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职称机构改革,新疆职称办理机构

2024-06-14 新疆职称评审网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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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

新疆职称机构改革,新疆职称办理机构

一、注册会计师报考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 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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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计或者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只要有一样符合就可以了。

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审计行业,没有会计证的话,只要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就可以参加考试(只考6+1就行了)。但是如果你以后要从事会计工作,就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了,从事审计工作不需要。

注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三至四月份,一般各地的报名时间不一样,要见各地的公告,考试时间安排在每年九月份中下旬,成绩公布是12月份。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一共6科要在5年内通过;高级阶段考试设1科,考试科目为综合测试。专业阶段单科成绩5年内有效,高级阶段考试科目3年内有效;取得全科合格证考生,如5年内申请成为中注协会员,并满足继续教育要求,全科合格证长期有效。否则5年内有效。

二、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各地具体规定有所不同,请查阅当地的报考条件(如下)。

2.经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一)北京地区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 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二)、河北省

凡符合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冀职改字[2003]41号)文件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辽宁省

(一)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者

1.取得博士学位,具有会计师资格满2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以上(时限计算到评审年度当年12月31日,下同);

2.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经济、审计、统计,下同)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会计师资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以上;

4.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参加全国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满5年以上,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以上;

上述会计师资格指1992年8月1日前评审合格(大专学历除外)或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全国会计师考试合格者。

(二)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突出业绩

1.企事业会计管理。

⑴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在取得会计师资格以后,曾制定本行业、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已付诸实施;能够解决会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⑵主持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参与起草、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实施后取得显著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⑶组织或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制定起草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措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出,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⑷在调整企业产品结构,实行股份制上市,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帮助单位取得重大效益。

⑸深化会计改革,依据会计准则,提供公开、真实、准确会计信息;开发计算机财会软件,推行现代会计管理 *** 等,获得较好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进步和现代管理成果、优秀学术成果奖。

2.会计中介服务。

⑴具有广博的经济、法律、会计知识,很强的会计专业才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主任会计师或高级项目经理,主持指导会计查账、资产评估、验证资金业务,取得显著成绩。

⑵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能够本着独立、公正、客观原则,依法执行查账、验证、评估业务,对企业审计、评估提出意见,出具报告,并能规避风险获得有关部门确认,经得起检查。

⑶注册会计师为社会培养会计人才;编写大专以上教材,讲授课程;担任企业会计顾问,承担会计咨询服务;解答财会疑难问题,取得良好效果,赢得客户信赖。

3.会计学术研究。

⑴为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形势,积极组织会计专家学者投入到会计学术和相关科学研究领域,有一定成就,并及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级优秀学术成果奖。

⑵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财会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

⑶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组织调查,推动会计改革和会计市场竞争,为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理论依据。

⑷组织省、市范围内的会计学术交流、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新的财会理论信息,并取得一定成效。

⑸组织有关财会专家进行智力服务,取得成效;开展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财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为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做出贡献;为社会进行多项有关会计业务技术的4.会计编辑。

⑴有较高的经济理论知识、会计专业知识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并有一定的工作水平。

⑵掌握有关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对编辑出版提出过很好的建议和改进意见,实施后获得较好的效果。

⑶多次担任重要文稿的责任编辑,复审和终审某些重要稿件,解决审稿和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⑷1年至少撰写刊物评论和高水平的专业性文章1至2篇,获得广大读者的良好评价。

5.会计培训。

⑴掌握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和财会队伍现状,编制合理的培训计划,根据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在促进多出人才、快出人才方面取得成绩。

⑵编写或主持审议具有大、中专水平的财会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参加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被采纳实施。

⑶担任一、二门具有大中专以上水平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讲授任务,授课量不少于150课时。

⑷提高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人员的水平,指导进修、实习和论文写作。

(三)发表论文或出版著作,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或大专院校学报(含增刊)公开发表不少于3篇有价值的经济、会计、财务方面专业学术论文,并在报刊目录中按主次顺序排列出作者姓名、登载文章页码。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获得优秀论文奖(限1篇)。

