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有哪些?
1、劳动部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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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师|
电子商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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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
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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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师|
策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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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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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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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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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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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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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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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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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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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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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设计师
2、人事部证书: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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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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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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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质量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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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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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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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注册建筑师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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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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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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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
|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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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
3、建设部证书: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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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预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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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质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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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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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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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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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五大员年审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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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预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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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施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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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经理
4、旅游局证书:导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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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导游
5、财政部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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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
6、教育部证书:教师资格证
7、其他:
ISO9000内审员/外审员、ISO14000
、
保险经纪人、
保险 *** 人、报关员、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设备监理师、
造价工程师、岩土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建造师、结构工程师、质量资格
、投资项目管理师、安全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土地登记 *** 人、环境影响评价师
、经济师
、注册税务师
、资产评估师
、会计职称、
报关员
、报检员
、外销员
|单证员
、注册会计师
、会计证
、统计师、审计师
、企业法律顾问、国际商务师、BEC、公共英语
、自考英语
、英语四级、日语等级
、在职申硕英语、攻硕英语、零起点英、日、德、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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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英语、日语
、执业药师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口腔执业药师、中医师
、卫生职称
、国际商务单证员
、国际商务跟单员、国际货运 *** 师、营销师、物流管理师、信用管理师、会展管理师、房地产职业经理人、理财规划师、汽车营销师、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
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制度:
1、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劳动活动密切相联,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 *** 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证的国家证书制度
3、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4、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5、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高级技能: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6、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7、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 *** )
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施工员考试属于哪个单位管辖,有网上报名吗..
施工员考试是由各地住建局或者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授权机构自行组织。
施工员报考条件
1、年满18周岁;
2、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施工员培训和考试,获取施工员证书。
施工员考试简介:
施工员(又称为工长),分为土建施工员、电气施工员、水暖施工员和市政施工员等专业。
施工员专业类别:专业科目设置6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很多人说施工员是建筑七大员里最苦的,但是只要坚持下来,后期考到二级建造师,那就是公认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了,如果想做项目经理,那这个证书是最基本的,再往后那就是传说中的一级建造师了。
扩展资料
证书颁发:
证书发放考试合格,颁发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培训学员合格者,颁发《技术管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证书全国通用,网上可查,不分地区使用,全国通用。
建筑七大员: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七大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其中,施工员、质量员、标准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施工员证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的决定
一、将《 ***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删除。二、将《 ***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删除。三、将《 *** 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修改为:“不按期缴纳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四、将《 *** 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在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将《 *** 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六、将《 *** 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控制地带一经公布,应树立界桩,依法保护和控制。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原有风貌。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强行修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将《 *** 自治区公路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删除。八、将《 ***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洪、灌溉、治涝、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和经营水利工程。鼓励农牧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的权利。第七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对在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利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工程建设第八条 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九条 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兴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
(一)大、中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区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 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技术档案,制定管理办法,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农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可以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设立管理单位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可以采取多种模式实施管理,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水利工程规范管理的要求,制定日常的管理规则和操作规程,做好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定期申请对大中型和重要工程进行安全鉴定;
(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掌握气象预报和水文预报,及时做好报汛、运行调度和防汛抗旱工作;
(四)搞好工程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