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第三师职称改革办公室,新疆之一师人社局

2024-06-07 新疆职称评审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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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职称资格证的发证机关

新疆第三师职称改革办公室,新疆第一师人社局

教师职称资格证的发证机关是当地的教育局,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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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扩展资料: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

新疆 *** 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修志、提案(议案)办复、政务公开、保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帮扶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 *** 采购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承办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就业派遣等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疆就业管理政策。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事宜,承办自治区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实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务工作;承担新疆紧缺人才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做好自治区区级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政策;负责制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自治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组织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疆内 *** 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诫、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更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办公室)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订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承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区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和标准;落实国家制定的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拟订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 *** 办公室

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政策和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 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 *** 事件或突发事件。

(二十二)劳动监察处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外国专家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完善国外人才资源库;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负责制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引进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和外语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二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自治区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2022年乌兰察布市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之一条  根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五条  取得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 *** 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热爱经济工作,具备相应的经济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和免试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 *** 、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 *** ,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有10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或有10年以上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奖。

       4.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开展相应层次课题研究等。

       5.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各类盟市(厅、局)级项目3个以上,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 *** ,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之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之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在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4.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7.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区名牌称号,或推动企业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年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 *** 或社会组织开展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9.主持非公经济组织(50人以上)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经济工作专业理论、 *** 、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3.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 *** 。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旗县以上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4.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国家将出台多个职称改革配套细则,职称评定会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

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27号 1986年2月28日

现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必须加强领导,认真掌握政策,慎重从事。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也应成立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委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

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自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

1.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委托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门制订有关条例及实施意见,其内容应包括职务的名称、档次(或等级)、适用范围、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评审和聘任办法、审批权限等,报送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2.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本单位选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设置的意见,属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部门核准;属于地方的,由地方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核准。

3.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问题,由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三、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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