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职工怎么查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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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 考房产经纪人需要些什么条件
想做房产经纪人, 我想看了下面的规定你就清楚了: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 *** 等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编制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组织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部负责拟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愿意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五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
第十九条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在2个及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设部及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应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在经纪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进行各种经纪业务,经所在机构授权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佣金。
在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人员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交易有关的资料,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有权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有权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处理经纪有关事务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经注册后,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从事经纪活动,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或在其他经纪机构 *** 。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利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处理或协助处理房地产交易中的细节问题,向委托人披露相关信息,诚实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房地产经济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房地产经纪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环节,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的技术和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经验和一定资历,熟悉市场行情变化,有较强的创新和开拓能力,能创立和提高企业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的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并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fu实践经验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的办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地所制定的管理办法,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⑵ 新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每天能培训多少学时
安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每天应该培训八个学时。
⑶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什么时候可以查成绩
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一般在考后45天左右查询成绩。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是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3)新疆兵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扩展阅读: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参照《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办理。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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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师北屯市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党委组织部和师市党委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认真开展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不断创新思路、强化举措,初步形成了大规模、全方位、 *** 化的干部教育培训新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使在线学习有保障。师市党委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工作,师领导率先垂范,克服工学矛盾,带头上网学习。师市成立了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领导小组,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合作、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确保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师市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和学分制管理工作拓展到师市53个单位的1100名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团场机关干部,做到了机关干部全覆盖。
二、强化制度建设,使在线学习有监督。在把握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师市先后制定出台了《十师北屯市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考核暂行办法》《十师北屯市公务员在线学习学分制管理办法》等制度。将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体系,把学分制考核结果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和任职考察中,作为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师市党委党校将公务员在线学习的部分课程做为师市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扩大了培训效果。
三、强化服务管理,使在线学习有效果。为做好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的管理,十师北屯市通过 *** 、电子邮箱、手机短信、 *** 群等交流渠道实时解答学员的各种咨询,并到参学单位现场进行指导,组织三级管理员开展公务员在线学习专题培训。严格督学管理,坚持做到周统计、月通报、季总结,即每周通过 *** 群发布师市整体学习进度,对前10名单位进行通报表扬;每月对全市学习进度进行通报,并把个人学习情况反馈给各单位;不定期分析、小结各参学单位 *** 培训和学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在学员和单位中形成了比学习、比提高,争创学习型干部、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党组织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宣传动员,使在线学习有进度。充分利用十师师政务网、北屯在线、新疆北屯报、北屯手机报等载体宣传师市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和学分制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编写了《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问答》,编发干部 *** 培训工作简报10期,建立了十师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通报制度,在师政务内网开设了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专题,刊登理论文章、学习体会、考察报告等400多篇,扩大教育培训效果。进一步促进了师市干部 *** 培训的全面健康开展。
五、强化载体创新,使在线学习有创新。通过定期召开师市公务员在线学习工作会议、通报表彰公务员在线学习先进单位、要求全体参学人员必须按照规范的学习形式,实人操作,观看视频,浏览页面,做好学习笔记,禁止“一心二用”,坚决杜绝网上挂机、找人替代,搞 *** 学习,对个人达不到序时进度的要进行通报,把在线学习情况纳入干部培训考核评价体系,有效督促参学人员深入开展在线学习,确保学习有质有量。结合建设“学习型、敬业型、服务型、和谐型、榜样型、廉政型”机关为主要内容的“六型”机关建设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公务员在线学习百日竞学活动”、“学习大讲堂”等活动,建立了十师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手机信息平台,十师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 *** 群,定期将公务员在线学习培训工作好做法、好经验发送到三级管理员的手机,通过 *** 群解答公务员提出的疑难问题。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创新活动载体,确保了干部培训效果,推动了公务员在线学习“教、学、管、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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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现就建设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以下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线,以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目标,以破解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瓶颈问题为着力点,集成各类创新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完善体制机制,提供系统解决方案,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可持续发展现实样板。
