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职称评审办法全文, *** 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2024-05-19 西藏职称评审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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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修正)

西藏水利职称评审办法全文,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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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水利工程。鼓励农牧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可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设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管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水利工程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大中型和重要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国家最新职称评审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规定》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该规定。

《规定》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和评审专家条件。

《规定》指出,职称评审要严格遵循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各环节应当符合具体程序规定。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优化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申报评审,探索实行电子证书,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捷化职称评审服务。

《规定》着眼于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抽查、巡查,对有关问题线索倒查、复查,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的决定

一、将《 ***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删除。二、将《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删除。三、将《 *** 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不按期缴纳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四、将《 *** 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在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将《 ***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将《 *** 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控制地带一经公布,应树立界桩,依法保护和控制。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有风貌。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强行修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将《 *** 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删除。八、将《 ***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堤防、水库(塘)、水电站、抽水站、沟渠、灌区等各类自然或者人工的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第三条  *** 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水利工程应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 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水情调度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制止和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提高对水利工程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加固的投入比例。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水利工程及设施的行为。第八条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 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 *** 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 *** 批准。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更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二) *** 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至100米;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更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至200米;水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更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至100米;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至100米;

(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至2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经市、县(区)人民 *** 批准,可继续由原单位和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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