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级职称聘任,云南省中级职称证书查询

2024-05-21 云南职称评审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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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云南省中级职称聘任,云南省中级职称证书查询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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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 *** 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 *** 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 *** 。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 *** 选拔的人员外,都应实行公开 ***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 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公开 *** 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 *** 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 *** 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 *** 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方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人质量。

州、市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分别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 *** 的管理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方案审核。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人员)、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 *** 工作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单位 *** 计划(方案)的拟定和 *** 工作的实施。事业单位 *** 人数较少,又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 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所需的人员。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人员的范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和岗位需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新参加工作的工勤岗位人员要坚持在当地 *** 的原则。

第十条应聘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备 *** 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应聘省、州(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县(市)、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工勤人员岗位的,应具备技校、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五) 新进人员年龄有35周岁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和拟任四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放宽到5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专家或高级 *** 等需放宽年龄条件的,可根据岗位需求,报省或州(市)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批准。

(六)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七)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 *** 国(境)外人员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公开 *** 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编制空缺、岗位需要,编制 *** 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报 *** 工作主管机关审批;

(二)发布 *** 信息公告;

(三) 受理应聘人员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 组织考试、考核;

(五)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选;

(六) 组织体检并确定受聘人员;

(七) 公示拟聘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 计划(方案)与应聘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 计划(方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部门核编数额、现有人员结构状况、空编数额和 *** 人数、 *** 岗位情况及数额、 *** 的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 *** 的时间与方式、 *** 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的事项。

*** 计划一般为年度计划,确有特殊情况可作补充计划。制定 *** 计划应适当留有余地,为下一年度补充工作人员保留一定的空间。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编制的 *** 计划(方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 *** 人事部门。 *** 人事部门按照分级调控的原则,根据本级年度人员计划总量对事业单位的 *** 计划(方案)实施审批。省属事业单位的 *** 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实施;州(市)属事业单位的 *** 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 *** 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县、乡级所属事业单位的 *** 计划(方案),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直接人事管理权的机构提出,经县(市、区)级 *** 人事部门审核,报州(市) *** 人事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区) *** 人事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各级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 *** 计划(方案),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 *** 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 *** 计划(方案)经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名考试前一个月,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开 *** 信息公告和 *** 简章。 *** 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 岗情况; *** 人员数量及待遇; *** 的对象及条件; *** 的方式 *** ;有关应聘报名、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必须交验的证件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求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公告”、“简章”要求,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报名。必要时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可以复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用人单位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和《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花名册》,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组织考试的部门(机构)核发准考证。

*** 信息公告或 *** 简章中发布的 *** 人数与实际报名考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未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 *** 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未达到1:3招考比例的须经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根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的 *** 考试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实施。不具备组织考试条件的,须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 *** 人事部门或其指定的 *** 考试服务机构组织考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 *** 工作人员的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主要是 *** 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对各类应聘人员的笔试内容应各有侧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工勤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

第二十一条面试应当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由用人单位为主的面试评委会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面试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演示)、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能力和实际操作(演示)能力。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拟 *** 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的比例进行。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经 *** 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按1:1招考比例进行面试。

第二十二条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面试计分 *** ,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我省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聘用。

第二十四条对笔试、面试合格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与复审。考核工作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的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对其具备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及是否需要回避等问题进行审查。

考试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或相关的组织机构,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了解被考核者的现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考核合格的人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具体确定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到同级 *** 工作主管机关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根据 *** 岗位要求经考试、考核、体检等规定程序得出的结果,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提出拟聘用的书面意见,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 *** 人员登记表》和《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花名册》,并按照职责和分工,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 *** 人事部门核准签章后,由用人单位进行聘前公示。拟聘人选要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影响聘用问题的再由用人单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出《聘用通知书》。其《云南省事业单位 *** 人员登记表》装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核准工作。

第二十八条 *** 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被确定受聘,按《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云办发[2001]22号)办理调转手续。通过公开 *** 新补充人员的户口迁移,试用斯满经考核合格后,凭党委组织部门或 *** 人事部门签章的《云南省事业单位 *** 人员登记表》和用人单位的《聘用通知书》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落户手续。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 *** 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须按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手续按《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云人[2000]42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云人[2002]7号)、《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试行办法》(云人[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 *** 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实时考察,并进行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或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经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并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 *** 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从事事业单位公开 *** 考试、考核、体检等组织工作的人员,与应聘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二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开 *** 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受理群众相关的反映和举报,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事业单位 *** 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 *** 计划(方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进行聘用的, *** 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用人员不予核落工资基金,不予办理调转手续。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公开 *** 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 *** 纪律或不具备 *** 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要严格 *** 考试的命题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在考试与 *** 工作中泄题漏题或有相关舞弊行为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各州(市)党委组织部门、 *** 人事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公开 *** 办法或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实行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工作人员,以及各级党政群机关和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2022年云南会计职称的等级划分有哪些?

【 #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每个会计人员都应该知道自己在哪个环节,在哪个岗位。但是很多新人会计不知道会计分为什么等级。 整理“2022年云南会计职称的等级划分有哪些?”,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问: 2022年云南会计职称的等级有哪些?

答: 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表明 你会计业务水平越高。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会计职称亦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又称为会计师,高级职称又称为高级会计师,其中高级会计师又分为副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会计师相当于副研究员或副教授,正高级会计师相当于研究员或教授。

初级

初级:助理会计师

初级会计职称(助理会计师)需要在一年内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这两门课程,才予评发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中级

中级:会计师

课程《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高级

高级:副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实务》

获取上述相应职称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包括:

1.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会计师:大学生可以在考取从业考试后考取。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3.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

对于初中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试授予制度,而对高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授予制度。

在实行上述授予制度后,职称不再由国家直接授予,而改为由聘任单位根据规定自行聘用任命,国家只负责授予相应的任职资格。

高级:正高级会计师

一般采用评审 *** 产生,具体办法由各省决定。

会计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会计人员参加各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价,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1、助理会计师

1.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2、会计师

1.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会计工作。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3、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 *** 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正高级会计师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前述第1至第4项标准条件,满足第5项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评了昆明市交通中级职称后可以评云南省交通工程中级职称么

根据《云南省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暂行规定》的要求,拟评聘高级职称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应低一级职称或同等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

2. 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含5年),其中近5年内有3年以上在职场工作经验。

3. 持有经审核通过的职称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且在最近一个周期内取得相应的职称继续教育学时。

4. 发表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科研成果或者在相关领域有突出创新成果。

因此,如果您已经取得昆明市交通中级职称并且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您就可以尝试评云南省交通工程中级职称。 但是,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云南省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评估。建议您向相关职称评审机构咨询,了解该职称的具体评审条件和流程,并进行逐一核实。

云南用建造师能报职称吗

能。根据云南职称评审规定得知,云南有一级建造师的云南一建职称评审,单位可以直接聘任为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职务。 因此云南用建造师能报职称。云南省,简称“云”或“滇”,中国23个省之一,位于西南地区,省会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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