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制度合理吗?
9月18,湖南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7年起,申报参评中级及以下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要求,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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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同时提出,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不作为必备条件,由各评审机构自主赋予一定评价权重或作量化加分。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对外语、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系列(专业)和岗位,相应评审机构在10月中旬前报省人社厅备案后予以公布,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此外,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备条件,但应当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各评审机构须按要求在高级职称评审时对参评人员近5年继续教育情况(其中取得硕士学位人员申报参评卫生计生系列副高级职称为4年,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申报副高级职称为2年)进行考核。
《通知》明确,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系列(专业)均可设置到正高级。2017年度全省高级职称申报材料集中呈报时间为11月29日至30日,专业技术人才在11月30日(含,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个人申报材料的有效时间均截止到11月28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证书、论文著作(版权页所载日期)、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17年度高级职称评审的有效材料。
职称评审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追责。
*** 自治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要考职称还是参照公务员
*** 自治区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有部分人员是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有部分人员是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中心主要承担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扶贫工作站、财政所、劳动保障所、卫生监督所等下放属地管理后的相关职责,设置基层来信来访、乡村建设、农业农村服务、畜牧兽医、卫生健康和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户籍管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服务等便民服务专门窗口,集中办理面向群众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人社局下发批复文件和主管部门下发聘用文件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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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2-05-23 17:57:40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称聘任的原则
(一)职称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岗位需要进行择优动态聘任,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更佳配置。
(二)单位制定职称聘任方案和聘任条件,明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程序规范,条件合理。
二、职称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具备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经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职称资格,职称资格与受聘岗位工作相匹配;
(四)通过考试取得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考试报名条件规定的更低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五)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完成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八)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和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如卫生、教师、建筑、锅炉压力容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方可聘任相应职称;
(九)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规定的其它岗位聘任条件。
三、事业单位职称聘任的程序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要有相应的空缺岗位,符合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执行。
(一)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工作程序及聘任有关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三)单位根据“三重一大”相关要求及聘任程序,研究确定聘任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公示无异议人员,填报《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须报同级 *** 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岗位聘用和工资兑现相关手续;
(五)单位印发职称聘任文件,单位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四、关于职称聘任合同
单位与受聘职称人员应以合同的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职称聘期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3-5年,也可根据科研课题和项目的周期聘任。聘任期满后,考核合格须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合同。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实行高职低聘、缓聘或解聘。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职称不得聘任
(一)违规跨地区、跨单位申报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未经批准延迟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取得的职称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晋升职称后在党政处分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基层定向评价取得职称调入到适用范围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关于职称聘任时间及工资待遇兑现
(一)职称聘任时间不得早于职称任职文件下发时间。
(二)职称聘任后,从办理岗位聘用下月起兑现相应职称岗位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可按主要任职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七、事业单位职称聘任备案材料
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汇总表1式2份并附电子版(单位存档),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个人档案存档)、最新的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职称聘任公示报告、考试取得职称人员须另外提交职称证书及近4年的年度考核表。
八、有关要求
(一)在国家及我省确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应符合我省有关要求。具体专业及聘任职务见附件1。
(二)从外地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考试 *** 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郑前取得的市外初、中级职称资格或省外高级职称资格。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职称资格确认,换发郑州市职称资格证书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聘任职称。
(三)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资格适用范围为同级基层单位。基层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乡镇副主任医师仅限于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农村学校中小学中、高级教师仅限于农村学校聘任。
(四)职称聘任工作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履行主体责任,充分考虑事业可持续发展和队伍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加强管理,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相衔接,不得只评不聘,造成事实上的评聘分开。要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各级 *** 人社职改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聘任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可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对照表
2. 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表
3. 郑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汇总表
求中组部文件全文:组通字[1997]20号
颁布日期】:1997-10-16
(有效)
各有关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处):
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做好 *** 干部、工人内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7]20号)精神,为了做好我市的接收安置 *** 内调干部、工人工作,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科干局、市劳动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共同研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 *** 内调干部的编制问题
安置到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 内调干部的编制,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内部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年终按审批权限报请区(县)或市机构编制委呐地办公室统一解决。
二、 *** 内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
*** 内调专业技术人员中,已经评定职称的,可由接收单位人事部门报请市职改办办理认定手续。其任职资格在北京市有效,并颁发北京市资格证书;原在藏没有评定职称的,经本人要求,并根据本人条件,可以参加我市相应专业、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职务数额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情况,报市职改办另行核定。
有关接收单位对 *** 内调技术人员要按认定或评审后的任职资格予以聘任。
三、 *** 内调职工签定劳动合同问题
有关接收单位对 *** 内调职工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对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职工,本人申请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接受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 *** 内调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的 *** 内调人员,比照调入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工资,其中按人调发[1992]4号文件;对在 *** 连续工作满八年毕业生,浮动一级的工资回内地后,应予保留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在藏工作满二十年,可以按照本人现任职务的工作资标准固定晋升一级工资的规定,在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后,再高定一档职务工资。
安置在企业单位的 *** 内调人员,其工资由接收单位按照其新任职务、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适当高定。
五、 *** 内调人员及随迁家属、子女的入户问题
*** 内调人员办理进京入户手续时,持市委组织部、市局的入户通知(复印件)、有关户籍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的入户手续。免征 *** 内调人员及随迁人员的城市容纳费。
六、 *** 内调人员子女的入学、入托问题
按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及时妥善安排内调 *** 干部、工人随迁子女入学、入托的通知》(市教委京教基[1997]063号)执行。
七、 *** 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
*** 内调人员的住房问题原则上由接收单位负责解决。
住房标准按接收单位同级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住房的建筑面积,一般两居室不超过72平方米,三居室不超过88平方米。
在藏工作8年以上(含)8年,且接收单位属本市地方单位的,由市计委按2500元/平方米补助购(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接收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补足。房源落实(已签购房合同或已将自有房分配给内调人员)后,市计委下达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的计划将补助款安排给接收单位。
夫妇双方同时由 *** 内调的,按职务高的一方解决住房,市计委只将资金补助给解决住房的接收单位,不对双方同时补助。
夫妇双方中,一方单位已解决过住房或内调人员回原单位且有住房的,如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单位同级同类人员应该享受的标准,市计委按上述标准补助解决其差额部分。
*** 内调人员按房改价购买自用住房时,夫妇一方属内调的,优惠5%,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市住房资金中心优先安排 *** 内调人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 内调人员的房租,按有关规定执行。
*** 教师调动组织部有权不接受吗
*** 教师调动组织部有权不接受。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显示,可先经协商商议。教师,这个职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职业之一。按照行业规范,在时间节点内,根据职称和专业,向学生传授科学文化经验技术。他受社会的委托对受教育者进行专门的教育。在社会发展中,教师是人类文化科学知识的继承者和传播者。对学生来说,又是学生智力的开发者和个性的塑造者。因此人们把"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崇高称号给予人民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教师是起主导作用的,他是学生们身心发展过程的教育者、领导者、组织者。教师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水平和民族素质提高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兴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