2.出版社出版发行本人专业著作或译著。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无重大违纪问题。

(五)参加国家、省级经济类外语B级考试合格。具有大专以上外语专业院校毕业证书或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或男55岁、女50岁以上,可以免试外语。在县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以降低一个档次;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六)参加国家、省级人事部门组织的高级计算机考试合

格;45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免试计算机,大专院校计算机专业毕业或县(含县)以下会计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可不强调计算机考试。

四、江苏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到2004年12月底。

五、浙江省

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六、福建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需具备会计师(审计师)资格证书。

七、江西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教授等122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2]31号)中《江西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高级会计师条件。(赣人发[2002]31号)文件可在“江西财政”网()查询。

八、山东省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 *** 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参加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4、参加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二)学历及资历条件

1、具备会计师或经济、统计、审计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考评高级会计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财务会计或相近专业,在取得学历后要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并同时符合上述第2、3项中规定的相应资历要求。

2、不具备上述学历要求的财务会计人员,取得会计师等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且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获得先进工作者、嘉奖、记功等能证明其财会专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奖项,可视同为其年度考核优秀。下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在正式公开出版过的财会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累计达10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过2至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为主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财会专业论文;

(3)荣获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3、取得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在从事会计工作期间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规定学历和资历限制,破格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1)在财务会计专业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含三等)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含二等)以上优秀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2)在正式公开出版的财会专业书籍中,本人独立撰写累计达30万字以上,并被大中专院校采用作为教材;

(3)荣获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三)机关分流人员的报名条件

根据鲁人职〔2000〕14号文件规定,凡在这次机构改革3年分流期间由机关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和外语资格的限制,依据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比照本单位同等情况的人员,参照上述报名条件,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因考试替考和评审材料弄虚作假,在2002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3年内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2003年度考评中被处取消3年内和5年内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不能报考。

九、湖北省

包括正常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二个层次。

(一)正常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晋升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绩显著;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2.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取得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会计师(或财税经济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会计或财税经济专业方面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2.直接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决策工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者;

3.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纂并正式出版三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任务不少于五万字);或在国际、全国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学术会上发表二篇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4.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国家级表彰一次以上者;或受到省、部级表彰二次以上者;或受到市、州级表彰三次以上者。

(三)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或财税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四)社会其它人员申报

1.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现受聘于企业和非公有制组织,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考评,评取得的资格在受聘期有效,不与原单位工资、利待遇挂钩。

2.公务员中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3.为积极拓展评价服务领域,面向全社会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工作。从今年开始,凡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均可自由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其填报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审验盖章。社会流动人员的申报由各级人才交流和人才评价部门提供评价 *** 服务,负责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证。

4.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按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 间计算。专业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可计算到2004年12月31日。

十、海南省

(一)考试报名条件。全省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两年以上。

2、财经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八年以上。

3、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但同时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

(1)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荣获 *** 授予的省、部级以上会计工作荣誉称号者;或被授予地级市以上先进财务会计、先进财政税务工作者、优秀会计、优秀财税人员、优秀注册会计师、优秀注册资产评估师称号者。

(2)获得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地级市一等以上有关财务、会计科研成果奖项的主要贡献者。

(3)在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等学术会议上宣读3篇以上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并收入论文集者;或在省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3篇(其中国家级专业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4)担任过正式出版的财会专业著作、译作或合编中专以上财会专业教材的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材料经采用单位确认效果较好。

(5)在大、中型经济单位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会计副科长以上职务5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

(6)设计开发过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评审机构评审合格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软件,并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主要贡献者。

(7)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合格。

十一、四川省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后,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或会计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获得本科毕业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取得会计师资格满3年,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会计师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均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著作,且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2)参加编写省(部)级及以上会计行业法规的主要起草人。

4、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非会计师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取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会计师资格满8年或取得其它中级资格满10年,并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 期计算到考试报名当年年底。

