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鼓励人才购房,更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费
据山西省忻州市人民 *** 消息,自7月1日起,该市执行《忻州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三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提出发放临时购房补助。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凡购买忻州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领取一次性临时购房补助。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1万元;购买面积90至143平方米(含)的补助2万元;购买面积143平方米以上的补助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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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按揭贷款按照更低首付比例20%执行;金融机构要增加按揭贷款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
加大契税补贴政策。对购买新建首套商品房住宅的,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由财政全额补贴所缴纳契税,面积在90至143平方米(含)由财政补贴80%所缴纳契税,面积在143平方米以上的由财政补贴50%所缴纳的契税。购买二套房及以上的,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的25%予以补助。
忻州市鼓励人才购房。刚性调入忻州市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单位的紧缺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安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博士或正高级职称8万元、副高级职称7万元、硕士6万元、中级职称或 *** 5万元、本科或初级职称或高级技工4万元、专科3万元、中级技工2万元,在购房时一次性优惠。
住房公积金支持军人政策。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更高贷款额度。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省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支持引进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后,申请贷款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不受缴存年限限制,更高贷款额度按照80万元核定。
住房公积金支持贷款政策。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一套、二套)的,执行20%更低首付比例,贷款更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任何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积金贷款不受主体封顶限制。
太原契税9月1日新政策
法律分析:7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
1、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山西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2、免征契税条件: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 *** 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之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2002修改)
之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由补偿差额部分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 *** 房地产时,房地产 *** 者应补缴契税。第三条 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契税征收机关。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除外),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售、赠与和交换。
本办法所称转移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房屋买卖;
(二)房屋赠与;
(三)房屋交换。第五条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和抵债的,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 *** 、房屋买卖。第六条 契税适用税率为4%。
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第七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 *** 房地产时,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八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七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九条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师生员工食堂、学生宿舍、操场,医疗的门诊部、住院部,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的土地、房屋,免征;
(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省财政部门和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 *** 批准,城镇职工之一次按省有关规定的标准面积(超面积部分征收)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四)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五)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 *** 征用或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出30%的(超出30%以上的部分征收),免征;
(六)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
(七)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第十条 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一条 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当日。
城镇职工按规定之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吗?
不可以,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