(二)基本原则。
——创新理念。围绕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瞄准未来15年全球在减贫、健康、教育、环保等方面的发展目标,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创新为之一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问题导向。以地方为实施主体,面向可持续发展现实需求,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有针对性地提出先进适用技术路线,形成系统解决方案,切实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的难题。
——多元参与。健全完善 *** 、科研机构和大学、企业、社会等各方共同参与的体制机制,加大对社会事业领域科技创新的多元投入力度,为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营造良好环境。
——开放共享。拓展国际视野,吸引汇聚全球创新资源,构建可持续发展合作共赢机制,主动向世界分享中国经验,为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三)主要目标。在“十三五”期间,创建10个左右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程度明显提升,形成若干可持续发展创新示范的现实样板和典型模式,对国内其他地区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对外为其他国家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中国经验。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可持续发展规划。参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的重点领域,推动地方结合当地特色禀赋和现实需求,本着“一个区域一套方案”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可持续发展规划,加强同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形成同一蓝图、同一目标,协同推进。
(二)破解制约可持续发展瓶颈问题。围绕重大疾病与传染病防治、健康养老、精准扶贫、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地整治和土壤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水源地保护与水污染治理、特色生态资源保护等领域,加强问题诊断和技术筛选,明确技术路线,加大集成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在产业链高端打造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成熟有效的系统解决方案。
(三)探索科技创新与社会事业融合发展新机制。围绕加快社会事业发展,积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大科技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力度,建设惠民科技孵化中心与技术转移中心,搭建技术集成应用载体,形成更多新兴产业创新集群,增强地方整合汇聚创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力,健全需求牵引、 *** 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各利益攸关方共同参与的良性机制。
(四)分享科技创新服务可持续发展经验。在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取得实际成效基础上,通过组织开展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积极向国内同类地区推广实践经验和系统解决方案,对其他区域形成辐射带动作用。结合落实“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搭建以科技创新驱动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交流合作平台,向世界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方案。
三、组织实施
(一)创建条件。
拟申请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地区(以下称创建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良好工作基础。申报地区应具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工作基础并取得显著成效,可持续发展意识较强。
2.瓶颈问题具有典型性。制约当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清晰,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推广价值。
3.地方高度重视。所在省(区、市)党委、 *** 坚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将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创建工作摆在重要工作议程。
(二)创建程序。
1.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备选建议。
2.创建主体在省(区、市) *** 的指导下,制定推进可持续发展专门规划和示范区建设方案。
3.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对创建主体编写的规划和方案进行评审。
4.通过评审的创建主体所在省(区、市) *** 会同科技部向国务院提出创建申请。
5.国务院批准开展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
6.由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对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与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部际协调机制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各项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省(区、市) *** 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
1.统筹利用企业投入、社会资本、财政资金等,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科研基础条件、技术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等建设。
2.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围绕制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按照“全链条设计、一体化实施”的原则,参与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先进适用技术转移转化。
3.研究制定促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支持的政策措施,鼓励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地 *** 建立共同发展基金。
4.支持科研人员和团队深入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基层科技队伍建设,形成科技支撑社会发展的新型科技特派员制度和机制。
5.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
(三)组织宣传推广。及时总结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模式,通过各类媒体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渠道,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定高级职称时的条件是什么?
一、关于职称评审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要求:根据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申报晋升相应的职称须由本人独立或作为之一撰写人或作为通讯作者,在相应级别的学术刊物上(不含增刊、综合刊、副刊、专刊、专辑)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二、关于刊物级别的认定
(一)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的认定:
认定国家级(核心)学术刊物的原则是:1.国家行业主管部委或全国行业学会主办的主要刊物。2.刊物在同行读者中影响较大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3.国家重点本科院校学报。
(二)省部级学术期刊的认定
认定省部级学术刊物的原则为:1.国家行业学会、专业学会和国家部委主办或主管的学术期刊(列入国家级(核心)学术期刊名录除外)。2.省行业学会、专业学会和省直厅局主办或主管,经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3.省行业学会或省直厅局主办,经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学术期刊。4.省部党报理论版及省部专业报理论版。5.一般本科院校学报。
(一)下列情况一般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1.评论、文摘、短篇报道、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综述、医学个案等。2.会议简报、动态、讲座等资料性质的材料。3. 在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二)独立完成或作为之一完成人公开出版了本专业专著的论文服务。
(三) 由于技术保密等原因,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公开发表论文的部门、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附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
(四)个别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由系列职改办征求专家意见后,确认刊发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