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评职称评评社会化还是基层
贵州省2022年卫生职称评审通知发布!新修订条件明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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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州)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通知如下:
全国(贵州)卫生职称评审政策附件,点击直接下载
2022卫生职称交流群
一、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省卫生健康委正在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进行修订。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预计于2022年底印发,2023年正式实施。今年的评审聘任工作在执行原有文件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结合国家职称改革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开展。
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类别和评审方式
(一)评审类别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类别为:社会化评审、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职称专项评审(以下简称民营专项评审)。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取得;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关于评审类别的说明详见附件1。
(二)评审方式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行职称信息系统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80号)要求,202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进行线上申报评审。申报人员按文件要求在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获取申报人员账号后登陆“贵州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入“人才人事”栏目内的“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线上申报。
三、严格按评审计划组织实施年度评审工作
为确保职称线上评审各环节工作有序
卫生系统职称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之一条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 *** 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 *** 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 *** :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 *** 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之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浙江省卫技系统2015年高级职称评审什么时候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一)申报正高职称者,应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相应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副高职称5年以上(含5年,以下同)。
(二)申报副高职称者,按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1.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7年以上。其中,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只有临床、中医(含中西结合,以下同)和口腔类别以外的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职称,县级及县级以下(含县级,以下同)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均可申报相应专业副高职称。
2.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5年以上。
3.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4年以上。
4.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用中级职称2年以上。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申报全科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除须具备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所应具备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工作满3年;
2.具有临床类专业中级职称;
3.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全科医学中级职称的不须提供此证)。
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医师类高级职称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等)相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职称者,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报人员现医师类职称专业类别与所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不一致的,其现职称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依据,但申报专业类别须与执业类别相一致。
三、论文要求
(一)申报正高职称者,须以之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二)申报副高职称者,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以之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县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以之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是公开发表的论文,另1篇可为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也可是专业工作研究文章或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应用分析文章。
(三)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内外医药卫生类或相关专业正式期刊上的论文。国内正式期刊应为《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参评论文正式期刊目录》(见湘卫职改办〔2010〕3号文件,以下简称《目录》)收录、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到的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目录》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国外刊物是否为正式期刊,由评审专家组鉴定。
所有公开发表文章要求1500字以上,个案、综述、增刊发表文章不能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论文。
(四)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撰写作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依据的宣读论文、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应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1.宣读论文应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字数不少于1500字,须具备《论文宣读证书》和刊载该宣读论文的学术会议论文集。
2.工作研究文章或科研成果分析文章是申报者本人的科研成果或运用、推广他人科研成果的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上,并已在单位宣读。年度业务工作总结不能作为此类文章参评。
5.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
6.论文内容应与所申报的专业相近。
四、下基层服务要求
在城市(市、州人民 *** 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中医和口腔类别专业医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前必须到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并考核合格。
年龄在50岁以上或以往曾在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免下基层服务。
五、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能力要求
(一)外语(医古文)水平要求。申报者须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卫生类或综合类),申报正高者须提供A级成绩,申报副高者须提供B级或A级成绩;申报中医、中药、民族医药、中西医结合类的人员可提供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或医古文考试成绩。
有关外语(医古文)免试、降分、放宽成绩的条件详见原省人事厅《关于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7〕56号)。
(二)计算机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人发〔2009〕17号)规定,凡申报高级(含正高、副高)职称的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之前取得原省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中级合格证,认可为一个科目(模块)。
有关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条件详见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湘人发〔2003〕39号)。
六、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根据《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湘卫科教发〔2001〕6号)规定,达到规定学分才能申报。
七、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年(硕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4年,博士学历申报副高职称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级。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负主要或完全责任者未满3年的。
(二)受行政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
(三)考试违纪处分决定中明确规定不得申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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