。
2.钢琴演奏
▲专业初试
⑴自选技术性练习曲一首(从下列作曲家的练习曲中任选一首:肖邦、李斯特、拉赫玛尼诺夫、斯克里亚宾、里盖蒂、巴托克、斯特拉文斯基、德彪西、普罗科菲耶夫)。
注:肖邦练习曲作品10之3、6及作品25之1、2、7除外。
⑵巴赫十二平均律一组(包含前奏曲与赋格)。
★初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划定初试合格名单原则:
按不高于钢琴演奏招生计划数的4倍划定,且初试成绩不低于60分。
▲专业复试
⑴自选技术性练习曲一首(从下列作曲家的练习曲中任选一首:肖邦、李斯特、拉赫玛尼诺夫、斯克里亚宾、里盖蒂、巴托克、斯特拉文斯基、德彪西、普罗科菲耶夫),可与初试练习曲相同。
注:肖邦练习曲作品10之3、6及作品25之1、2、7除外。
⑵自选古典奏鸣曲中的一个快板乐章(如海顿、莫扎特、贝多芬、舒伯特)。
⑶自选除巴洛克时期、古典时期以外的乐曲一首。
⑷乐理(考试时间60分钟):考试要求详见《乐理》B级考试大纲。
⑸视唱练耳(其中练耳以听音笔试形式考试):考试要求详见《视唱练耳》B级考试大纲。
注:初、复试演奏曲目必须是钢琴独奏作品。
■分值比例及合格线划定原则:
⑴初试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演奏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满分100分)=复试演奏成绩。
⑵乐理、视唱练耳作为过关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两门科目过关合格线按钢琴演奏招考方向独立划定,原则上乐理、视唱练耳两门单科成绩均达到60分为过关合格。如该招考方向考生乐理、视唱练耳单科成绩达到60分的人数低于参加该招考方向复试人数的80%,则下调单科合格分数线至该科合格人数达到该招考方向参加复试人数的80%为止。
⑶划定专业校考合格线原则:按不高于钢琴演奏招生计划数的3倍划定,且专业校考成绩不低于70分。
3.中国乐器演奏
▲专业初试
●除大提琴、低音提琴、民族打击乐外的中国乐器演奏自选两首不同风格的乐曲。
●大提琴或低音提琴演奏
⑴自选音阶练习一条。
⑵自选练习曲一首。
●民族打击乐演奏
⑴军鼓:自选练习曲或乐曲一首。
⑵自选大鼓、排鼓或板鼓乐曲一首。
注:军鼓、大鼓、排鼓、板鼓须使用考场提供的乐器,鼓棒自备。
★初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划定初试合格名单原则:
按不高于各乐器招生计划数的5倍分别划定,且初试成绩不低于60分。
▲专业复试
⑴●除大提琴、低音提琴、民族打击乐外的中国乐器演奏自选两首不同风格的乐曲。
●大提琴或低音提琴演奏
自选协奏曲或奏鸣曲的一个乐章,或大、中型独奏乐曲一首。
●民族打击乐演奏
①军鼓:自选练习曲或乐曲一首。
②自选大鼓、排鼓或板鼓乐曲一首。
注:军鼓、大鼓、排鼓、板鼓须使用考场提供的乐器,鼓棒自备。
⑵乐理(考试时间60分钟):考试要求详见《乐理》B级考试大纲。
⑶视唱练耳(其中练耳以听音笔试形式考试):考试要求详见《视唱练耳》B级考试大纲。
注:
①复试曲目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
②初、复试一律不使用伴奏。
③乐器范围:竹笛、唢呐、笙、民族打击乐、二胡、板胡、大提琴、低音提琴、古筝、扬琴、古琴、琵琶、柳琴、中(大)阮、三弦、箜篌。
■分值比例及合格线划定原则:
⑴初试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演奏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满分100分)=复试演奏成绩。
⑵乐理、视唱练耳作为过关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两门科目过关合格线按中国乐器演奏招考方向独立划定,原则上乐理、视唱练耳两门单科成绩均达到60分为过关合格。如该招考方向考生乐理、视唱练耳单科成绩达到60分的人数低于参加该招考方向复试人数的80%,则下调单科合格分数线至该科合格人数达到该招考方向参加复试人数的80%为止。
⑶划定专业校考合格线原则:按不高于各乐器招生计划数的4倍分别划定,且专业校考成绩不低于70分。
4.西洋乐器演奏
▲专业初试
●小提琴演奏
⑴音阶:自选一个调三个八度的单音音阶、琶音、双音音阶(三、六、八、十度和换指八度)。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中提琴演奏
⑴音阶:自选一个调三个八度的单音音阶、琶音、双音音阶(三、六、八度)。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大提琴演奏
⑴音阶:自选一个调三个八度的单音音阶、琶音、双音音阶(三、六、八度)。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低音提琴演奏
⑴音阶:自选一个调的三个八度音阶、琶音。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竖琴演奏