十二、重庆市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⒈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者。

⒉符合《重庆市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办法》(渝职改办[2000]39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之一者。

⒊有特殊贡献任职年限和任职资格满3年以上不足5年、在任职期间受到国家、省(市)、部级表彰,或区县级 *** 及市级综合部门表彰的会计工作先进个人。

十三、陕西省

(一)《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见附件)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的基本条件。

(二)我省破格报名条件

1、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并从事财会工作满25年;

2、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审计、经济、统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财会工作满4年。

4、任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省、部级“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2)在会计专业方面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贡献者。

(3)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专著、教材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

(4)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

(5)主持完成省、部会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并被推广应用。

附件:《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第二章第十条高级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较系统地掌握经济、财务会计理论和专业知识;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取得博士学位,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二至三年;取得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大学本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师职务五年以上;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

十四、宁夏 *** 自治区

暂无

十五、青海省

暂无

十六、新疆 *** 尔自治区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会计、审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

新疆 *** 尔自治区人民 *** 的机构设置

2009年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疆 *** 尔自治区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自治区人民 *** 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42个,其中 *** 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4个,另设置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6个。

新疆 *** 尔自治区 *** 办公厅 主词条:新疆 *** 尔自治区 *** 办公厅新疆 *** 尔自治区 *** 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 *** 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 *** 日常工作的机构。根据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 *** 尔自治区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 *** 尔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自治区人民 *** 参事室),挂自治区人民 *** 参事室牌子,为协助自治区人民 *** 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 *** 日常工作的机构。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和电子政务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增加指导、监督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新疆 *** 尔自治区 *** 组成部门 主词条:新疆 *** 尔自治区 *** 组成部门新疆 *** 尔自治区 *** 组成部门(25个)新疆 *** 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 *** 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疆 *** 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 *** 尔自治区科技厅 新疆 *** 尔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新疆 *** 尔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新疆 *** 尔自治区公安厅 新疆 *** 尔自治区监察厅 新疆 *** 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 *** 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 *** 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 *** 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 *** 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疆 *** 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新疆 *** 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 *** 尔自治区交通厅 新疆 *** 尔自治区水利厅 新疆 *** 尔自治区农业厅 新疆 *** 尔自治区林业厅 新疆 *** 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 *** 尔自治区商务厅 新疆 *** 尔自治区文化厅 新疆 *** 尔自治区卫生厅 新疆 *** 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疆 *** 尔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侨办)新疆 *** 尔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主词条:新疆 *** 尔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新疆 *** 尔自治区人民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 *** 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自治区人民 *** 授权自治区国资委代表自治区人民 *** 履行出资人职责。自治区国资委党委履行自治区党委规定的职责。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新疆 *** 尔自治区直属机构 主词条:新疆 *** 尔自治区直属机构新疆 *** 尔自治区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 *** 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统计局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自治区旅游局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人民 *** 人民防空办公室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 *** 尔自治区管理机构 主词条:新疆 *** 尔自治区管理机构新疆 *** 尔自治区管理机构自治区国家保密局 自治区人民 *** 法制办 自治区贸易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 自治区文物局 自治区煤田地质局 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 自治区移民局 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自治区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 *** 研究发展中心 自治区建筑材料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轻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新疆 *** 尔自治区 *** 议事办事协调机构

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根据《 *** 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新党办[1997]2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 *** 批准成立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自治区治乱减负的工作指导、清理整顿、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核须报请自治区人民 *** 审批的项目;调查了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措施;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及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清理向企业的各种摊派;组织有关政策问题的调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典型案件及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新疆 *** 尔自治区驻外机构 主词条:新疆 *** 尔自治区驻外机构上海办事处、天津办事处、深圳办事处、广州办事处、浙江办事处、山东办事处、西安办事处。

中央驻自治区 *** 机关 中央驻自治区 *** 机关(15个)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新疆 *** 尔自治区地震局新疆 *** 尔自治区邮政局乌鲁木齐海关新疆 *** 尔自治区国税局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新疆 *** 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财政部驻新疆专员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 *** 尔自治区气象局

新疆机构改革事业编制人员安置实施细则是什么?

