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管理人员假职称,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办法

2024-05-30 山西职称评审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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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造假查出来会怎么处理?

山西煤矿管理人员假职称,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办法

处分为以下几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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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1)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2)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3)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4)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如何才能辨别职称证的真假呢?

可以通过 *** 、公函、直接到发证机关验审确保证书的真实性。

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与聘任岗位相分离的需要,即"评聘分离",职称的概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聘任的岗位称之为"专业技术职务",简称职务;而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则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标识,简称职称。

职称的取得方式:

职称的取得可通过包括认定、评审、国家统一考试(以考代评)、职业资格对应等方式。2019年《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是指已经经过初次职称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过一定工作年限后,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申报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须在专业期刊发表论文并且经过一些基本技能考试(如:称职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向本专业的评审委员会评委提交评审材料,经过本专业的专业评委来确定其是否具备高一级职称资格。

以考代评:

"以考代评"是指,在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建),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评审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律参加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山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什么时候恢复考试

山西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已经恢复考试了,10月22、23日举行考试。

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要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正规渠道报名,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积极推行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打着“保过”“命题专家授课”等幌子的不法培训活动,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如果煤矿废除了职称评审,你会赞同吗?

我赞同煤矿取消职称评审!因为如果评审职称,基本是管技术的领导及其坐办公室的人拿到了职称,提高了基待遇和名声,而奋斗在之一线而真正具有这个职称评审资格的人却无缘评审,这种不公平不公正是种歪风邪气,会涣散职工的汁志和积极工作的情绪。与评定职称的夲意初衷背道而驰。所以与其如此反倒不如不评的好!所以我赞同煤矿不评职称!

赞同,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是国家法律法规较为健全的行业领域,同时,也是行业规范、技术标准较完善的领域,需要评职称的一般是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这些人能够进入矿山工作且能够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肯定是在学历、能力和工作经验等方面已经符合工作要求,完全没必要再搞什么职称评定。

最近,关于职称是否继续评审,在很多行业中人提出了很多个“如果”。表面上看,是说职称有没有用的问题,而本质上是问职称乱象能不能治理的问题。

水电煤运等行业为什么要设立职称? 职称对于个人来说,是对自己专业技术能力、成就成果的认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企业资质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就是说,越是技术型企业,风险行业,技术职称不仅能调动个人的积极性,也是企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这就是职称存在的价值。

煤炭行业作为高风险行业职称绝不能少。 煤炭行业绝不是只挖煤那么简单,它涉及到地质结构、煤层走向,煤炭品位多重因素。因此,煤炭行业历来就有助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员以及中级工、高级工、中级 *** 、高级 *** 等等职称,现在还专门设置了安全爆破、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职称序列。目的就是为了尊重科学,避免蛮干,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煤炭行业的职称是提高员工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把那些善于学习,既能苦干又能巧干,工作有业绩的人员,从职称上认定,在工资待遇上倾斜,既能避免吃大锅饭,又有利于提高全员的科学态度和工作热情。同时,自然资源是不再生资源,科学采煤还能节约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能源储备。所以, 社会 越发展, 科技 越进步,煤炭行业的职称只能加强和细化,没有废除的理由。

行业风气不正不是职称本身的错。 事实上,煤炭行业的职称不是没有评,而是岗位有限,相应的职称评多了,有些人处在只评不聘的待岗阶段。因为职称与工资挂钩,就出现了裙带关系,照顾关系等。把职称的积极作用变成了消极作用,使企业的发展受到阻碍。可见,职称没有错,错在管理层。

所以,煤炭行业的职称不是废除的问题,而是改进的问题。对于煤炭行业的某些企业职称评聘中的混乱问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党的组织陈述问题,通过正当渠道 *** 。

这个单位里面的职称评审本来是一件好事,可以让优秀的技术人员获得更好的待遇,不过这个事情在一些单位里面变味了,事实是成了论资排辈的领导们享受更好薪资待遇的特权,一些优秀的职工,尤其是长年累月在一线工作的工人,由于学历低等等,虽然有特别好的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可是就是因为所谓的某些杠杠限制住了评定职称,现在单位里面能够评职称的多半都是什么坐办公室里面的人和领导之类的,不管是煤矿企业还是什么别的国有企业里面有职称的都是坐办公室里面的人,工作一线里面有没有那个工人能够评职称?这些单位里面有什么职称的人是坐在办公室里面,天天勾心斗角,溜须拍马,有了机会马上就会给自己弄一个什么更高的职称,虽然有着各种各样的什么高职称,那也不过只是只会纸上谈兵,天天开会制定一些脱离实际的制度,所以我赞成取消一些企业里面的什么职称评定。

职称评审?早该废了,有文凭无工作能力者,几乎能占到百分之八九十,而有能力无文凭者,却只能在底层工作。一个一二线工人得养活二十几人甚至更多的闲人,一个工区有主管区长,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生产副区长,机电区长技术员,第二次第三副区长,材料员,保管员,工区文书核算员,还有技术员助理,班里有机电班长到班长,三个队队长及二到三个副队长,这些个便是工区管理人员。地面科室更多了,真正用到的科室也就六分之一,在这六分之一科室中,真正能实际工作的,连五分之一都不到。一个二万人的大型矿井,在一二线工作的人,也就在一千人左右。这些还不是重点,一个工区主管区长,干上几年,腰包里没有一二百万,那你这个区长算是白干了,更别说众多的副总老总副矿长矿长了。

如果是在机械化没推广的过去,废除职称评审,我会赞同,因为是8级工工资制。直接代替职称评审。现如今机电一体化,没有专业知识,在井下玩不转。有几个本科或大专生,在井下干工人呢?谁撑在井下之一线。心里都有数。说明白,靠晋升职称多拿钱。因为干活的说了不算,反对评审。如果统一都晋升。谁会反对啊?我赞同按工作年限和文凭学历统一晋升。不用评审,干够几年几月,一个台阶。直接晋升职称。

不赞同煤矿废除职称评审!

