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工程职称文件,长治市中级职称

2024-06-17 山西职称评审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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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山西省长治市工程职称文件,长治市中级职称

晋升高级职称(高讲,副教授,高工):

需要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五篇,公开发表,三篇国家级刊物,两篇省级刊物如果名额有限,需要核心刊物发表几篇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2009] 271号 一、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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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4年)、2000年及以后取得B、C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3年),或者2005年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60分的,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不受原有效期的限制;其申报或聘任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取得省级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

转换系列(专业)评审的人员,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须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要求;其它转评人员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二、年度考核问题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三、申报学历问题

(一)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学科分类,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从职称申报的角度,我省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但有些特殊专业如医学、外语、理学、工学等应严格要求本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学历专业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参加工作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从取得学历之日起满两年后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满两年可破格申报。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申报时须提交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职学习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但没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人员,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职年限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从实际聘任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五、申报问题

(一)破格申报问题

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层次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1-2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任职年限破格。任职年限破格人员申报时,须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学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仍允许学历破格申报。

(二)转换系列申报和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经转评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整建制转为中学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教师,不需进行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中学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论是否变动,只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可参加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也可申报评审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工艺美术等实行社会化评价的系列(专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在医学院校或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既担任教学任务又从事卫生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教师系列和卫生技术两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先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系列须与本人编制性质相一致。

4、申报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岗位为准。不允许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任职资格。

(三)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转业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 *** 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确实具备担任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条件,可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自享受直接申报政策起4年内可在一个职务系列(专业)、一个职务级别内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申报的更高职务级别为副高级,逾期按低一级职务申报。

直接申报人员按相应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委会主要考核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四)在党政机关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公务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控制在审计、会计、统计、工艺美术、翻译、档案等系列(专业)。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首次申报参照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的规定执行。

(五)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且可自主申报的系列(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等),申报人员须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方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持执业资格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七)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实行人事 *** 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以及学校地处县(市)城区以外的高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支教工作可暂不作要求。

(八)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和业务考试严重违规违纪的,3年内不得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限制申报范围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答辩问题

(一)根据《关于完善破格和单列岗位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需要答辩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二)参加答辩的范围:

1、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卫生、计划生育、农业系列等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

2、申报农业科研、社会科研、自然科研、党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务人员;

3、破格申报人员;

4、越级申报和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人员;

5、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人员;

6、转换系列(专业)申报人员;

7、小学高级教师转评中学一级教师后,晋升中学高级教师的人员;

8、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

(三)评委会要认真组织好答辩各环节工作,加大答辩在评审工作中的权重。专家对答辩情况要作出总体评价,并区分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以切实发挥答辩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

七、论文外审问题

逐步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论文外审制度。除全日制本科院校教师晋升教授实行论文外审外,从2009年起,对申报社会科学研究、新闻、出版系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论文实行外审。在召开评委会前,高评会所在部门对申报人的2篇鉴定论文(附电子文档)统一编号,每篇论文请3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权威专家进行隐名审评。专家审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八、科学技术奖认定问题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2000年及以后科学技术进步奖须由省辖市以上人民 *** 评选、颁发,加盖省辖市以上人民 *** 公章。凡没有正式奖励文件,以评委会名义发放的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九、中评会管理问题

中评会必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备案,其中设在省辖市的中评会以及无主管单位的中评会,由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资格证书;设在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本部门所属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

十、《任职资格证书》补发问题

《任职资格证书》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丢失证书作废的遗失声明(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丢失时间)。补发证书须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补办高级资格证书还需省辖市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持遗失声明(原件)按证书办理程序和原证书编号办理补发手续。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情况属实、符合补发要求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补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正页右下方应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别。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职称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长治农村自建房有新要求啦!

自 2022年7月1日起,长治市农村自建房有新要求了,赶快来看看!