那么如果机构撤销,单位职工会受到怎么的补偿和安置呢?

之一种情况,安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安置,实际上就是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按照规定随职能划分到其他单位,继续承担这些职务,以免因职能变动、工作发生脱节,再有就是行政机关不允许上期存在混岗混编的现象,所以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不遵循这项原则。

公益类人员编制可以随同职能整合到新的事业单位,个人身份和编制类型不发生变化,总之就是同类型的单位进行只能划转、整合事,执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

第二种原单位被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钱,虽然不多但也还是不错的

第三. 转企单位保留老人编制。事业单位转企后,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编内人员依然保留编制,之后新入职的人员则没有编制。转制单位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第四.临退休人员可申请提前退休,临退休人员符合提前退休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

事业单位固然是理想中的好工作,但根据现如今社会的发展速度,不提升自己,不时刻保持学习状态,早晚还是会被淘汰!给再多的补偿金也是没有用的。

新疆 *** 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督查、安全保密、 *** 、电子政务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并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重点区域规划,衔接、平衡各地区、各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和政策;负责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参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查。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政策研究室)

组织研究并提出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分析自治区宏观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负责价格制定的审核和审定工作。起草重要文件;研究、提出民族区域发展政策;跟踪分析、评价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执行情况;组织研究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重大问题;牵头组织重大课题研究,负责协会、学会的管理;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承担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实施中的协调与衔接工作;指导和协调推进小城镇改革与发展工作。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状况,发布投资信息;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政策;汇总编制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前期项目计划,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及资金来源;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审定、上报和下达国家补助投资项目计划;负责安排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承担自治区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具体工作。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以及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国外贷款项目建设招标方案的审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贷款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监测评价等全过程检查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业务关系;办理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审核自治区各类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和开放地区的规划、布局和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 *** 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引资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地区经济处

组织研究提出自治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并协调有关政策,参与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地质矿产勘查、基础测绘和水资源平衡规划;审批、下达矿产资源补偿费、地质勘查项目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协调地区之间的横向经济协作;协调和推动自治区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八)农村经济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治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农机、乡镇企业、气象、渔业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他农村经济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跟踪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政策建议;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并协调实施;负责新疆优质棉基地建设。

(九)能源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发展战略、政策措施、产业重大布局和行业改革方案;拟订自治区能源总体规划、综合性能源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实施石油、天然气、煤炭(含煤制燃料)、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能源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测分析自治区能源行业运行状况,协调解决能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和管理自治区能源对外合作工作;承担自治区能源协调管理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及交通运输行业改革方案,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和下达年度交通专项计划;组织编制、审查或审批铁路、公路、民航、管道等专项规划;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重大项目的布局;监测分析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运行状况,协调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及城市交通项目。

(十一)产业协调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自治区工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综合性产业政策及建议;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产业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培育自治区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及相关领域污染治理等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组织国家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循环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自治区社会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专项计划的审批、审查、上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五)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综合分析自治区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六)经济贸易处(自治区粮食调控办公室)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发展状况,承担自治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自治区内外贸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经济贸易、流通设施建设和现代物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商品流通计划和粮食、棉花等进出口计划;编制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粮食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粮食流通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自治区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跟踪分析财税、金融、保险等情况;分析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提出自治区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参与直接融资的协调管理,牵头推进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负责地方企业债券发行和自治区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申报和监管工作。

(十八)项目建设管理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自治区招投标工作,参与拟订自治区招投标配套法规和综合性政策,负责自治区评标专家库组建、管理工作和权限内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概)和特殊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核上报、审批;指导自治区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工作,组织重大项目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发布与投资项目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

(十九)以工代赈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贫困地区有关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研究制定自治区扶贫开发目标和政策措施;编制、上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监督检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审批以工代赈重大扶贫开发项目。承担自治区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收费管理处