⑴音阶:自选一个调的音阶、琶音。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注:须使用考场提供的乐器。
●长笛演奏
⑴音阶:自选大、小调音阶及琶音,用连音及断奏两种 *** 演奏。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双簧管演奏
⑴音阶:自选大、小调音阶及琶音,用连音及断奏两种 *** 演奏。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单簧管演奏
⑴音阶:自选大、小调音阶及琶音,用连音及断奏两种 *** 演奏。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大管演奏
⑴音阶:自选大、小调音阶及琶音,用连音及断奏两种 *** 演奏。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小号演奏
⑴音阶:自选大、小调音阶及琶音,用连音及断奏两种 *** 演奏。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圆号演奏
⑴音阶:自选大、小调音阶及琶音,用连音及断奏两种 *** 演奏。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长号演奏
⑴音阶:自选大、小调音阶及琶音,用连音及断奏两种 *** 演奏。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大号演奏
⑴音阶:自选大、小调音阶及琶音,用连音及断奏两种 *** 演奏。
⑵练习曲:自选练习曲一首。
●打击乐演奏
⑴军鼓:自选练习曲或独奏曲一首。
⑵键盘类打击乐或定音鼓:自选练习曲或乐曲一首。
注:军鼓、马林巴、定音鼓须使用考场提供的乐器,鼓棒自备。
●管风琴演奏
⑴自选复调作品一首。
⑵自选乐曲一首。
注:两首作品不超过10分钟,须使用考场提供的钢琴完成考试项目。
★初试成绩不计入总分
★划定初试合格名单原则:
按不高于各乐器招生计划数的5倍分别划定,且初试成绩不低于60分。
▲专业复试
⑴●小提琴演奏
①自选巴赫无伴奏奏鸣曲或组曲慢乐章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中型炫技性乐曲一首。
●中提琴演奏
①自选巴赫无伴奏组曲中的一个乐章。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中型炫技性乐曲一首。
●大提琴演奏
①自选巴赫无伴奏组曲中的一个乐章。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中型炫技性乐曲一首。
●低音提琴演奏
①自选独奏作品一首(协奏曲、奏鸣曲除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中型炫技性乐曲一首。
●竖琴演奏
①自选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大、中型乐曲一首。
注:须使用考场提供的乐器。
●长笛演奏
①练习曲:自选技巧性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型乐曲一首。
●双簧管演奏
①练习曲:自选技巧性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型乐曲一首。
●单簧管演奏
①练习曲:自选技巧性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型乐曲一首。
●大管演奏
①练习曲:自选技巧性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型乐曲一首。
●小号演奏
①练习曲:自选技巧性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型乐曲一首。
●圆号演奏
①练习曲:自选技巧性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型乐曲一首。
●长号演奏
①练习曲:自选技巧性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型乐曲一首。
●大号演奏
①练习曲:自选技巧性练习曲一首。
②自选协奏曲的之一乐章,或第二、三乐章,或大型乐曲一首。
●打击乐演奏
①军鼓:自选练习曲或独奏曲一首。
②键盘类打击乐或定音鼓:练习曲或乐曲一首。
注:军鼓、马林巴、定音鼓须使用考场提供的乐器,鼓棒自备。
●管风琴演奏
①自选练习曲或技巧性作品一首。
②自选浪漫主义时期乐曲一首。
注:两首作品不超过15分钟,须使用考场提供的钢琴完成考试项目。
⑵乐理(考试时间60分钟):考试要求详见《乐理》B级考试大纲。
⑶视唱练耳(其中练耳以听音笔试形式考试):考试要求详见《视唱练耳》B级考试大纲。
注:
①复试曲目不得与初试曲目相同。
②初、复试一律不使用伴奏。
③一律不演奏华彩乐段。
请问浙江省的中级职称分有哪些专业?
