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职称文件,山西省建设工程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

2024-05-21 山西职称评审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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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二级建造师报名需要什么条件?

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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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证件当然需要的是毕业证和身份证,还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工作年限证明,另外还有照片等。你的专业不对口,如果是大专及以上学历,需要工作满五年。

建造师证是什么部门颁发的?

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建造师(Constructor)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执业注册人员,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英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扩展资料

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造师

职称转评最新规定

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从业的在职(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间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范围

建筑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工程、岩土工程与测量、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经济、城市燃气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建材工程:硅酸盐工程、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

生态环境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生物、环境化学、环境物理、生态环境监测;

水利工程:水文及水资源、水土保持、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标准条件

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及任职年限条件

技术员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期满1年。

助理工程师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见习期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聘任技术员满2年;

4.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技术员满4年。

5.对在基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学历可放宽至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

事业单位申报人须在岗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事业单位以工资表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或证书时间为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相关资格时间为准。

专业技术人才调整工作岗位后跨系列(专业)申报职称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转评现岗位同级职称后,方可申报上一级职称评审,同级职称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申报人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专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相近专业是指理科、工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所学专业为设计学类(专业为: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包装设计)并从事建筑和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建筑学和风景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所学专业为林学类(专业为: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并从事风景园林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风景园林专业助理工程师。

(二)能力与业绩条件

助理工程师评审,需要提供一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聘任技术员期间参与本单位建设工程方面的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1000字以上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申报人均须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和公需课程要求。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90学时(其中:包括能力建设、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调试、知识产权和日常安全教育等相关内容的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需提交近一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考核要求

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且任期内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限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当年任职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其他要求

1.高技能人才申报要求:

在生产一线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评审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执行。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要求: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人社专字[2020]25号)执行。

3.从机关流转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要求: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四、申报程序

1.坚持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逐级申报审核原则。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标准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

2.申报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核上报。申报人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签字确认。

3.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评审办法

评审采取专业答辩和能力业绩评判相结合,实行百分量化制,其中,专业答辩实行命题匿名制、现场公开答辩的办法,满分60分;能力与业绩评价满分40分。实行末位淘汰,综合淘汰率不低于20%。

六、材料报送及评审安排

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材料报送采取 *** 预约形式。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做好材料报送工作(详见附件),并安排专人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报送的方式进行。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后退回。

参加上年度评审答辩未通过者,申报参评时须提交符合要求新的能体现专业技术工作能力与业绩的材料。上年度综合评议未通过者,若无较明显的专业工作新业绩,本年度一般不予受理申报。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12月6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提到,新修订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实施办法》过渡

各级住建部门要抓好新修订《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近期要组织本地保证人进行一次政策宣贯,重点就新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并持续做好工程担保推广。《实施办法》修订前已登记公布的保证人,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保证人条件提出登记申请,符合要求的,省厅予以公示。在上述日期前未提出申请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保证人,自2022年3月1日之后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二、规范保证人登记工作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含综改区,下同)负责受理并审核保证人首次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保证人首次申请登记需登录“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将以下材料交至设区市住建部门:

(一)担保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保证人申请表;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代偿准备金托管协议;

4.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及注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

5.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保证人申请表;

2.开展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书面授权;

3.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6名及以上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或与具有一项甲级以上设计、监理等行业资质企业的合作协议等能证明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履约、预付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业务的还需提供此材料)。

三、强化保后管理跟踪服务

为进一步强化保后管理跟踪服务,省厅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保证担保保后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保后管理手册》)进行了重新修订(详见附件)。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逐月规范填写《保后管理手册》,其中“履行情况评估表”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的盖章(签章)要真实、齐全,“跟踪服务记录”内容要详实,切实反映现场工作情况。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解除期满20日内,应将《保后管理手册》上传至“信息平台”,采用分段滚动的,在每段滚动期满20日内,应将反映分段滚动解除情况的“履行情况评估表”“跟踪服务记录”上传至“信息平台”,当担保项目解除全部责任时,要上传补齐完整的《保后管理手册》。

四、加大管理检查监督力度

(一)严格审核管理。保证人应确保保函在签订后15日内送至项目属地住建部门保管,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要强化保函的保管、“信息平台”登记和审核工作,要对属地项目和保函情况进行台账化管理,切实做好保函信息的审核工作,重点对保证人担保额度、担保类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防止保证人超能力超范围担保。切实提高担保工作的项目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厅将通过“信息平台”对各市担保保函替代率进行考核。

