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请教下,高校评职称是自己学校定的政策吗?还是省教育厅?
高校评职称决定权在教育厅和人事厅。(2)学校属于初评或内部评审,最终还得报教育厅和人事厅批示。(3)二者只是形式不同,实质上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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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份,教育部发布了《教育部2017年工作要点》,要点中提出: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每日高教要情曾对此这点进行了分析(《2017年职称政策大动作:评审权全部下放学校,网文纳入评审条件!》)。
当时,很多朋友在后台留言,大部分都很担心一点,那就是评审权下放到学校后,评审没人监管,可能会产生更大的问题。产生这样的想法,一个是对评审过程不放心,另外一个是对评审条件会不会降低有所担心。
这不,11月13日,教育部官网发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目的就是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 *** ,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
办法要点:
1.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2.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
3.高校主管部门对所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具体监管和业务指导。一般指的就是省教育厅、人社厅。
4.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具体就是要符合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更低标准,肯定是不能低于本省标准(高校自己的评审条件一般都是高于或等于省上标准的)。
5.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6.教育、人社部门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
7.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有关 *** 大学老师工作问题的请教~
同学您好,藏大我最后没去,但是我现在的工作部门跟藏大有很多联系,所以对藏大还是有一定了解的。藏大这个学校虽然是211,但是学术水平和学科建设等都与内地211院校相比还是相当落后的。如果你是非名牌院校的硕士生,今年工作不太好找的话可以试一下,毕竟是个机会,因为211院校还能收硕士生当老师的估计也就藏大了。去年我问的是进校工作三年以后才准许考博和评职称,如果你考博的话还是比较方便的,因为你可以考与藏大对口支援的大学,相对容易些。如果你已经是博士了,藏大很缺博士,估计来了待遇会更好些。
这边的待遇工资加上你的课时费、班主任费什么的应该是4000以上,有了职称以后工资会更高点。另外,关于高原反应,还得看个人体质,体质好的话适应的快,感觉跟内地没什么区别,就是上下楼爬楼啊搬东西啊走路走快了有点累,其他的没什么,但是如果你的身体不适应这里那就真的是遭罪了,整晚整晚的失眠是个很大的问题,会剥夺你的幸福感。
总而言之,建议你先投个简历,然后如果让你面试你就面试,一般是在成都面试,不过我去年的时候放弃了没去面试最后他们光看我的简历和资料就给了我OFFER,这个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一般他们给offer的时间比较晚,都6月份了,所以你更好别在者一棵树上吊死,多找几个。反正你投简历的时候尽量把自己的材料什么的搞得详细些,自己发表的文章和写的学术专著做个表啊什么的给他们发过去,让他们感觉你学术做得很好的样子就可以了。
另,建议你考虑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你是男生且有女朋友,要考虑她会不会跟过来,如果你是女生,同样要考虑另一半会不会过来。这边离内地太远了,照顾家里的老人和未来的孩子是个很大的问题,一定要提前想清楚。我当初是为了我男朋友过来的,结果我父母身体不好,家里就我一个孩子,平时照顾不了,心里特别亏欠他们,非常难受。如果你能解决好这个问题的话,那 *** 是个不错的城市,在这边空气也好,藏族风情也好,城市建设也还可以,可以考虑。
今年工作貌似比我们去年更难找,作为过来人建议同学你找工作切忌眼高手低,好好准备自己的每一份求职,多投简历多面试,最后肯定会找到满意的工作的。祝一切顺利!
职称评审要求具体有哪些
目前,获得职称的方式有两种:考试和评审(不参加考试
一、正常申报条件
助理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申报材料清单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专业论文要求:
(1)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2)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3)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1)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2)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
(3)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
(4)字数不少于 1500 字。
4.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7.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不受理。
三、相关专业类别
建筑工程类:工民建 土木工程 土建工程 园林工程 建筑管理 建筑施工 建筑装饰 建筑设计 市政测量 安全工程 建筑预算 给排水 建筑艺术设计 腐蚀与保护 水暖与保护 水暖热能 水电安装 铁路桥梁 造价工程等专业
经济类:会计 经济 统计等专业
机械机电类:机械机电 锅炉 设备安装 水利电力 电气 电子等专业
之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 ,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 *** 中央、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 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办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2)研究、设计部门 ①有独立承担较复杂的项目的研究、设计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②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③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作的实践经验, 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提高研究、设计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宗教团体举办,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第三条 在宗教院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
按《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第四条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
宗教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第五条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设立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和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讲师以上职称评审工作。
宗教院校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负责本校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职称的聘任工作,并负责本校助教职称的评审聘任工作。第六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宗教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由宗教团体有关负责人、宗教院校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七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原则。第八条 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职称评审实施细则,以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和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第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 *** 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宗教院校教育工作;
(二)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三)在宗教团体或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一年以上;
(四)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五)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与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第十一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由本人向户籍地或拟任教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拟在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任教的,可直接向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第十四条 助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辅导工作;
(二)经学校批准,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
(三)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工作;
(四)担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讲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参与编写课程辅导材料;
(三)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四)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第十六条 副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三)主持或参与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进修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 卫生护士职称晋升评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护师资格后,受聘主管护师职务五年以上。
3、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4、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5、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
6、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