中级职称申报专业:
林业专业: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经理、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经济林、园林、林业工程等。
建设工程专业:城乡规划、建筑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电气、造价、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筑施工安装、环卫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等。
土地管理专业: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评价、土地价格评估与监测、土地整治、土地技术咨询与服务等。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装备与系统、广播视听及家用电子技术产品、电子系统工程、电子专用设备、电子仪器与测量、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等。
水利电力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测量、水利水电工程电气、水利水电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热能动力工程、能源动力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
交通运输专业:道路与桥梁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交通工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规划、工程施工、养护、维修和技术管理等。
测绘专业: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等。
机械专业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汽车工程热处理、制冷、电器仪表、机电一体化等。
化工专业包括:石油化工、天然气化工、橡胶、化肥、农药、酸、碱、盐、涂料、腐蚀、高分子材料、煤化工、化工工艺、化学分析、理化检验、塑料等。
冶金专业包括:金属冶炼、煤焦化、烧结、炭素、热工、采选矿、冶金机械设备等。
粮食专业包括:粮食加工、粮食机械等。
注意:部分如计算机软件、通信等专业需参加全国考试,不能通过评审模式来获取职称。
急!关于高中音乐教师的职称评定!
天教人[2006]234号
关于做好2006年中专及中小学教师职务
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中小学、县直属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了做好2006年全县中专、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教育管理、实验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台州市教育局台教人(2006)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通过评审,激发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实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引导他们努力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育教学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二)要按照《台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宏观控制实施意见》(台人专[2004]93号)文件精神,优化结构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教育管理、实验等人员的岗位,切实转变用人机制,增强岗位意识和职责意识,强化岗位聘任,优化队伍结构。
(三)坚持以考核结果为评审依据。对推荐晋升职务的,其要求的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都应在合格及以上。对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凡由于师德原因考核不合格的教师,除了当年不能推荐晋升外,并要重新计算任职年限,在其随后三年必须考核合格,方可推荐评审。
(四)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队伍的建设,对属于教师编制,从事团组织、少先队、班主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成绩突出且有育人“典型事例”的教师,可评审德育学科教师职务。德育学科教师职务由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着重考核申报者“育人”实绩,对教学工作量不作硬性要求,不搞照顾,申报对象的“典型事例”,必须在学校进行公示,并由所在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
二、评审范围、对象及条件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1、中专、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推荐对象仍按中专、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2、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仍按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教人[2001]279号的规定执行。
3、中小学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是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4、中小学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是指中小学校中,专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教师资格不作硬性规定。
(三)学历、资历的规定。
1、学历基本要求:(1)小学、幼儿教师: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2)初中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3)高中教师(含职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对后取得基本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后的任职时间为,推荐高级职务的,取得学历后要满3年;推荐中初级职务的,取得学历后要满2年;非本专业学历的再顺延1年。
2、凡城区中小学、幼儿园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晋升小学高级(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的,要求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晋升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要求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
3、对于45周岁及以下的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年限:
(1)初定:定中学三级: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定中学二级:大专毕业工作满三年,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定小学一级: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定小学二级: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
(2)评定:小学二级评小学一级:小学二级任职要满三年;小学一级评小学高级:小学一级任职要满五年;小学教师本科毕业满一年:可以评小学高级;中学二级评中学一级:中学二级任职要满四年;小学高级、中学一级评中学高级: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任职要满五年。
(3)转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转岗后不再申报晋升原系列职务,转岗期限一年(前后任职年限可累加)。
5、破格晋升:对教学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务件可不受学历或任职年限的限制,可破格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破格晋升高级职务的条件仍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破格晋升中级职务的条件仍按台职改(1992)5号、(1994)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具备规定学历,任职年限的提前最多不超过一年。