(二)加强动态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实施办法》要求,重点加强保证人经营状况、代偿准备金存储情况、保后管理服务的动态监管,凡发现涉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的,要督促保证人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接新业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厅。

(三)强化信用导向。对保证人未按保函约定承担代偿责任、被保证人拒不支付代偿赔付,各级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将有关不良信息及时上传“信息平台”,并向全社会公布。引导企业择优选择保证人,促进我省工程担保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王文仲    赵  岩

联系 *** :0351-3071242  3580010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30948193.html我提的这个问题帮忙看下。200分

关于申请办理企业资质的报告

山西省建设厅:

某某有限公司系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安企业,AAA企业信誉等级,**建设网网员单位。

公司现有员工1000余人,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300余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4人,工程师等中级职称68人,工民建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17人,具有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各类主要中大型施工机械和工程质量检测设备300余台套。

近年来,公司先后在**市及周边地区成功地承建了一批有着良好印象的中大型工程。金地格林小城等。

由于良好的信誉和业绩,公司多次被上级有关单位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建筑业企业先进单位等。

为了适应WTO,不断开拓市场,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奉献更多更美的建筑精品,公司已通过以“业主至上、质量之一、服务社会、绿化环保、遵规守法、持续改进”为质量/环境管理方针的ISO9001:2000、ISO14001:2004贯标认证,正积极进行OH *** 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的国际贯标准。

在此报上公司的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的企业资质,诚请湖北省建设厅各级领导审核批准。

此 致!!!

****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18日

希望能帮到你~

山西省建设厅148号文件,谁知道这个文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详见附表)

1、国发[2010]23号、晋政发[2010]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3、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等制度落实情况。

4、辖区内每个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责任“三落实”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市县(市、区)检查抽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二)建筑工程项目(详见附表)

全省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开发区),其中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办理情况。

2、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大检查的总体要求,本项目质量安全大检查安排部署情况。

3、质量方面

⑴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

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主要是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及强制性条文情况;

⑶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建筑结构及抗震设防的勘察设计质量,以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4、安全方面

⑴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责任情况;

⑵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制定、专家论证审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⑷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⑸建筑工地食堂的卫生状况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筑市场监督执法(详见附表)

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之一阶段:企业自查和县级检查(2011年5月3日至5月15日)

企业对省内承揽的在建建筑工程进行质量安全自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无缝隙、全覆盖的质量安全检查,对建筑市场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要区分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手续齐全,部分建设手续不全和没有任何建设手续三种情况,对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逐项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详见附表7)。

第二阶段:市级抽查(2011年5月11至5月25日)

各市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监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对本地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在建项目抽查比例不少于工程总数的50%,抽查范围要覆盖辖区内的所有县(市、区),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在建工程登记情况进行汇总。

第三阶段:省级督查(2011年5月20日至6月5日)

省厅组成11个督查组,对11个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范围覆盖受检市的所有县(市、区),抽检项目数量不低于所检市在建工程数量的20%,保障性住房要全部检查。

第四阶段:总结通报(2011年6月5日至6月20日)

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汇总后,上报厅安委会,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市场行为,向省 *** 安委会等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同时,对各市、县的检查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向全省进行通报。

五、督查分组

在厅安委会的领导下,省厅分11个组对各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每个组由质量、安全、结构专家、施工技术人员、建筑市场、稽查人员组成。各组人员数量根据所检市在建项目数量多少确定,具体分组另行下达。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及车辆

省厅督查组由省厅抽调各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稽查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现场实体质量检测人员由各市负责安排。督查组所需车辆由各组负责解决。

(二)新闻报道

1、信息中心负责在厅网站开辟专栏,对督查情况进行同步报道。新闻素材由各督查组安排专人提供,每组简讯不少于4期。

2、督查中,由各市负责配备相关人员跟踪照像、录像,每天定期提交检查组。

(三)检查器材保障

现场实体质量检测所需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由受检市提供。

七、督查处罚决定下达

为保证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和打击非法违法施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确保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到位,省厅督查组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类梳理,填写《工程项目存在问题登记表》。同时,视情下达《执法建议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 详细情况可以到住建厅网站这里查;refId=16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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