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职称聘任文件, *** 自治区职称聘任文件要求

2024-06-14 西藏职称评审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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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文件内容

西藏自治区职称聘任文件,西藏自治区职称聘任文件要求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 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 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 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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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 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相应具备大学本科、大专、中专毕业的学历 。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可以根据各自的特点,提出各级职务的不同学历要求。

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 技术人员,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1.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量在国家规定的编制范围内有一定的限额,不同类别的单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在不同档次之间应各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2.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国家批准的编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 部委规定的限额比例内,确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各工作部门,在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科委提 出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专业技术职务的总结构比例内,提出本机关内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的,报劳动人事部核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核定并报同级科委备案。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 工作部门的高级职务的比例限额应低于国务院各部门高级职务的限额。

3.专业技术职务各档次(或等级)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所需的增资额,均应在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增资指标内核定,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评 审委员会应以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评审委员会可以是常设的,也可以在需要时临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酝酿推荐,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提名,经单位领导批准。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还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授 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本单位专业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成立评审委员会的,可以由上一级组织的评审委员会或聘请外单位专家 与本单位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任务。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事业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由行政领导 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各级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任命书。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的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也须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如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1.行政领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必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符合相应职务 任职条件,并按规定的手续聘任。 *** 人员应履行相应的职责。

2.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 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对于过去已获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合格人员,要给予妥善安排,根据需要聘任他们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水平偏低的,应帮助其尽快提高水平;完全不合格的,不能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对个别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应严肃处理。

1983年9月1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相应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 授的人员,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也按上述规定对待。 1.实行聘任制后,对暂时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要继续关心他们,并区别情况 ,妥善安排。要鼓励他们到更需要或更能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待聘人员应积极应聘到其它单位工作,原单位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联系,提供应聘方便。待聘人员在尚未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以前,应做好原单位所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2.长期未受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应低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 ,以促进人才流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1.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同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离休、退休的规定。

2.在这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专 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可在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需要,制订实施细则。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过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职称评定的规定

在 *** 买了房,然后户口签到了 *** ,小孩一直在内地上学,现在上高2,到时可能参加 *** 的高考吗?

能啊。

据我所知,大部分的省份都要求学生必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

不过,不知道现在政策变了没哈。

我弟弟现在在 *** 工作,我的儿子可以随他的户口到当地参加高考吗?

你好,具体要看你弟弟在 *** 是什么工作,你可以详细的看一下 *** 《藏政办发[2001]82号》文件,如果你弟弟不符合下列条件的话,那么你需要在 *** 购买房产才能让你孩子参加 *** 高考的。

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人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对我区现行的户口管理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之一条  进一步加大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3%。、5‰“农转非”指标限制(随军指标除外)。今后,在取消“农转非”指标限制的基础上,根据“有利开放、有利发展和当地需要、当地负担、当地受益”的原则,在全区所有的城市、城镇、建制镇实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在入户条件方面,取消居住时间限制,即:凡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只要本人申请,都可以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对进城镇落户的农牧民,原在农牧区的土地、草场5年内使用权不变。对在藏兴办实业或投资者,各地市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放宽人户条件。在 *** 市区投资lO万元以上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两人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 *** 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两人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 *** 自治区蓝印户口。

第二条   *** 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凭聘用单位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 *** 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配偶及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1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 *** 自治区蓝印户口。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另外可解决2名非直系亲属的城镇非农业户口。

第三条  外省、区、市大专以上毕业生被 *** 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户口迁移手续或解决本人非农业常住户口,不愿迁移进藏的,可办理本人 *** 自治区蓝印户口。如本人有配偶、子女的,凭本人户口迁移手续,办理配偶及子女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四条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促进入口合理、有序流动。

(一)实行户口随房走的政策。为减少人户分离的现象,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二)凡与我区城镇人口结婚的农业人口,具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明,已在配偶所在城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合法产权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在该城市(城镇)落户。

(三) *** 自治区内干部、职工工作调动,凭调令直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再实行发放准迁证和填写调动登记表的规定。

第五条  为加强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落实好管理措施,本着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暂住证的有效期限由目前的半年改为一年,暂住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统一办理寄住户口,按常住人口管理。同时为适应动态环境下的管理要求,今后将逐步实施计算机 *** 管理暂住人口,此项工作将在 *** 市和日喀则地区试点后向全区推广。

第六条   蓝印户口在 *** 自治区区域内有效,在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以上户口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有关手续审批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有关户口方面的政策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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