6、优先推荐条件:在核定的单位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继续执行台教人(1998)168号文件的规定。
7、中小学教育管理、实验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的学历、资历必须按浙人专[2004]147号《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和《浙江省中小学校实验职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转评中小学教育管理和实验职务资格的对象,在学历上暂不作要求。
(四)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要求: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职务的,任现职期间,要求担任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两年及以上(担任学校行政职务的教师除外)。
(五)晋升高级职务的送审论文的条件:中学高级仍按台教人(1996)142号、中专高级讲师仍按台教人(1998)169号文件规定执行,送审的两篇论文的鉴定结果必须在基本具备及以上。具体要求:推荐高级职务的,至少有两篇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论文(专著、经验总结、教材、科研报告),已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省级会议上交流或已获优秀论文评选台州市二等奖以上(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允许有一篇在台州市教研会包括学术会上交流或获台州市优秀论文评选三等奖并收入汇编),论文内容与所教学科对口,兼任教师的行政人员,至少有一篇所任教专业论文。推荐中级职务的,要求有能反映本人学术知识水平或业务能力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在乡镇(街道)以上教研会上交流,或在县(市)以上刊物上发表。评审高级职务的送审论文和专家鉴定意见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论文和专家鉴定结果不作为评审依据。
中小学教育管理、实验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的论文鉴定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助理研究员职务的,不需要进行论文鉴定。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非计算机应用专业毕业的晋升教师职务者,均应取得《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Windows2000/XPOffice)(新三级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规定的模块考核合格证书。
(七)外语水平的要求:中专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按浙人专(2004)23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从今年起中、高级职务的申报对象必须提供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评审通过人员的合格成绩单原件,中级由市人事局统一注销,高级由高评委统一注销,未通过人员的合格成绩单原件退还给申报对象。
凡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的,仍按台教师(2000)37号文件要求,取得台州市教育局颁发的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根据台州市教育局台教师[2005]244号文件规定,凡1964年1月1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者,从2007年起必须取得外语合格证书。
中小学教育管理、实验系列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对象,职称外语成绩不作要求。
(八)普通话水平的要求: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具体要求是普通话口语课或语言课教师要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课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教师要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实验人员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九)参加继续教育条件的掌握问题。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任、评聘的必备条件之一,从1998年起,在担任现教师职务期间要达到平均每年48学分(高中教师时间截止2005年12月31日,初中及以下教师时间截止2006年8月31日)。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申报高级职务的须提供《继续教育结业证书》,中专教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但对学分不作具体要求。
现任中专、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含民办学校),推荐评审教师职务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的,必须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并在领证后的每五年中,按计划继续参加提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凡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长(不含民办学校),必须取得《浙江省中小学校长“九五”培训结业证书》,否则不得推荐评审。
根据台州市人事局台人培(2006)96号文件精神,今年晋升对象必须取得《电子政务(商务)》或《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素质与能力》培训合格证书。
(十)支教要求。根据台教人[2004]275号文件精神,凡1962年9月1日后出生直接分配、录用在老城区中小学(指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不含高中和幼儿园、不含特教学校和民办学校,下同),在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才可推荐评审,1957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直接分配、录用在老城区中小学,在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与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建立联系制度,联系时间为一年,联系期间,每学期为联系学校上公开课、观摩课四次及以上,并有详细的原始记录,方可推荐评审。
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在农村或欠发达地区支教一年的经历。
未经教育局同意,擅自到其他学校任教的教师不得申报任何教师职务的评审。
(十一)说课要求。根据有关要求继续将说课成绩作为晋升中、高级职务的推荐条件,晋升中学高级教师对象说课继续由台州市教育局组织;晋升中级职务的教师,说课活动由县教育局组织。(中专、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暂不作要求)。
(十二)今年允许长期在教育管理和实验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的任职资格,其学历、资历条件按照浙人专(2004)147号文件执行。
1、对于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对象从初级评委开始评审,通过评审的人员,同时推荐到上一级评委会评审。
2、对于已经取得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对象,先进行转系列评审。转评通过后,同时逐级推荐到上一级评委会评审。
3、从明年起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先转系列,再晋升。
(十三)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的其他推荐条件:仍按台教人(1996)142号、(1998)16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送审材料要求
评审材料是评审的依据,提供的材料要求实事求是,一律以《考核表》中记载的为准,各栏目的内容要充实,字迹要清楚,只填写任现职以来的业绩,要用蓝(黑)色墨水填写。推荐单位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评审材料要在学校公示(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申报人要签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当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已取得资格的将取消其评审结果。
