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任山西省建设厅厅长是谁
李栋梁,男,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师,1977年5月入党,1975年8月参加工作。
现任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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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履历
1975.08——1982.08 任左云县委、雁北地委干事:
1982.08——1984.09 山西大学学生:
1984.09——1985.02 山西省经委干部处干事;
1985.02——1987.06 山西省委整党办主任科员;
1987.06——1989.04 山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副处长;
1989.04——1989.09 朔州市人事局负责人;
1989.09——1993.05 朔州市人事局党组书记、局长;
1993.05——1996.06 *** 平鲁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1993.09—1996.06,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专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6.06——1999.06 *** 平鲁区委书记;
1999.06——2004.06 朔州市人民 *** 党组成员、副市长;
2004.06——2009.04 *** 朔州市委常委、市 *** 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2009.04——2009.05 *** 阳泉市委副书记、市 *** 党组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9.05——2013.02 *** 阳泉市委副书记、市 *** 党组书记、市长;
2013.02——2013.0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2013.03——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太原二级建造师报名需要什么条件?
凡遵纪守法,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报名条件: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具有工程(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试部分科目:
(1)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2)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
证件当然需要的是毕业证和身份证,还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工作年限证明,另外还有照片等。你的专业不对口,如果是大专及以上学历,需要工作满五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和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 *** 和机关文书档案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制定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政务公开工作,督察督办重要工作事项;研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建设稽查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厅外事工作。制定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负责本厅建设类行政许可项目的集中办理工作;负责建设类企业出入省备案登记工作;负责全省建设类行政审批事项咨询。
(二)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并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从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本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拟定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综合配套政策;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五)住房保障处。
拟定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国家和省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城乡规划处。
拟定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制定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目标与措施,拟定城乡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政策,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省 *** 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区(产业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
(七)标准定额处。
组织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经济定额、建设项目评价 *** 、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拟定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发布全省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的调整系数;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
(八)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全省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定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 *** 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全省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管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九)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
拟定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房屋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全省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省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工程担保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认定全省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 业务的招标 *** 机构的资格。
(十)城市建设处。
拟定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垃圾处理、供气、供热、城市道路及综合交通设施建设、城市照明、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审查报批和保护、利用、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 指导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全省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参与全省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参与拟定全省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参与全省大中型城市建设项目和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承担全省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亚行贷款山西省小城镇建设项目办公室)。
拟定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发展战略和镇、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全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和管理全省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推广工作;指导全省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指导全省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全省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迁移建设工作;指导全省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村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提出全省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承担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工程建设抗震办公室)。
拟定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定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拟定全省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项目备案;指导和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建筑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
(十三)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定全省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建设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省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鉴定;组织全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创新工作;管理全省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负责管理全省进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制品的检测、鉴定和推广工作。
(十四)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定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五)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全省研究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组织编制全省行业技术引进规划;参与审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项目立项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全省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和住房开发计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厅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下达;指导和管理全省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招商引资工作;负责管理全省行业经济信息统计工作,并进行经济分析;负责机关各项资金与国有资产管理及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和行业经济活动的内审工作。
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组织拟定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参与全省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作;参与全省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协调解决全省重点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4名已划转省纪检委统一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的职称证书有什么不同?
1、地位不同
建设委员会是负责本区(以区建设委员会为例,下同)工程建设及建筑行业、房地产开发行业、建材行业综合行政管理的区 *** 职能部门。所以发的职称证书仅在区内有效。城市建设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所以发的职称证书仅在市内有效。
2、负责的范围不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的职称证书主要是涉及施工管理部分,而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的证书更加注重规划,资料管理等方面。
扩展资料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有关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的法律、法规、法令及相关的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推动全区以上各项事业的发展。
2、负责本区的工程建设管理;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市、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负责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对属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手续进行初审、备案。
3、负责本区工程建设质量、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安全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本区建筑业的行业管理,对区属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5、负责本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对区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及动态管理。
6、负责本区危旧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立项,对综合开发小区内的配套项目进行审查。
7、负责本区建材产品行业管理,对区域内建材产品使用进行备案管理。
8、负责协调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市、区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的综合性问题。
9、负责编制本区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建材业发展计划和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本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执法检查。
11、承办区委、区 *** 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建设管理局
职称证是哪几个部门评审下发的?
职称一般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排评审的。
职称评审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部门及省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职称评审工作。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按下列规定提交相应评委会组建单位,并由提交单位出具申请委托评审函。
(一)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
(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提交;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提交;
(三)申报评审初级职称,县(市、区)属及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提交;市属及其以上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交;
(四)无主管部门的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人事档案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服务机构 *** 的,由 *** 机构提交
山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
12月6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通知”提到,新修订的《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市规字〔2021〕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旧《实施办法》过渡
各级住建部门要抓好新修订《实施办法》的落实工作,近期要组织本地保证人进行一次政策宣贯,重点就新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并持续做好工程担保推广。《实施办法》修订前已登记公布的保证人,需在2022年1月31日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保证人条件提出登记申请,符合要求的,省厅予以公示。在上述日期前未提出申请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保证人,自2022年3月1日之后不得承揽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二、规范保证人登记工作
各设区市住建部门(含综改区,下同)负责受理并审核保证人首次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保证人首次申请登记需登录“山西省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点击新用户注册,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将以下材料交至设区市住建部门:
(一)担保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保证人申请表;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3.代偿准备金托管协议;
4.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及注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
5.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需提供的材料
1.保证人申请表;
2.开展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业务的书面授权;
3.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4.6名及以上中、高级工程序列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聘任合同等资料或与具有一项甲级以上设计、监理等行业资质企业的合作协议等能证明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工程款支付、施工单位履约、预付款、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业务的还需提供此材料)。
三、强化保后管理跟踪服务
为进一步强化保后管理跟踪服务,省厅根据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保证担保保后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保后管理手册》)进行了重新修订(详见附件)。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要求逐月规范填写《保后管理手册》,其中“履行情况评估表”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人员的盖章(签章)要真实、齐全,“跟踪服务记录”内容要详实,切实反映现场工作情况。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解除期满20日内,应将《保后管理手册》上传至“信息平台”,采用分段滚动的,在每段滚动期满20日内,应将反映分段滚动解除情况的“履行情况评估表”“跟踪服务记录”上传至“信息平台”,当担保项目解除全部责任时,要上传补齐完整的《保后管理手册》。
四、加大管理检查监督力度
(一)严格审核管理。保证人应确保保函在签订后15日内送至项目属地住建部门保管,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要强化保函的保管、“信息平台”登记和审核工作,要对属地项目和保函情况进行台账化管理,切实做好保函信息的审核工作,重点对保证人担保额度、担保类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防止保证人超能力超范围担保。切实提高担保工作的项目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省厅将通过“信息平台”对各市担保保函替代率进行考核。
(二)加强动态监管。各级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实施办法》要求,重点加强保证人经营状况、代偿准备金存储情况、保后管理服务的动态监管,凡发现涉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的,要督促保证人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不得承接新业务,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我厅。
(三)强化信用导向。对保证人未按保函约定承担代偿责任、被保证人拒不支付代偿赔付,各级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将有关不良信息及时上传“信息平台”,并向全社会公布。引导企业择优选择保证人,促进我省工程担保市场持续向好发展。
各地在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王文仲 赵 岩
联系 *** :0351-3071242 358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