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山西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4-06-18 山西职称评审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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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称改革问题

山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山西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地(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各专业职务系列主管部门、省直在榕单位、中直在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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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坚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需要,现就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 正常化评聘工作总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

1、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论文要求要区别对待,凡县(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正常晋升中、高级职称,其论文不作必须备条件,可以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作为代表作送审。

2、 为结合实施《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在今后正常化评聘工作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提出任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要求,凡晋升高一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供任职期间至少一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凭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上报,各级职改部门应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这个条件作为申报对象必备要求进行预审或推荐。

3、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传、帮、带”作用,缓解人才密集单位职务结构比例偏紧的矛盾,对经批准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延聘期间可申请聘任专项指标,在2000年前,可不纳入该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二、 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有关问题

1、 下放评审权利,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的客观需要。各地(市)基本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具备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应根据工作需要,尽可能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或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下放评审权限组建的高评委或专业高评委,可由15—25名同行高级专家组成。

地(市)具备组建某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或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高级专业评审委员会条件的,由地(市)或省直部门、单位提出方案,征得省相应系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2、 进一步简化评审程序。凡地(市)已组建某一系列高级评审组织或省直部门、单位已组建某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有权评审该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是否具备任职条件,包括学历、资历破格评审对象,省系列主管部门组建的高评委不再对破格评审人员进行“二次评审”专业评委会的评审工作计划、预审材料及评审结果可直接向省职称领导小组报告,由省职称领导小组批准确认并抄送系列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组建的高评委的工作计划、预审材料送省职改办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批和报备仍按过去规定执行。

3、 加强评审组织建设及对评审工作的领导。各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领导,对评审工作要加强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评审组织建设应适应职称工作正常化要求,在任期届满换届重组中,行政领导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人员一般不参加评审组织,切实改善评审组织人员素质及职称、专业、学历及年龄结构,调整充实并提高各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中45岁以下专业人员的比重,使中、青年专业人员在各级评审组织中逐步达到比例要求。

三、 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相对应系列正常工作

评聘工作实施意见中的评价标准条件,及破格条件等方面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一些不切实的要求进行适度调整,使有关规定更趋合理。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调控办法进行研究制定。高级、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大系列应在原有的工作基础上,年内提出结构比例指导性意见,以适应正常化评聘工作及深化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 进一步完善任职考核办法,强化聘后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与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工资制度改革规定等政策相衔接,对原省人事局、省职改办下发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期间实行工作考核的意见》(闽职改字[1989]015号)、《关于继续做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考核工作的意见》(闽职改办字[1991]24号等文件规定的考核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 考核结果统一规定为三个等次,即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2、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和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3、 单位行政领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其考核视实际工作情况,可选用行政序列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进行考核。

五、 授权省人才交流服务部机构(即省人才智力开发服务公司)牵头,研究提出三资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工作实施意见,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承办三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人事关系在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人员)职称评定的申报考核表、评审或推荐、委托评审等具体事宜。

六、 中央和国家部委属在闽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驻闽部队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颁发我省相应资格证书的,应按所规定的评审程序,送所在地(市)或省人事职改部门预审,预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委托送审或颁发资格证书。

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自行废止。

职称改革办公室与职称改革办公室领导小组是什么关系?

职称改革办公室是常设机构,职称改革办公室领导小组是有关部门的领导临时组成的。

山西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1. 山西卫生系统副高级职称晋升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四条中的三条:

(1)主持完成(排名之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际合作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

(3)在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提交国家级医学杂志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 参加本学科国家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须满足下列四条中任一条,符合其中(1)或(2)条破格者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之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一项,经省、部级权威职能部门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国际合作奖等级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包括相关荣誉奖项);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含相关荣誉奖项)。

(3)在省级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之一作者四篇以上。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2. 山西卫生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成绩如何查询

在山西省卫生厅网可以直接查到,但答辨时间还不知道

3. 山西高级卫生职称考试准考证丢失如何补办

查询卫生系统高级职称抄考试准考证号可以到中国卫生人才网查询。 2016年卫生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大致会在考后2个月公布(2016年7月下旬) 开始,考生可参考:合格标准:卫生资格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的各专业、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 注意事项: 1.考生须输入本人准考证上的信息(准考证号、证件号码)查询成绩。 2.如忘记准考证号,请点击“查询准考证号”进行查询。

4. 山西省卫生糸统付高职称条件

一、申报条件

(一)正高申报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受聘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大学普通班毕业后,受聘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二)副高申报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3、大学普通班毕业后,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一致或相近专业),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5、1970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6、1984年底以前大专毕业,受聘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7、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临床护理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护理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受聘主管护师5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业绩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并装订成册,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申报评审的专业必须填写清楚,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不能统称为医疗。

