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震局职称评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

2024-06-18 山西职称评审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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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的研究院对于报考条件有哪些要求?难度大么?

山西地震局职称评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

全社会对心理服务人才尤其是能扎根基层的心理服务人才的培养提出了迫切且更高的要求。先看看这个行业现状,再决定要不要入这个局。相关分析也有很多了,但可以从事一些基础的心理服务工作或在专业咨询师的指导下做一些心理咨询的辅助工作。想从事心理咨询,自己多学习,多实践,自己快乐阳光才能把客户带阳光快乐。

心理咨询注重的是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证书只是一种撑门面的手段而已。如果实在是想做心理咨询方面的工作,现目前也建议您去考一个社工证。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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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辅导机构等,目前心理问题层出不穷,相关领域需要有懂心理咨询理论和技能的人辅助。取得从业执业资格!并在相关单位实习跟师!更重要的心自己的心理要正向,内心强大!估计你想问的是做心理咨询师,需要考什么资格证,那一定是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喽。

很多拿证的心理咨询师与心理咨询专业要求相差甚远,尤其是真的能够开展咨询实践的不到十分之一。或者找一个资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可以作为研修弟子。当然,高校深造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想从事心理咨询工作,要考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方可进行心理咨询。

建议你先学些基础课,对学科有了解、对行业有一定的认识之后,选择是否要入行。这个也是必备的条件之一哦,所以有条件可以选这条路。或者说为国家再次开放心理学资格证书好好做准备,这门学科……其实……并不简单喔开车上路不要肇事,从事心理咨询职业也是一样的,关键是要有过硬的本领和技术来服务他人成长自我。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保证工作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和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工作,应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持证单位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是指从业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人员、技术、设备等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部门,负责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设一级、二级,分为地震、地震地质和工程地震三个专业。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执业资格证书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一级、二级执业资格证书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分析能力;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评价报告的能力;

(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四)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五)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六)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各种类型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地震动参数复核及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有关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及10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范围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一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并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

(三)具有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评价报告;

(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

第十五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二级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三)具有参加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第十六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主要设备;

(六)单位资历。

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核实意见。

国务院部委的直属机构申请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申请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工作资历和主要业绩;

(三)所在单位的审核意见;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资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委托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申请进行业务审查。

第二十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管理部门领取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样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

第二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持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

(二)转借资质证书的;

(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

(四)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第二十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持证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查颁发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管理办法》(震发防[1998]004号)同时废止。

注:本办法公布日期为2002年2月27日。

中国地震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地震局设11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

组织全局性重大会议与活动;负责起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负责督促重要部署、领导批示及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负责新闻宣传,指导地震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管理中国地震局网站;负责政务信息和 *** 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工作,编制机关预决算,管理机关经费;负责局机关及指导京区单位安全保卫、消防、人防、房产、社会事务等工作;负责政务与震情值班、文电、电子政务、档案、 *** 、机要、保密、密码、信息安全、会议计划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拟订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方针和政策;组织开展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指导地震系统开展政策研究;拟订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局性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工作;负责对地震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防震减灾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管理地震标准化和地震计量工作。

(三)发展与财务司

负责国家防震减灾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改革;拟订发展与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预算、决算管理和基本建设管理;负责防震减灾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管理;负责监管专项资金和各类经费,组织财务稽察;负责国库支付和日常财务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和 *** 采购监管;负责防震减灾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监管国有资产经营性活动。

(四)人事教育司

指导地震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机构改革;组织编制防震减灾人才发展规划;拟订地震系统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地震系统干部队伍宏观管理及省级地震局、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办局管干部的考核、任免、监督,参与巡视工作;负责系统参公人员管理;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劳动工资、保险、奖励、人员招录、专技人员职称评聘和专家工作;指导省级以下地震工作机构的相应工作;负责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管理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局属高等院校;负责局机关干部人事工作。

(五)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

负责制订地震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地震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地震科技创新;组织开展地震科学研究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组织管理重点地震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项目;指导局属国家重点实验室和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地震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负责科技保密工作;协助科技委开展工作,承担科技委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联系地震学会;归口管理学术期刊;归口管理地震科技外事工作;负责双边、多边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国际会议、国际合作项目、智力引进、国(境)外破坏性地震快速反应和境外地震台网建设;牵头协调国际救援行动涉外工作。

(六)监测预报司

负责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拟订全国地震监测预报和信息 *** 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确定和地震趋势判定,组织全国震情监视跟踪和重大震情会商;组织指导震后趋势判定和现场监测工作;负责管理地震预测意见;负责监测预报、信息 *** 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负责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及烈度速报工作;管理火山活动、水库和海域地震的监测预测工作;负责全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境外台网建设、运行与管理;承担地震监测预报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

(七)震害防御司

指导全国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拟订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定地震小区划图;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管理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协同指导地震灾区重建;负责全国强震动观测台网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管理震害预测工作,参与提出确定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负责地震基础性任务探测和地震活断层探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防震减灾知识的社会宣传教育;承担市县防震减灾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承担震害防御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参与地震灾害保险工作;负责联系中国灾害防御协会。

(八)震灾应急救援司

指导全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管理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指导部门和地方地震应急预案建设;承办全国地震应急工作检查;负责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和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社区地震搜救志愿者工作;管理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指导国家、地方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救援训练基地建设;负责国内地震救援工作,承担境外地震救援任务的实施;承担联合国灾害协调和亚太人道主义合作伙伴任务的实施;承担地震应急救援相关科技项目的实施、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承担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指导京区直属单位和局机关党的建设;受党组委托,指导京外单位党建工作;承担地震系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党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宣传、统战工作;指导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工作;领导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直属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管理中国地震局党校。

(十)监察司

组织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局属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中国地震局重大决策中的问题;监督局司级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受理对局司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局司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对局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及重大项目等进行审计监督;对局管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一)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地震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局属各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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