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天津水政监察总队队长

2024-06-04 天津职称评审网 26
A⁺AA⁻

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协助委领导组织委机关日常工作,并对委直属单位和委机关各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2.组织委综合性重要文稿草拟工作,负责委机关公文处理、保密、 *** 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公文处理、保密、 *** 工作。3.组织委政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指导委档案工作。4.负责委重要事项的督办、查办和催办工作,组织协调人大、政协有关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5.负责委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海河水利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委水利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国水利报》海河记者站工作。 6.负责委政务公开、会议计划管理、重要会议活动组织、重要接待和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委机关会议室管理、行政值班管理、安全保卫、防火工作,监督检查办公区物业管理工作。7.指导《海河水利》、《海河年鉴》、《海河志》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8.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办公室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7名,内设秘书一科、秘书二科、综合科( *** 办)、宣传科(海河记者站)。二、规划计划处(一)主要职责1.组织拟定流域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流域水利发展和改革的重大专题研究。2.组织编制流域或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3.组织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根据授权,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组织实施。4.组织开展流域内控制性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与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流域内有关规划和中央水利项目的审查、审核以及有关水工程的合规性审查。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指导流域河口、海岸滩涂治理和开发工作。5.负责提出或审核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负责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水利前期工作、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工作。6.负责中央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负责委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7.组织、指导流域内有关水利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评估工作。8.指导流域内所属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9.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10.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规划计划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7名,内设规划管理科、项目管理科、计划管理科、综合统计科。三、水政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一)主要职责1.拟定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2.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负责委与行政许可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委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和听证工作。3.负责职权范围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4.组织制订水政监察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政监察总队管理及日常工作。5.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委普法办公室工作。6.负责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工作,组织实施流域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协同组织编制流域水资源有关专业或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7.按照规定和授权,组织拟定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流域年度水资源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开展流域和流域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8.指导协调流域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流域地下水通报。9.指导流域内地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工作。10.组织开展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流域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指导流域水资源监测和水资源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流域水资源公报和管理年报。11.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水政水资源处(水政监察总队)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6名,内设水政科、水资源科、水政监察总队办公室。四、财务处

(一)主要职责1.负责委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2.负责委预算资金的使用、稽察、检查和监督。3.组织编制与实施委部门预算;归口管理委有关国库支付及 *** 采购工作。4.组织拟订委财务工作、经济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委经济管理工作。5.指导、监管委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委机关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检查工作。拟订委财务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6.研究提出直管工程和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及直管工程上网电价核定与调整的建议。7.负责委机关经济合同的审查及监督工作。8.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财务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7名,内设资产管理科、预算监管科、经济价格科、机关财务科。五、人事处(一)主要职责1.组织拟订委人才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2.负责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3.负责委管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等管理工作;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工作。4.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委招录(聘)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5.负责委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改革工作。6.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工资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7.负责委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委职业技能开发工作。8.负责人事统计、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工作;归口管理委表彰奖励工作。9.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人事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5名,内设组织干部科(干部监督科)、劳动工资科、人才与培训科。六、建设与管理处(一)主要职责1.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的治理和开发。2.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实施流域内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3.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委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工作;组织实施委属水库大坝、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4.负责委属水利工程的开工审批、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5.指导流域内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负责委属水利建设市场准入、项目法人组建、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委属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6.负责授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审查许可及监督管理。7.负责直管河段及授权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指导、监督流域内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8.负责委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有关工作。9.负责委 ***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10.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建设与管理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7名,内设技术管理科、工程管理科、建设管理科、市场监管科。七、水土保持处(一)主要职责1.指导、协调流域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2.组织有关重点防治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与管理。3.按规定负责有关水土保持中央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4.指导并监督流域内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5.协同组织编制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6.根据授权,负责国家立项审批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7.指导流域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和公告。8.按规定指导流域内农村水利及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有关工作。9.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