(三)《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的设区市(主管部门)一栏,必须填写设区市(主管部门)全称,并标明设区市(主管部门)代码。

(四)《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不可复制,《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可复制(15份),但不得改变表格式样与大小。

5. 如何报山西省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

山西省卫生副高级职称评审:

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

2、学历要求。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

4、任现职年限。

5、外语条件。

6. 我想上中级职称医2016年山西省报考具备什么条件

2016年山西省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

2016年 山西省医师中级职称考试(含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

2016年山西省医师中级职称考试(含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注:部分地区2016年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一)初级:

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中级:

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和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3、报名参加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4、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6、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主亚专业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考试中使用共用试卷;具体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

8、《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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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报山西省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有哪些条件

评定标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 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 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 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 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 论文和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 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 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之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副主任医师、副主任 *** 、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 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 3 年内不 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 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 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要求。(一份B级或A级的合格证书)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考试后获得的2年有效合格证书);免试人员范

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 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 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 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每年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讲授专题课 3 次以上。

五、开展基层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卫生系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申报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在任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6个月以上;申报其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任

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服 务累计3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西医、中医):

(一)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

位审核盖章)。

(二) 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 3 份病案分析材料(3000 字以内, 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 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3000 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之一作者身份在医学类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 章和论文摘要等),综述 1 篇(可不发表)。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 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论文可在医学类专业期刊的增刊发表。 评委会(专家组)应对论文质量进行专业鉴评,并给出鉴定意见, 对于论文水平较低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三)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

核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工作业绩等符合规定条件,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两项:

(一)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者。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论文:指在医学及相关专业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 字。不含增刊,不

包括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通讯作者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

四、奖项等次主要完成人排名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 9 名;二等奖:前 7 名;三等奖:前 5 名。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一等奖:前 5 名;二等 奖:前 3 名。

五、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一)指任现职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 I 类学分 25 分、Ⅱ类学分 50 分以上学分(I 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注意:

每篇论文可获6分Ⅱ类学分

(二)具备从业以来累计 1 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要有证明或证书等)

8. 山西省卫生厅颁发的执业医师证在那个网站查询

各个省的卫生厅主页上一般都有查询链接

卫生部网站上是能查到的,在那个省和叫什么名字输入就行了

9. 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关于执业医师资格注册

一般是不需要准考证的,但如果你现在准备向其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是你原报考的卫生行政部门,一般情况下需要你回到原报考的卫生行政部门开一张"未注册证明".

具体情况,你应该向现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问询,各地要求可能不一致.

申报山西省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有哪些条件

评定标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 规范;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理 论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 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较复 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突出,公开发表、出版体现专业水平的 论文和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 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 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之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申报副主任医师、副主任 *** 、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条件规定的资历年限内, 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 等申报材料造假等严重违纪行为,从被查证属实当年起 3 年内不 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业 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领域专 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 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要求。(一份B级或A级的合格证书)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成绩模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考试后获得的2年有效合格证书);免试人员范

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本部门、行业及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 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 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 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每年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讲授专题课 3 次以上。

五、开展基层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卫生系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开展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申报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在任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累计6个月以上;申报其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任

期内必须到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服 务累计3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西医、中医):

(一)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

位审核盖章)。

(二) 无住院病床科室或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 3 份病案分析材料(3000 字以内, 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 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其他专业:须提交本人在任期内不同年份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技术工作报告(3000 字以内,附实验室检测检查、现场调查等有相关原始资料,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之一作者身份在医学类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公开发行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2 篇以上(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 章和论文摘要等),综述 1 篇(可不发表)。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 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论文可在医学类专业期刊的增刊发表。 评委会(专家组)应对论文质量进行专业鉴评,并给出鉴定意见, 对于论文水平较低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对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且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基本条件

(三)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

核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工作业绩等符合规定条件,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两项:

(一)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

(三)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者。

第十二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

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论文:指在医学及相关专业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 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 字。不含增刊,不

包括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通讯作者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

四、奖项等次主要完成人排名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前 9 名;二等奖:前 7 名;三等奖:前 5 名。

(二)市(厅)级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一等奖:前 5 名;二等 奖:前 3 名。

五、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一)指任现职以来,累计完成继续医学教育 I 类学分 25 分、Ⅱ类学分 50 分以上学分(I 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注意:

每篇论文可获6分Ⅱ类学分

(二)具备从业以来累计 1 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要有证明或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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