国家在煤矿行业,设立职称评审是有道理的。因为煤矿行业,非常危险,煤矿的开釆,是一个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

笔者虽然没有在煤矿行业工作过,但笔者的亲哥哥,曾经在长广煤矿工作几十年,他是一个电工,天天要下井,维修机器。哥哥每次回家都会对我们说起煤矿的事,如煤矿事故,瓦斯爆炸,矿洞倒塌,矿工工人压在洞下面,生死不明,需要紧急救援等等。从小我就知道了煤矿工作很危险,安全生产非常重要。

千万别以为煤矿就是扒扒煤,粗活,体力活,没有技术性,人人都可以干。实质上,专业技术人员在煤矿开采、挖掘、开发建设上,是煤炭企业的栋梁。

在煤矿深深的地下,哪里有煤,哪里就有瓦斯,哪里就会有爆炸,哪里就会有危险,煤矿矿洞往往都有水,矿井下面都有很多的机器、设备,经常会发生故障等等。这些只有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够解决问题,才能够制定施工程的技术措施。

煤矿生产一线的工人,只会干粗活,两眼抺黑,技术知识懂得的很少。

煤矿都会有各种类型的总工程师,工程师、技术人员,他们对于整个煤矿的井下、矿洞、巷道、轨道、设备了如指掌,并进行全方位的专业指导。煤矿的安全生产是绝对缺少不了这些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评审是衡量煤矿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准。也是鼓励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的。职称评审怎么是一些不懂的人,认为不需要就可以废除的呢?

当然,在职称评审工作,有些方面值得改进,比如对发表论文、英语考试等方面要求太严,限制了一部分优秀人才的技术职称评审。应该重实践、重解决问题的能力、重解决难题的能力、重创新能力。(图片:来源于 *** )

煤炭行业职称评审工作可以改进,但是不能废除

如果煤矿废除了职称评审,你会赞同吗?

实话实说,我肯定不会赞同。

理由是:煤矿这个高危行业,职称是非常重要的。

不要以为煤矿就是扒煤,出粗力的活,谁都可以干。其实,专业技术人员在煤矿开发建设上,是企业的栋梁。

上世纪70年代我刚参加工作,在煤矿井下干掘进工。

看到工程师和技术员下井,背着测量仪器,感到特别羡慕。

在这深深的地下,哪里有煤,哪里有瓦斯,哪里有水,只有工程技术人员才能够知道,才能够制定施工的技术措施。

而生产一线的工人,除了干活,两眼黢黑,知道的很少。

我们矿上的总工程师,对于井下的工作面、巷道、轨道、设备了如指掌。

矿车在哪里脱轨了,哪个道岔缺了什么样的螺丝,他都知道的清清楚楚。

在煤矿专业技术职称是衡量技术人员能力的标准。

当然职称评审工作也有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比如对发表论文、外语考试等方面要求较严,限制了一部分优秀人才。

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实践性很强,应该着重看他解决了哪些技术难题,在专业技术上有没有创新。

另外一些技术院校毕业的技术工人也应该改革职称评审办法,把实践放在首位,有一定的破格条件,不拘一格进行评审,让这些煤矿的技术大拿、金蓝领能够为企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不仅是煤矿就是全国各行各业,职称评审现在基本上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你有什么学历就会有相应的职称,无非是早一两年晚一两年的问题。

不过也有例外,那就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可能面向市场的教学科研设计单位相对容易些,其他行业,一般要在重要的领导岗位才能评上。

感觉职称评审有点类似于末位淘汰,评上了的也未啥荣耀感,久评不上的又觉得世道不公。

煤矿人才网问问山西朔州白芦煤矿是不是招工是真的。

应该是真的。山西省煤矿劳动用工现在抓得很严。国有煤矿采掘工程有承包的,但是自有队伍也需要建立。这些地方国有煤矿大概着急招工,否则地方部门会不让他们干的。具体你可以咨询一下山西朔州当地务工的煤矿工友,以证实真伪。或者跑到那地方实地调研一下。防止欺诈。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管理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管理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2013年1月23日

山西省煤矿用工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管理职责。 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四条 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属地监管”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第六条 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管理的之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管理负责。第八条 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管理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工制度第十条 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 用工标准第十六条 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规定的更低标准。第二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 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 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 用工管理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信息化管理,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日常管理的全过程信息化。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实现施工人员用工管理“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管理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 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检查、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监督检查。煤矿用工执法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 培训管理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 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 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13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 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 煤矿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更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更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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