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二建证书属于工程类助理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新疆 *** 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发布了关于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其中明确新疆二级建造师对应职称为助理工程师。
新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亮点?
新疆 *** 尔自治区印发《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价,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此次改革的一大亮点是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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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改革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增加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此次改革,新疆将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办法,简化申报、认定程序,认定高级职称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新疆 *** 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职称电子证书的区别
前者是纸质版的证件,后者是电子证件。
通过自治区职称评审系统打印的职称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与原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新疆 *** 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电子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四条,自2020年起,对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职称电子证书;对2019年以前取得职称的,采取纸质证书与职称电子证书并行管理的方式。
同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建立完善自治区职称电子证照库,逐步对2019年之前历史数据进行补录,并生成电子证书。通过平台申报材料,可以申领职称电子证书。
自治区推行职称电子证书管理,将职称电子证书纳入自治区电子证照库统一管理。一是个人使用更加方便,再也不怕证书遗失。二是方便用人单位查验。三是证书打印十分方便。四是实现职称数据共享。
新疆 *** 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之一条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数值,适应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完善知识结构,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第三条 继续教育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体现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 *** 、新技能、新信息,以适应企业、事业单位的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素质的需要。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自治区继续教育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继续教育工作。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国家规定实行学分制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和继续教育学习期间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学习条件;
(三)检查、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继续教育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三)享受所在单位提供的学习经费和其他学习条件等待遇;
(四)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可以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投诉。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按照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
(三)接受所在单位对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登记。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约定接受继续教育的费用以及为本单位服务的期限等事项。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
(一)参加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继续教育基地办学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或者攻读学位;
(三)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地学习;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五)出国进修;
(六)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可以在其培训场所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以及从事继续教育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有从事本专业继续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或者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必要的教学设施。
继续教育基地由自治区、州、市(地)人事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第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检查。未达到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不得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的教材,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通用教材。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情况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连续记载。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情况是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职务、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 *** 。第十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