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职称评审办法文件, *** 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28 西藏职称评审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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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师职称评定对专业有哪些要求?

西藏水利职称评审办法文件,西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水利工程师职称(中级)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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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不一致,在现专业岗位工作已符合职称申报年限,并取得职称办认可的相关专业培训合格证;

2、取得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中专学历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且具备助理工程师资格;

3、其他破格申报的规定。

水利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水利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学习能力与经历

3,从事施工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学习能力与经历

4, 从事生产运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学习能力与经历

***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水利工程。鼓励农牧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 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可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设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管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水利工程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大中型和重要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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