长治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

( 2021年8月27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之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自建房管理,提高农村自建房建造质量,保障农村自建房安全,引导村民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促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低层住房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村自建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村自建房应当适应村民现代化生活需要,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坚持遵循规划先行、生态环保、因地制宜、节约集约、一户一宅、安全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自建房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新建农村自建房应当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六条县(区)人民 ***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民自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自建房建设用地。

第七条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 200平方米。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 (镇)人民 *** 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县(区)人民 ***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农村自建房选址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需在以上区域建房的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中制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执行,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以村为单位开展综合评估后按要求实施建房。

第十条严格控制切坡建设住房,确因用地困难需要切坡的,应当在乡(镇)人民 *** 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坡体防护,确保自建房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自建房屋应当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乡村建房规划许可证。

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省制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无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建房规划许可和宅基地的,乡(镇)人民 *** 应当依法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同时发放。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 ***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的规范要求以及规划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 *** 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将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承诺事项、投诉举报方式在 *** 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栏等场所进行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应当执行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县(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给予指导。

乡(镇)人民 *** 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编制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

县(区)人民 ***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自建房建设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八条建房人是农村自建房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自觉接受乡(镇)人民 *** 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一)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第二十条农村自建房建筑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鼓励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第二十一条建房人在农村自建房项目开工前,应当确定设计图,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设计图、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完成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建房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承揽的自建房施工质量负责。

自建房通过验收后,建房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县(区)人民 *** 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施工技术、施工监理和安全鉴定服务等技术服务,为农村房屋建筑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 *** 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农村自建房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 *** 规划建设办公室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

第二十五条县(区)人民 ***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可以利用闲置的自建房 ,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机关等多部门参与,县乡村三级联动配合,社会共治的预警、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等房屋建筑,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 *** 应当制定农村自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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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 *** : 400-818-0066 转 026834

副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副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一)副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学历条件:

1、博士生毕业后取得中级岗位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中级岗位资格,从事中级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级岗位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类似专业技术工作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上述相应年限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中级岗位资格,取得合格学历后从事中级工作5年以上。

(二)申请副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资历条件:

1、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解决专业领域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2、具有系统广泛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发展趋势。

3、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可以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副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定流程:

1、按上级人事部门文件和要求下发通知;

2、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3、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7天;

4、人事股资格审查;

5、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6、上报县职改部门。不管是哪个级别的职称参评都要求个人主动申报,一般要准备毕业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书、聘书、论文或技术小结、 *** 证书照片和填写《专业技术评审表》等。

工程师职称红头文件是什么?

红头文件是指各级 *** 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类等的俗称。并非法律用语。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

扩展资料

红头文件始于南北朝的西魏时期,当时有位出色的政治家苏绰,他博览群书,精通天文地理,尤其擅长算术。据《周书·苏绰传》记载: “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账户籍之法。”

朱出墨入是朝廷发出的文书是用朱(红色)标,下面上呈的文书是用墨(黑色)标,界限严明。由此可见,我国今天施行的公文程式是由他制定的,而“红头文件”已经有1400余年的历史。

2015年4月28日,更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红头文件

工程师职称红头文件是什么

《工程师职称红头文件》是由人事部或人事厅出示的通过工程师评选的人员名单,在职称评审下来的文件中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该文件开篇必须详细写明出示证件的部门,然后为文件的出示的内容,再然后为人员名单,最后有该部门的红色印章。红头文件是证明职称评审通过的必要部分,会进入通过人的人事档案。该文件一般首先在人事局相关网站上公示。

关于工程类职称评定条件

1.职称评定时的年限计算是工作经历时间,只要是从事原来本职工作,新单位和老单位的任职时间可以累计计算;2.按照规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职工作1年可以评定助理工程师,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可以评工程师职务;职称评定文件有明确的规定。

初级职称很好评,只要符合条件,持相关资料,填表上交就成了。你可以到当地 人事局 去咨询更详细的内容。下面的你可以参考下,各地的程序大同小异。

职称评定有关要求:

1、申报对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就不行)

2、初定职称级别及条件:(不同学历评定时间不一样)

(1)中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 ;初定“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可再初定“助理级职称” ;

(2)大专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员级职称”;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

(4)硕士学位获得者,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

(5)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职称” ;

3、需提供材料:

(1)拟申报职称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申报程序及手续:

(1)对拟申报职称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文凭查验,发放《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空白表;

(2)本人填写《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二份;

(3)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将有关材料报市人才市场。

(4)市职称办审核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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