为了保证推荐评审工作正常进行,各学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逾期不再受理(其中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评审者,必须同时送交当年备课笔记或教学反思材料)。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希望各校领导务必严格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评审时必须坚持实行本人申报,群众与组织推荐相结合、考核组集体量化赋分,择优推荐的原则,保质保量完成本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评审材料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一)以乡镇(街道)中小学、县属学校为单位报送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表一份(软盘一张,用电子表格Excel输入),并按以下顺序填写:
中学:政治(德育)、历史、地理、社会、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劳技(专业课)、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
小学:思想品德(德育)、语文、数学、常识、劳技、成教专干、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幼教。
(二)以校为单位分初级、中级、高级职务将晋升职务人员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分别贴在A4白纸上。
(三)申报中级以上任职资格对象应按送审材料清单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非原件装订的需将原件另外装袋,用于送审时验证。因年龄原因而免于提供某方面证书的,请在相应的位置附贴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免于提供何种证书的理由),并根据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晋升高级职务的中专、职业中学专业课、“小中高”教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和实验人员一式40份,其他教师一式25份。
2、《论文专家鉴定意见表》。晋升高级职务的中专、职业中学专业课、“小中高”教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和实验人员一式44份,其中4份(含一份原件)粘贴在评审表15页,另外40份粘贴在综合表背面。晋升中学高级一式29份,其中4份(含一份原件)粘贴在评审表15页,25份贴在综合表后面。
3、优先推荐和破格晋升对象,须填写《优推审批表》或《破格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相关材料原件。同时在评审表、综合表中注明“破格”、“优推”字样。
(四)初定级任职资格的报送材料仅为学历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年度考核表和本学科年度教学总结,校级公开课和《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基本素质能力》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送评工作时间安排
1、评审中学高级论文送审时间为7月16日至7月18日。
2、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具体方案审批表送报时间为8月25日前。
3、推荐中专、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高级职务和高级实验师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8月26日。
4、推荐“小中高”职务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的材料报送时间为8月26日。
5、推荐中学高级职务的,材料报送时间为9月18日。
6、推荐中学中、初级职务的,材料报送时间为9月20日。
7、推荐小学中、初级职务的,材料报送时间为9月22日。
8、推荐中小学中、高级职务的(含“小中高”不含专业课教师),说课内容:初中为初二年级教材(二年级不开设的学科,为一年级或三年级教材);普高为高二年级教材(高二不开设的学科,为高一教材);职业中学普通课为高—年级教材;小学为六年制八、十等册教材;幼儿园为大班教材(不分学科)。
附件:
1、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表
2、送审材料清单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
5、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具体方案报批表
6、台人专[2004]93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宏观控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教师职务 评审 通知
抄送: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天台县职改办
天台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8月10日印发
附件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评委会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
评委会主管部门(盖章) 评委会开会时间______________
序号 姓 名 工 作单 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行政职务 更高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从事何专业工作 专业工作年限 现任职资格 现聘任职务 推荐任职资格名称 外语成绩 计算机考 核成 绩 单位考核情况 下一级评委会推荐评审情况 继续教育情况 符合破格条件 评委会主 管部 门意 见 系列主管部门意见 备 注
名称 评审时间 名称 聘任时间 评委总人数 出席人数 赞成数 反对数
注:本表由各评委会主管部门填写,报系列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审核。本表一律用A3纸打印。
附件2:
送审材料清单(中级以上任职资格)
1、汇编材料1本。(按以下序号装订,要有封面、目录和页码)
序号 装订材料名称 份数 备注
1 晋升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份
2 学历证书复印件 1
3 任职资格复印件 1
4 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1套
5 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
6 外语合格证书复印件 1
7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免考审批表复印件 1
8 普通话等级证书复印件 1
9 继续教育结业证书,继续教育学分通知卡 1
10 公共课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
11 任现职内年度考核表原件 1套
12 指导教师或公开课证明 1
13 荣誉证书复印件 1
14 论文及获奖证书复印件(评奖限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业务部门和教育学会,刊物发表的要复印封面、封底、目录、正文)。 1
15 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原件 1
说明:申报中学高级任职资格对象的两篇送审论文要用原件装订,注明“送审论文”,并订在论文的最前面(表态在杂志、书籍等公开刊物上的请勿装订)。
2、综合表原件1份,评审表一式3-4份(高级4份,中级3份,初级2份)。
3、继续教育手册及学分卡原件。
附件3: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提供的和种表格、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年 月 日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
如有隐瞒,愿承担相应责任。
单 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试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校的教育管理水平,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小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是根据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各级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明确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办法和任期。