水土保持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9名,内设管理科、监督科。八、科技外事处(一)主要职责1.拟定委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委重大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2.组织委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和管理、重大学术交流及科研成果与技术推广工作。3.负责组织委科学研究及科研项目的审查工作;归口管理科技成果及科技知识产权工作。4.负责委水利外事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出国任务和人员,组织出国人员的外事教育工作。5.负责管理委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归口管理国外智力引进和人员交流工作。6.负责组织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的贯彻与应用并监督实施。7.负责组织委科学技术奖项的评审、申报工作。8.归口管理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9.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科技外事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9名,内设科技管理科、外事管理科。九、防汛抗旱办公室(一)主要职责1.负责防治流域内水旱灾害,承担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日常工作。2.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3.组织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监督实施。4.负责流域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流域水旱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工作。5.组织、指导、监督重要河系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6.组织拟订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并组织实施。7.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并负责委属工程防汛及度汛应急项目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委防汛物资的管理工作。8.组织实施委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管理工作。9.按照规定组织、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10.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防汛抗旱办公室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6名,内设技术管理科、调度科、减灾科。十、安全监督处(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海河流域分站)(一)主要职责1.指导授权范围内流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委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委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2.组织开展委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或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3.组织、指导授权范围内流域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委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和检查。4.组织开展授权范围内流域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5.负责委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6.组织开展委属水利工程质量检查。7.负责委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事故统计工作。8.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安全监督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9名,内设安全监督科、质量监督科、工程稽察科。十一、监察处、审计处(合署办公)(一)监察处主要职责1.归口管理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2.监督检查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3.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4.组织协调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5.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6.组织开展廉政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廉政文化建设。7.组织开展作风整顿或专项治理。8.受理对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其委管干部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微信号:jy002002007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9.调查处理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属单位及其委管干部违纪的行为和案件。受理委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10.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审计处主要职责1.归口管理委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办法。2.对委部门预算执行、投资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3.组织实施委管领导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4.对委属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开展绩效审计。5.对国家审计和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6.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监察处、审计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2名,内设廉政办公室、纪检监察科、审计科。十二、离退休职工管理处(一)主要职责1.负责委机关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拟定并落实委机关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制度及服务办法;督促落实离退休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2.组织离退休职工文体活动,配合直属机关党委开展离退休职工党支部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3.组织离休职工的医疗保健和健康疗养。4.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委机关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5.指导并监督委属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管理和服务工作。6.负责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代管工作。7.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3名,内设综合服务科、离休职工管理科、退休职工管理科。十三、直属机关党委、海河工会(中国农林水利工会海河委员会)(合署办公)(一)直属机关党委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委机关、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2.负责组织安排委机关、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的政治理论学习。3.负责委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委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4.负责委政治思想研究工作。5.领导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指导各群众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工作。6.负责委机关、水保局、水文局、委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7.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海河工会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工会法》,对委内工会工作进行行业指导。2.组织职工参政议政。3.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组织参与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4.组织相关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5.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体活动。6.承办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科室及人员编制直属机关党委、海河工会行政执行人员编制12名,内设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海河工会办公室、机关团委、机关工会。

天津市水政监察总队职称,天津水政监察总队队长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或“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中国水政”或“中国水保监督”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或“中国水保监督”臂章。

水政监察的证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负责监制。水政监察制服式样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什么是水政监察

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之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1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 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2第二章 水政监察队伍

编辑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同级水政监察队伍。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兼任。

3第三章 水政监察人员

编辑

第十一条 水政监察人员是实施水政监察的执法人员。

第十二条 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水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条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应按规定经过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

水政监察人员上岗前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由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任免。地方水政监察队伍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得上一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

水政监察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继续连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调离工作,任期自动中止,由任免机关免除任命,收回执法证件和标志。

第十六条 水政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测和取证等;

(二)要求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作出笔录、录音或录像等;

(四)责令有违反水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必要时,可采取防止造成损害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水政监察制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或“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佩戴“中国水政”或“中国水保监督”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或“中国水保监督”臂章。

水政监察的证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负责监制。水政监察制服式样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八条 水政监察人员每年应当接受法律知识培训。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4第四章 水政监察制度

编辑

第十九条 水政监察队伍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二十条 水政监察队伍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分解制度、水政监察巡查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统计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登记、立案、审批、审核及目标管理等水政监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底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水政监察队伍负责对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水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水政监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察、音像等专用执法装备,改善办公条件,给予水政监察人员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执法津贴,投人身伤害保险等。

水政监察工作的装备标准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保证水政监察经费。水政监察经费从水利事业费中核拨,不足部分在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中列支,并应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水政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循私舞弊。对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水政监察人员,由水行政执法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五章 附 则

编辑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发布的水利部令第1号《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区水利局执法大队是什么样的单位

应该是水利局下属的二级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名称为水政监察大队。代表水利局查处私自打井,无证河道采砂等行为

水政监察总队的单位性质?

您好!

省水政监察总队一般为隶属于省水务局具有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级事业单位。该总队的办公室主任行政级别一般为正科级。

希望本回答能解决您的问题!

期待您的点赞和采纳,谢谢!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客服微信号码

留言咨询
提交留言

您将免费获得

  • 全面诊断

    您将获得专家对您个人职称评审所需条件的全面诊断服务,我们不同于传统代评公司,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浅显的建议

  • 找出疏忽点

    我们在了解您个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将挖掘出您目前不利于职称评审的疏忽点,还将详细说明您在职称评审时应当改善的确切的事项。

  • 分析需求

    我们通过丰富的从业经验,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确认好符合您实际情况的职称评审需求。

  • 定制方案与报价

    对您的需求深入了解后,将结合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将为您量身定制一份职称评审代评方案及报价单。

获取方案

×
请设置您的cookie偏好
欢迎来到职称评审网
我们希望在本网站上使用cookie,以便保障本网站的安全、高效运转及服务优化,有关我们使用cookie的更多信息,请点击查看了解更多。
接收Cookies
决绝Cook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