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职称评审机构,新疆自治区职称评审条件

2024-06-14 新疆职称评审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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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称评审系统可以直接到专业委员会吗

新疆自治区职称评审机构,新疆自治区职称评审条件

副高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要求

(一)材料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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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2.业务考试成绩单、职称外(汉)语成绩单或职称外(汉)语免试审批表、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审批表原件各1份;

3.《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登记表》或《卫生技术人员到医疗保障点服务登记表》或《各级“访惠聚”工作组成员住村工作登记表》原件1份;

4.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文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师执业证书原件;

5.《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实践能力(经验)、业绩成果填报表》原件1份;

6.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原件1份;

7.科研项目合同书或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或本专业发明、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各1份;

8.各级 *** 或 *** 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原件各1份;

9.代表个人学术水平并在任现职期内公开发表的论文(之一 、二作者)、论著等代表作。按照《关于印发新疆 *** 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办发〔2012〕113号)“著作、论文”条件所规定内容执行医学 全在.线提供,论文5篇以内(含5篇),须提供原件,5篇以上部分提供复印件。符合“著作、论文”条件第四条、第五条人员须递交《自治区卫生系列学术交流论文证明表》或《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经验报告填报表》原件各1份;

10.破格晋升人员需提供《破格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1份;

1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各1份;

12.各单位对推荐申报人员的公示结果原件1份;

13.《2014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花名册》1份(单位提供);

14.上述材料中除《2014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花名册》外,其他材料须扫描上传。

(二)材料装订要求

1.身份证复印件、业务考试成绩单,职称外(汉)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或免试审批表、单位公示结果证明和下乡医疗服务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到医疗保障点服务证明、各级“访惠聚”工作组成员住村工作登记表原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2.各类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文件)、医师(护士)资格证书、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原件装订成册。

3.《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实践能力(经验)、业绩成果填报表》、主持或作为主要承担人完成的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原件、科研项目合同书或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或本专业发明、实用新型发明专利证书、各级 *** 或 *** 职能部门颁发的专业性奖项证书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4.《自治区卫生系列学术交流论文证明表》或《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经验报告鉴定推荐表》原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5.论文五篇以上部分复印件装订成册。

6.每个申报人员将身份证复印件、业务考试成绩单医学 全在.线提供,职称外(汉)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或免试审批表、单位公示结果证明和下乡医疗服务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到医疗保障点服务证明、各级“访惠聚”工作组成员住村工作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装入A4大信封,并黏贴相应信封封面。其他材料装入A4档案袋,并黏贴相应封面。

新疆自治区职称评审系统截止时间到了无法提交

等第二年再申请评审。在申请职称评审晋升的过程中,要经过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示,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材料报送职称评审会组织机构,答辩和评审会评审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时间限制,一旦错过时间没有按时报送材料,当年的职称评审都会终止。只能等到第二年再重新申报。

乌鲁木齐的企业职称评审哪些是自治区哪些是乌鲁木齐市

经自治区人社厅批准,乌鲁木齐市负责市属范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各系列(专业)中、初级以及中小学教师、卫生健康、工程、经济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职称评审副高级专业2个,分别为卫生健康和经济系列(专业)。可申报职称评审副高、中、初级专业3个,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工程系列。可申报职称评审中、初级系列(专业)16个,分别为技工院校教师、党干校教师、少数民族语文翻译、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档案、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文物博物、体育教练、工艺美术、艺术、新闻、广播电视播音、农业等系列(专业)。

新疆 *** 尔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全厅的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提案、 *** 、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定全区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综合管理各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负责厅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3.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立法计划,组织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论证、起草、修改、报批和授权解释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 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普法工作。

4.科学技术处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管理和组织推广行业科技成果;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指导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5.标准定额处

标准定额处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制定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区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技术参数及评价 *** 等;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及指导质量人证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6.建筑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区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建筑业体制改革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对区外建筑企业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实施验证、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7.勘察设计处(抗办)

组织制定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及推广;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外省进疆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8.城市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和限额以上规划用地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9.城市建设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10.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村镇建设(包括县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制镇、集镇规划及村庄、牧民定居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边境口岸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房建设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11.房地产业处

研究制定自治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 *** 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拆迁和危房鉴定管理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审核各地房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2.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负责办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职工租赁保证金、维修金的收缴、审核工作; 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住房建设级住房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督工作; 负责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核发及管理工作。

13.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执业注册师的资审、培训、注册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厅属学校;负责厅系统的社团管理工作。

14.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办)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5.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 *** 行政监察职能。

16.老干部工作处的职责

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7.行政许可办公室

根据《关于成立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建人[2008]1号)规定,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为:统一受理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类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向厅对口业务处室转办行政许可申请,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书,督促业务处室承办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工作进度,会同业务处室管理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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