二、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评聘对象是指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相关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规划、培训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三、我省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定为: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不设研究员职务。副研究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助理研究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研究实习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评聘工作要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的特点,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管理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五、申请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六、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1、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
2、基本掌握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助理研究员
1、担任研究实习员4年以上;获博士学位;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2年以上。
2、具有较系统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独立进行研究工作。
3、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或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论文;或获优秀论文评选县级二等奖、市地级三等奖以上。
(三)副研究员
1、担任助理研究员5年以上;获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2年以上。
2、在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有较深入的、创造性的研究,能够根据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较高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研究解决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中的问题。管理经验丰富、效果显著。
3、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论文,并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者获优秀论文评选市地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有专著。
七、大学毕业生初次确定中小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92]1号和浙职改[1992]7号文件执行。
八、对于首次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资历条件要求如下:
(—)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7年以上者;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毕业及1970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0年以上者,可申报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二)获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者;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5年以上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九、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渐人职(1999)210号、浙职改办(199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申报晋升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须取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2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十、普通话水平要求,根据原省教委、省语委《关于在教师中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浙语(1999)5号)精神,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均应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测试成绩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十一、申报中小学校教育管理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外语不作要求。
十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研究员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中3项者,可破格推荐副研究员职务任职资格。
(—)学校教育管理的业务骨干,在管理上有较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成绩显著,在同行中具有—定知名度。
(二)获国家、省部级或市地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中小学校教育管理业绩突出,效果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者。
(四)任现职以来,有两篇论文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或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或获得优秀论文评选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
(五)正式出版过较高价值的中小学校教育管理方面专著。
(六)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
十三、中小学校教育管理的中级、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由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大学毕业生初次确认工作由各市负责。
十四、申报对象的评审材料要求参照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五、本试行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能负责解释。
音乐职称怎么考
不用考,是评定的。
以中级职称的评定条件为例。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查核合格,可评为中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浙江音乐联考要考什么?具体内容
2015年浙江省普通高校音乐类专业招生实行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音乐类专业统考”),专业考试科目为:视唱听音、声乐、器乐三门。
考试要求
1. 视唱听音:
(1)视唱:考生随机抽取一道“简谱”或“五线谱”视唱试题,根据老师所给该道题之一个音的音高定调进行视唱。
(2)模唱:考生随机抽取一道模唱试题,根据老师所弹奏的内容进行模唱。
2. 声乐:考生独唱自选歌曲1-2首,背谱演唱,总时间不超过三分钟。考生自备乐谱,由考点统一安排伴奏(每组考生在考前半小时进行合伴奏一次)。考评教师可要求考生选唱其中的某一部分。
3. 器乐(钢琴或其它乐器):考生演奏自选练习曲、乐曲各一首,背谱演奏,时间不超过五分钟。考评教师可要求考生选奏其中的某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