负责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研究提出收费管理的法规、制度和办法;负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和调整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负责制定和调整公益事业价格、部分公用事业价格、中介服务收费和部分经营服务价格;负责自治区《收费许可证》的印制和本级《收费许可证》发放、调整、换证、审验和其他管理工作;负责收费清理整顿工作。

(二十一)农产品和水资源价格处

负责自治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及政策法规的制定;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实行市场调节的重要农产品价格进行监管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定更低保护价或更高限价;制定重要农产品储备的出入库价格及费用;研究制定自治区水价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制定自治区直管流域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镇自来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标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二十二)能源交通价格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调价方案;研究提出自治区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管理政策和相关措施;对自治区管理权限内能源、交通运输、重要工业品价格和延伸服务收费、通信及邮政部分资费和增值业务资费进行管理;对授权各地、州管理的能源、重要工业品、交通运输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工业品价格进行监管;协调行业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三)医药和服务价格处

负责管理自治区土地、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参与标定地价、土地基准价的审核和公布,研究制定自治区管理的房地产(含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公用住房和廉价租房)价格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房地产价格争议;负责管理和制定热力、旅游等公用事业价格政策;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制定非赢利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负责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民族药和重要的医院制剂实行 *** 定价管理;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负责药品市场价格监管。

(二十四)价格监督检查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协调、组织实施自治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不正当价格行为;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指导和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管、价格公共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管理、价格社会监督等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等。

(二十五)价格成本监审局

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自治区 *** 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核算、监审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产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监审等工作;对各地州市成本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六)法规处

组织编制本委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负责系统及本委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工作。

(二十七)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出国(境)审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医疗保险、人事档案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指导委干部培训中心工作。

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研究制定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监管工作的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对自治区建设项目的稽察;指导协调自治区建设项目稽察监管工作;开展对建设项目政策环境的稽察及项目后评价;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区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提出改进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办开展有关稽察工作;监督、监管 *** 投资代建项目。

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研究国民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的关系,提高国民经济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分析国防经济宏观运行情况,对国防经济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依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国防经济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国民经济动员预案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预案、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以军事需求为目的的国民经济实力调查,提出战时动员措施;组织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组织提出经济建设项目平战时结合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与国民经济动员的结合与衔接。

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西部地区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新疆的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新疆农村经济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结构调整、资源开发以及重点项目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新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的政策建议;协调经济开发和科教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推进新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承担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援疆人员在职务晋升上有文件吗?

各个地方、各个部门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包括:毕业证、中级职称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再教育学答时证明、论文或技术报告证书、获科技进步或发明奖证书、专利证书(非必备)、负责科研项目证明等、其他荣誉证书等。按照中组部、人事部联名下发的通知,有下列几个关键词:妥善安排、预留岗位、优先使用、及时提拔、重要部门重要岗位根据《通知》中:“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满后,一般应当按照“哪里派出回哪里”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在疆所任职务和表现情况,妥善安排工作。对在进疆工作前担任领导职务的,返回后按相应职务安排,不要安排非领导职务;专业技术干部应按在疆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聘任。各级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对援疆干部要通盘考虑,预留岗位,在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援疆干部的使用,对那些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及时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援疆干部原派出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撤并的,并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必要时,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安排。要鼓励和支持那些新疆需要、本人自愿、表现突出的干部留在新疆工作,并安排相应的职务,特别优秀的,要提拔重用。”

新疆 *** 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修志、提案(议案)办复、政务公开、保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帮扶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 *** 采购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承办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就业派遣等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疆就业管理政策。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事宜,承办自治区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实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务工作;承担新疆紧缺人才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做好自治区区级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政策;负责制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自治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组织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疆内 *** 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诫、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更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办公室)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订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承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区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和标准;落实国家制定的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拟订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 *** 办公室

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政策和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 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 *** 事件或突发事件。

(二十二)劳动监察处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外国专家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完善国外人才资源库;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负责制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引进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和外语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二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自治区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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