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
之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的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之一。自治州自治机关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四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藏语文工作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基础工作,拓宽使用范围,促进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汉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也要学习藏语言文字。第六条 自治州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全州藏语文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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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制定藏语文工作的实施规划和措施;
(三)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出版、古籍整理等工作;
(四)组织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业务考核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管理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及其推广工作;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地方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
(七)审定自治州重要地名、机关名称、公章、牌匾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
(八)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有关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第七条 自治州所辖县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管理全县藏语文工作。第八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政治、经济、司法、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出版等领域中,加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第九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单行法规和地方国家机关下发的文件和布告、公告等主要公文,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第十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证件、公文头、会标、信封、广告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县城、乡镇的主要街道名称、门牌、路标、界碑、公用设施和汽车门徽等,同时用藏汉两种文字标明。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服务行业的经营项目、商品名称、价格表、发票、收据等,可用藏汉两种文字书写。第十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在 *** 人员时,根据行业和专业的实际需要加试藏文;在技术考核、评定中级职称时,应考者兼通藏汉两种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书写各类文书。第十六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受理和接待各民族公民来信来访时,使用来信来访者所通晓的语言文字。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于不通晓汉语文或者藏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它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在适当年级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加设藏语文课。第十九条 自治州民族师范学校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师资。其它专业学校或专业班、职业学校或职业班,根据专业需要,可以用藏语文教学或者加设藏语文课。第二十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中青年干部职工的藏语文培训工作,加强农牧民群众的藏文扫盲工作。
*** 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考试科目
(二)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两门:医护、教育、农牧三类招考职位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他招考职位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医护、教育、农牧三类招考职位专业知识考试科目设定为:
1、医护类招考职位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医护理)、藏医(药)、藏医护理(藏医学专业知识占50%、现代医学护理学知识占50%)、医学影像、医学检验、麻醉、口腔医学、药学、中医(药)、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知识考试科目。
2、教育类招考职位设教育综合基础知识、特殊教育基础知识、藏语文、汉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科学、信息技术专业知识考试科目。
(1)幼教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教育综合基础知识(教育学、幼儿心理学、教材教法及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方面知识占30%,幼教专业知识占70%)。
(2)特殊教育教师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教育综合基础知识(特殊儿童心理学基础知识占30%,特殊教育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占70%)。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校教师、高校辅导员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教育综合基础知识。
(4)小学教师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藏语文、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科学、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知识。其中,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及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方面知识占30%,专业知识占70%。
(5)中学教师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藏语文、汉语文、英语、政治、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知识。其中,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及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方面知识占30%,专业知识占70%。
3、农牧类招考职位设畜牧(草原)、兽医、农学、农机专业知识考试科目。
(1)报考畜牧(草原)类职位专业要求为草业科学、动物科学、饲料与动物营养,专业知识考试使用畜牧(草原)试卷。有关畜牧(草原)方面的基础知识占40%;草业科学、动物科学、饲料与动物营养3个专业方面的知识各占20%,共计60%。
(2)报考兽医类职位专业要求为动物医学、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验,专业知识考试使用兽医试卷。有关兽医方面的基础知识占40%;动物医学、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验3个专业方面的知识各占20%,共计60%。
(3)报考农学类职位专业要求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作物生产与技术、种子生产与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农业经济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农村能源与环境技术,专业知识考试使用农学试卷。有关农业方面的基础知识(含农业政策与法规、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占40%;园艺与设施农业、植物保护、种子生产与技术、作物生产与技术4个专业方面的知识合占60%。
(4)报考农机类职位专业要求为农机,专业知识考试使用农机试卷。有关农机方面的基础知识占40%;农业机械及相关应用技术(如工作原理、使用保养、修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占60%。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2009)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9年4月26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4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9年9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以下修改。
1、之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藏语言文字”之后增加“(以下简称“藏语文”)”。
2、第二条的“自治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民族语文政策”修改为“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修改为“使民族语言文字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3、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一款“自治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
4、第五条“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修改为“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汉语文和普通话”。
5、第六条修改为“自治州州、县人民 *** 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管理和监督藏语文工作。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州、县人民 *** 职能部门”。其职责的第三款修改为“检查和指导藏语文教学、科研、编译、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古籍整理和公务、市面运用等工作”;第六款修改为“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主要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翻译,指导全州各级国家机关的翻译工作”;第七款修改为“审定自治州地理名称、机关单位名称、印章、牌匾、票据和产品名称等的标准译文”;第八款修改为“检查和指导全州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协调处理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 *** 将藏语文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制定、发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布告、通告等规范性文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下发农村牧区的政策法规、重要文件和宣传材料以藏文为主。”
8、第十条的“地方国家机关”修改为“各级国家机关。”并增加“奖状”和“标语”的内容。
9、第十一条之一款“自治州内”修改为“自治州境内”。增加第二款,即“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介绍等同时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增加第三款,即“自治州境内的行政区域、城镇街道等命名、更名时应当采用能反映地方民族历史文化特点的名称,并规范使用藏汉音译法。”
10、第十二条“自治州内”修改为“自治州境内”。“藏汉两种文字”之后增加“印制或”。
11、第十三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召开的大型会议,必须同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内的工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召开的会议,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12、第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考录工作人员、招生、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提供藏汉两种文字的试题,应考人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使用藏语文应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在技术考核、晋级、评定职称时,应考人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免考外文”。
13、第十六条“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
14、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检察案件时”,修改为“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办理案件时”。
15、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加强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民族中、小学以藏语文教学为主,加设汉语文课;普通中、小学以汉语文教学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藏语文课;幼儿园和学前班均实施藏汉双语教学,开设藏语文课程”。
16、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类职业学校、职业班、专业班推行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教学,培养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各类专业人才和实用技术人才”。
17、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办好藏语广播、电视,增加藏语节目的播放时间和次数,逐步开播藏语节目固定频道;加强对影视作品的藏语文译制、配音和解说工作;重视藏语文的信息交流;加快藏语文远程教育、藏文网站建设;加强藏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工作”。
18、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内容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加强藏语文翻译工作,配备专职翻译人员;搞好译文的标准化、规范化。对从事藏语文翻译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评定职称,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19、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内的各级工作部门”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20、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的基础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科学技术用语的应用及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和推广”。
21、第二十六条在“保护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前增加“抢救和”三个字。
2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学习、使用、推广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23、新增加了三条,即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藏语文而没有使用,或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4、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其内容未变。
25、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并修改为“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相应修改并对条例顺序进行相应调整,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