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成果推广系列职称,推广职称评审系统的通知

2024-06-18 山西职称评审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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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职称是全国通用的吗?

山西成果推广系列职称,推广职称评审系统的通知

不通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职称的系列不同。一般情况下,科技成果转化职称属于推广系列。而专业职称属于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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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申请职称评审,晋级所需要的业绩材料不同。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要求的业绩材料是科技推广,科技普及等方面的业绩材料。比如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规模,市场占有率等证明材料。而专业职称要求的是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山西:技术经理人纳入职称评审序列,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

技术经理人是指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或 *** 等,并取得合理佣金的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初级职称为技术经纪人,中级和高级则为技术经理人。

3月24日,省 科技 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最新发布的《关于完善 科技 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要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专业化能力,创新 科技 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 科技 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有力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全省将统筹布局建设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加快现有技术交易市场提档升级。鼓励在省级开发区和各地市根据发展需求创建现代化技术交易市场。完善 科技 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市场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发现和检验 科技 成果价值的作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入场交易。

同时,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和认定,持续推动我省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引导激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 社会 开展专利运营、 科技 评价、概念验证、技术投融资等专业化评价服务活动。

此外,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将 科技 成果评价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着重提升技术经理人成果评价能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聘用技术经理人开展 科技 成果评价服务,所需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太原晚报

山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农业技术、包括种植业的品种选育、良种推广、耕作栽培、土攘肥料、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以及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运、包装等技术。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经营服务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以及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的任务是将科研成果、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到农业生产中,转化为生产力,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五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农村,服务于农业生产。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鼓励,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独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八条 省、地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推广机构。它们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计划,掌握农业技术推广情况;

(三)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四)指导农民按专业分工建立各种技术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农业技术推广,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

(五)组织培训农业技术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向农民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技情报和经济信息,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

(七)承担新技术的引进和示范推广,调查、总结、推广增产技术经验,建立高产、优质、增收示范点;

(八)组织管理并兴办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技术经济实体和农业技术承包工作;

(九)总结交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经验。第九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条 村办、联户办、户办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及农民技术员、科技示范户,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指导下,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十一条 在农业行政部门的组织和协调下,科技管理部门、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应当积极参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二条 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按国家所规定的编制配齐人员,并逐步培养和配备信息管理、农副产品加工、贮运等专业技术人员。

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村至少选配一名农业技术人员,其待遇由村民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培养农业技术人才。

应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农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十五条 对在职的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

农民技术员经过考核,凡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职称证书,聘用的可享受相成待遇。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经营服务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各种专业合作组织、技术协会、研究会,可以创办各种所有制形式和多层次的农业技术经济实体。

允许并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以及村办、联户办、户办等方式,兴办各种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经济实体。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根据当地产前、产中、产后的需要,开展有偿服务、技术咨询、技术经济承包,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第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组织,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农业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可以结合新技术推广的需要,经营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可以结合新技术推广,开发农副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运、包装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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