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制度合理吗?
9月18,湖南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7年起,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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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同时提出,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必备条件,由各评审机构自主赋予一定评价权重或作量化加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系列(专业)和岗位,相应评审机构在10月中旬前报省人社厅备案后予以公布,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此外,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备条件,但应当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各评审机构须按要求在高级职称评审时对参评人员近5年继续教育情况(其中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参评卫生计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为4年,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为2年)进行考核。
《通知》明确,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专业)均可设置到正高级。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集中呈报时间为11月29日至30日,专业技术人才在11月30日(含,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个人申报材料的有效时间均截止到11月28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证书、论文著作(版权页所载日期)、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
职称评审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主要的措施有哪些
1、善职称评价标准——以实绩论英雄
(1) 随着职称制度的改革,取消职称外语的“硬杠杠”也成为2017年职称评定改革社会瞩目的焦点。
(2)2017年职称制度改革明确规定,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需要注意,不作统一要求,并不是说大家可以不用学外语了,随着我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国际交流也日益增多,都对人才的外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从导向上而言,仍然鼓励大家努力学习外语。”
(3)改革明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破除评聘脱节
(1)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要对职称评定进行科学评价、注重实绩,必然要求对评价机制进行创新。只有身处本领域,对此有深入研究和深刻体会的评价主体,才能够对人才作出更科学的评判。
(2)职称制度改革从两方面着手改进。
①一方面,丰富职称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②另一方面,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3、拓展评价人员范围——评职称更公平
(1)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新兴经济领域里的人才职称评定问题也逐渐显现。以往27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多面向体制内人员,非公领域里的民营、中小微等人才的职称评定存在机制上的不顺畅问题。
(2)改革相关内容指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3)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管,转变职能,则成为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评审权的下放并不代表主管部门可以撒手不管了,评审范围的扩大和多元化,也不代表职称评定可以随性而为。
4、职称评定改革提出多项措施加强评审监督:
(1)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2)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行业协会学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3)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4)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等。
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要点
2017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新变化?
基层专业人才评职称可不要求论文?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针对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我国职称制度中被诟病的焦点,《意见》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向基层一线倾斜等。
《意见》提出,围绕品德、能力和业绩三个方面,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会计、高校教师、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通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标准
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系列均设至正高级
在健 *** 称制度体系方面,《意见》提出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适时调整、整合,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的对应关系,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意见》指出,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探索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再统一要求
《意见》指出,突出对专业技术人才创新能力的评价。具体包括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设立20多年来饱受质疑的职称外语考试也不再是“硬杠杠”。《意见》明确,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打通
高校等离岗创业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
《意见》还指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 *** 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 *** 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放宽
艰苦边远地区人才放宽任职年限
《意见》指出,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意见》指出,选择应用性、实践性、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权限
高级职称评审权逐步下放至地市
《意见》指出,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 *** 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此外,《意见》指出,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考试、发证和收费事项,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 *** 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打击考试舞弊、假冒职称评审、扰乱职称评审秩序、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如何改革?
2019年5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2016年,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力争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制定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重要措施。
第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全球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创新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科研人员是关键。要构建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制度,引导科研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在关键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下功夫。
第三,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对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1986年建立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对调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加强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如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四唯”问题突出等问题,均需要通过改革加以完善。
问:《意见》起草出台的过程是怎样的?
答: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7年底,我们开展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起草工作,组织力量开展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了《意见》初稿。
2018年9月,我们就文稿正式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普遍认为,《意见》突出问题导向,改革措施针对性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符合自然科学研究队伍实际,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征求意见情况,我们对《意见》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中国科学院等科研人员集中的部门贡献了重要力量。
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正式印发《意见》。
问:《意见》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在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促进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
一是在完善评价标准方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从事应用研究和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三类,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破除“四唯”倾向,淡化学历要求,学历不再是否决项,不具备相应学历可以通过同行专家推荐进行破格申报;淡化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数量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把奖项、荣誉性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
二是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对特殊人才打破常规,采取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确保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保障离岗创业或 *** 科研人员评审权利。建立绿色通道,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创性、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的,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
三是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市地或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科研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减少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等申报材料中与职称相关的内容,可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为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减负”。
问:对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建立有效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实际抓好改革重点任务的落实。
三是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听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回应社会关切,统筹处理好改革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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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的2017年的评定中级职称需要学历和学位的认证,该如何办理?
一般是在当地省教育厅办理的,不过出结果的时间会很慢的,我是在启征网办理,很方便的
求中组部文件全文:组通字[1997]20号
颁布日期】:1997-10-16
(有效)
各有关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做好 *** 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的接收安置 *** 内调干部、工人工作,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科干局、市劳动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共同研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 内调干部的编制问题
安置到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 内调干部的编制,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内部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年终按审批权限报请区(县)或市机构编制委呐地办公室统一解决。
二、 *** 内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
*** 内调专业技术人员中,已经评定职称的,可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报请市职改办办理认定手续。其任职资格在北京市有效,并颁发北京市资格证书;原在藏没有评定职称的,经本人要求,并根据本人条件,可以参加我市相应专业、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职务数额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情况,报市职改办另行核定。
有关接收单位对 *** 内调技术人员要按认定或评审后的任职资格予以聘任。
三、 *** 内调职工签定劳动合同问题
有关接收单位对 *** 内调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接受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 *** 内调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的 *** 内调人员,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工资,其中按人调发[1992]4号文件;对在 *** 连续工作满八年毕业生,浮动一级的工资回内地后,应予保留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在藏工作满二十年,可以按照本人现任职务的工作资标准固定晋升一级工资的规定,在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后,再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安置在企业单位的 *** 内调人员,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照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适当高定。
五、 *** 内调人员及随迁家属、子女的入户问题
*** 内调人员办理进京入户手续时,持市委组织部、市局的入户通知(复印件)、有关户籍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入户手续。免征 *** 内调人员及随迁人员的城市容纳费。
六、 *** 内调人员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按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及时妥善安排内调 *** 干部、工人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的通知》(市教委京教基[1997]063号)执行。
七、 *** 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
*** 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住房标准按接收单位同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两居室不超过72平方米,三居室不超过88平方米。
在藏工作8年以上(含)8年,且接收单位属本市地方单位的,由市计委按2500元/平方米补助购(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接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补足。房源落实(已签购房合同或已将自有房分配给内调人员)后,市计委下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的计划将补助款安排给接收单位。
夫妇双方同时由 *** 内调的,按职务高的一方解决住房,市计委只将资金补助给解决住房的接收单位,不对双方同时补助。
夫妇双方中,一方单位已解决过住房或内调人员回原单位且有住房的,如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应该享受的标准,市计委按上述标准补助解决其差额部分。
*** 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买自用住房时,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市住房资金中心优先安排 *** 内调人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 内调人员的房租,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