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评的职称全国通用吗?这都不通用还有啥通用?
对于要评职称的人才来说,职称是否可以全国通用是一直存在的疑问,不知道自己办理的证书到底是不是全国通用的,一个是证书真假问题,另外一个是证书办理部门的问题,针对人社局评的职称全国通用吗这个问题余老师来进行解答。
先来简单地分析一下,早在2018年的时候,多市人社局就发过来这么一篇通知:关于调整外地职称认定办理事项的通知,大致讲为遵循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对持有外地职称证书原件的用人单位应直接予以认可,如果不放心,也可以自行进行检验等类似说法,简单来说,就是抛开繁琐的职称使用限制,为人才提供便利,如特殊要求,再考虑做单独的认定和检验!
其实不仅仅是这一条,现在很多城市,已经开始要求职称办不再对外地的证书进行认定,不得不说,方便了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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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分辨办理的工程师职称全国通用?
章代表着一切,目前市面上的工程师职称都是以人社厅为主,想知道工程师职称是否全国通用,就得知道您办理的是什么证书,在您办理的时候应该先问问你们这里职称哪个部门颁发,是国家相关部门办理的吗?
一般职称上面的章都是某某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某某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这两种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最多的,许多企业资质办理的时候用的证书都是这种。不过劳动局、人民 *** 、建设厅等部门办理的证书理论上也是可以的,就是使用率比较低。
目前工程师职称基本上只要是国家相关部门办理的都全国通用,以人社局职改办的证书为主,也就是说人社局办理的工程师职称一般都是全国通用的,但是 *** 办理的证书也同样认可。
重新认定的话,还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当时人社部门给出的回复是,不可以直接使用外省取得的职称证书,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证书除外,其他均需要参加重新认定,认定没有问题之后才能正常使用。
重新认定除了提供职称证书原件之外,还需要提供配套的申报表或者是公示文件。这里我们不做结论。
在2020年9月,上海市人社局、江苏省人社厅、浙江省人社厅以及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联合发布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的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三个方面:1、职称互认;2、职业资格互认;3、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虽然适用范围仅限在示范区的企事业单位,但是它开启了职称在区域内流动的先河,有理由相信,未来它会影响更多的地区。
如果根据现行政策来说,以目前职称使用来说,按照各地认可程度来要求,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2021年,中国人社部的全国职称查询系统试运行就打破了这个规律!全国职称查询系统的出现,势必是为了人才职称全国通用打下基础,不然没有存在的必要和意义,单纯这一点,职称全国通用就指日可待!
上海浙江江苏二级建造师什么时候能跨地区注册?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7月1日起施行!
1、二建等允许跨区注册,统一考试合格标准和职称评审标准。
对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等职业资格考试项目, 实行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式样 。对考试合格人员, 允许跨区域注册执业 。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在部分专业技术领域探索 实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方式 , 推进 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资质互认 。示范区内工作经历视作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基层工作经历。
2、职称互认。
在两省一市已经按照国家规定评聘 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在示范区内跨域从事与原专技职务相同或相近工作的, 无需复核或者换发职称证书 。
对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示范区内就业的, 不再要求对技能水平进行重新评价 。
3、推动继续教育资源共享。
在示范区内 实行继续教育学时(分)互认、证书互认。
4、探索推进医保目录、医保服务一体化。
完善医保异地结算机制,在示范区内全面实现异地就医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通知全文:
上海市人民 *** 、江苏省人民 *** 、浙江省人民 *** 印发《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 *** 各委、办、厅(局),青浦区人民 *** 、苏州市人民 *** 、嘉兴市人民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 ***
江苏省人民 ***
浙江省人民 ***
2020年6月10日
12省份明确证书直接对应职称!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的文件精神,各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对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截至目前, 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湖北、安徽、江苏、浙江、陕西、海南、广西 等省份已经明确了对应职称资格,并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条件。
附件: 国家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
(以上列表为所有省份汇总,具体省份请官网查看)
江苏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目录》表所列26项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二、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继续有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应相应系列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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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浙江省
一、在保持初级、中级、高级工程师三个等级基础上,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以培养和造就“行业大家”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把品德放在评价的首位,根据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以反映技术水平、能力贡献、岗位履职为重点,制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正高级工程师评价标准。
二、各级别工程师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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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湖北省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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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安徽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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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四川省
一、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根据我省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或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或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三、取得出版、计算机软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见附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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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福建省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执业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其中,对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或一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建造师或二级造价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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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黑龙江省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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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海南省
一、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已经取消的质量等部分职业资格,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仍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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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上海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于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工程技术职务。其中,对于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对于取得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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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陕西省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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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重庆市
一、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取得出版等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于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部分职业资格,按照原文件规定存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依然有效,用人单位亦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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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图列表为易忽视的部分职业资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药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护士执业资格、医师资格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同时根据我区实际,结合行业队伍发展需要,取得执业兽医、注册会计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等12项准入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取得出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通信、机动车检测维修、社会工作者、银行业、资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税务、会计、审计、统计、经济、卫生、翻译等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对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招标、物业管理、管理咨询等这8项资格证书的人员,明确其仍具备合法资格,在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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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程师职称全国通用吗?
可以通用。
申报条件
对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
(3)本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5年;
(4)专科毕业后,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7年;
(5)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取得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6)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并从事所申报专业工作满15年。
扩展资料
申报中级职称的相关问题:
1、申报晋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申报相应等级的任职资格。水平能力测试由市职改办负责,具体工作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2、凡在任职期间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违反国有法律、法令受到刑事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参加推荐评审。
3、评审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类职称评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工程师
在浙江上班,评江西职称,拿到浙江正常使用吗?浙江认不认?
需要重新认定,江西的职称才可在浙江使用,根据浙人社发〔2020〕47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 第三十五条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自主评聘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的确认由高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织进行,对其原取得的职称,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应评委会确认,确认通过后换发浙江省电子证书。外省调入或省内跨市流动的中初级职称的确认由所在市或厅局级单位办理。自主评聘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由所在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职称在我省不予认可。被派驻省内市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人事关系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派驻外省的,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未经委托,所取得的职称不予认可。 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